古希腊-法律

时间:2024-06-17 10:53:08关键词:伯里克利与民主的实验

早期的希腊人似乎认为法律也是一种神圣的常规,是经过神的许可与启示的。忒弥斯对他们而言既是这些常规,也是使世界道德秩序与和谐具体化的女神。法律是神学的一部分,最古老的希腊财产法是混合在古寺庙法典的礼拜规章中的。像这样古老的宗教法典可能是由部落的酋长或国王命令制订的规定,开始时强制实施,过了很长的时间后成为神圣的义务。

希腊法律史的第二阶段是由诸立法者如扎留库斯、查罗达斯、德拉科及梭伦等对这些法规的收集与调和,当这些人将其编纂成法典后,神圣的习俗也就变成人定的法律。 在这些法典中,法律脱离了宗教,而逐渐趋于世俗,当事人的意图更充分地作为裁决其行为的依据,家庭的义务由个人的责任所取代,私仇交由国家的法律裁决。

希腊法律演变的第三阶段是法律本体的累积。当伯里克利时代的希腊人谈到雅典法律时,他们指的是德拉科与梭伦的法典及已经由议会或审议委员会通过但未被撤销的法令。假若新法与旧法抵触,那必须撤销旧法,但审查往往欠周密,两项法律互相冲突时有发生。法律混淆不清的情形特别严重时,由从民众法院抽签选出的法律裁决委员会(committee of law determiners)裁决应该保留哪次法律。在此种情形下,另指定辩护人,为保留旧法而与主张将其撤销者相辩论。在法律裁决委员会的监督下,雅典法律以简单而明晰的词句,刻在“君王走廊”(King’s Porch)的石碑上,此后任何司法者不得以不成文法断案。

雅典法律中民法与刑法不分,但谋杀案须经最高法院审判,而民事诉讼交由原告自己执行法院的命令,仅在其遇到被告反抗时才由法院出面协助。谋杀,既属亵渎神祇也是犯罪行为,如法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寻仇报复的恐惧就仍然存在。公元前5世纪,在某些情形下,直接报复行为仍然为法律所允许,当男子发现其母、妻、妾、姐、妹、女与人通奸,他有权立即将对方男子杀死。不论蓄意或过失杀人,必须为其污染雅典城的泥土而赎罪,而泥土的净化典礼严格且繁复。雅典土地曾因其第一次杀人而被污染,所以不准杀人犯再践踏,他们的辩护在靠近岸边的一艘船上举行。假如受害者在临死之前答应赦免,则不得对凶手采取任何行动。最高法院之下,辖有三个杀人犯审判法庭,按照受害人的阶级与出身、行凶动机是否预谋、是否可予原宥等因素加以区分。另有第四审判法庭设于海岸边的弗里特斯,专门审理曾因非蓄意杀人被流放而又预谋杀人的罪犯。

古希腊-法律

财产法是绝对严格的。契约的履行也极严,所有陪审员必须宣誓“绝不投票赞成废止私人债务,或赞成分配属于雅典人的土地或房屋”。每年当首席执政官就职时,由传令官颁布告示:“物主将永为其所有物的持有者与绝对主人。”遗产权更是受到狭隘的限制。古代宗教认为财产是家族的一脉相承及祖先的保佑,因此要求一个家庭只要有子嗣,应该自动遗留给儿子,父亲拥有的财产,仅是为家庭已去世、活着的及将出生的人托管而已。在斯巴达(像在英国),世袭财产不分散,由长子继承,在雅典(极似在法国)则由所有儿子分配,长子分到的财产要比其他兄弟稍多。早自赫西俄德时代,我们发现这位庄稼汉限制其家族仿照这种法国遗产方式,唯恐其家产因为众多儿子瓜分而败落。丈夫的财产绝不移交给寡妻,留给她的全部财物是她的妆奁。伯里克利时期的遗嘱,与现代的同样复杂,所使用的词汇也与我们的大致相同。希腊在这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立法是罗马法律的依据,而罗马法律又成为西方国家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