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伦理与婚姻

时间:2024-11-20 13:17:04关键词:人民的生活

当阶级制度消失,印度的伦理生活将要经过一个长时期的紊乱过程,因为伦理的法则几乎是与阶级紧紧地结合一起而不可分离。伦理也可以说就是本能,即在一个阶级里每一个人在他生活里的常规。作为一个印度人意味着不仅要接受一个信条去参与阶级的系统组织,并接受它的一套伦理法规,或附带一些自古以来的传统与规则;一个虔诚的印度人必须遵从它的指导而生活,也要生活在它当中,去寻找经常的满足,绝不可企图转入另一阶级。《薄伽梵歌》(Bhagavad Gita)说:“做自己分内的事,即使是做错了也比做非本分内应做的事要好。”天赋对于个人,就像种子对于事物正常发展的影响一般,也就是循着一个注定的本性与天命而作一个有系统的实现。伦理的观念由来已久,甚至现在的印度人亦很难驱除阶级的意识,大多数印度人尚受此观念的引导与束缚。一位英国历史学家说:“没有阶级的存在,印度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在每一阶级的伦理以外,印度又承认了一个共通的伦理,或是义务,这对所有的阶级都有影响,那就是对婆罗门教徒的尊敬与对牛的重视。次一项义务就是生育子女。《摩奴法论》说:“一个男人只有成为三个时,就是他自己、妻子再加上他们的儿子合而为三,这才是完善的人。”子女不仅对父母亲的经济资产有益,而且在父母年老时提供赡养与供奉,子女必须负起家事的操作与对祖先的敬拜。若不即时供奉祖先,这些鬼神将会因此受饥饿之苦。在当时,印度没有节制生育,堕胎被认为是一项罪行,罪同谋杀了一个婆罗门教徒。杀婴事件确曾发生,但多半出乎意外。父亲喜欢多获子女,更为儿孙满堂自鸣得意。老年人对幼年子女的慈爱是印度文明里最美好的一面。

当做父母的人一开始想到他们的婚姻时,对生育子女一项多视为畏途。在印度的制度里婚姻是强制的。一个成人若不结婚会被赶出家门,因为他们没有社会地位,也不为众人所公认,而少女长期保持童贞也被认为是一项耻辱。当然婚姻并不依靠个人的选择,或是经过男女双方的恋爱之后,才达成婚姻。它是社会与种族关切的对象,并不完全信赖一时的感情冲动,或是一见钟情,而是必须经过父母的安排。《摩奴法论》以为它是经过相互选择而结合的超自然的神灵犍闼婆(Gandharva)的婚姻,并称之为生的欲望。但事实上它并没有如此受到人们的重视,仍然是在人为的安排中实现。

印度人都早熟,一个长到12岁的女孩与在美国14或15岁的一样成熟,这样造成一个伦理与社会秩序上的困扰问题。 是否需要将婚姻与性欲的成熟并为同一考虑的条件,抑或是将婚姻后延,如像在美国男孩多要等到能达到经济成熟阶段才能谈到结婚?第一个答案很显然削弱了印度国民的一般体力,不适当地加速了人口的生殖率,并使妇女完全将生命浪费于生育上。第二个答案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自然的耽搁,导致产生了性冲动的挫折、娼妓以及性病的猖獗等不良后果。印度人选择在幼年时先订婚,并在订婚与成婚之间留出一段时间来杜绝可能产生的流弊。在这段时日里新娘必须与她的父母住在一起,直到青春期的到来。这一贯例由来已久,且被认为是神圣的。它是为了防范在不同阶级间由于一见倾心、性欲冲动而产生爱情,为其所造出的不良后果而采取的一种严格措施。

印度的伦理与婚姻

以上这些措施都相当合理而明智,男人的生物性需求不会被过分压抑,这些也都出现在印度的爱情文学里。《欲经》(Kamasutra)是揭发关于性的身心两方面顾忌的名著之一。作者向我们保证它是依照经典的箴言,为了尘世的利益由筏蹉衍那(Vatsyayana)隐士在贝拿勒斯说出的。他负责指导学生们的日常生活,并将他的一生献身于对神灵的侍奉。这位隐士说:“他不重视女孩,并认为她是太害羞了,男人在她们的心目中是不值一文,像是一头野兽般没有为女性着想。”

我们没必要去设想印度人在性上的放纵。幼年的婚姻是为了抑制他们婚前性行为的滋生,并将谆谆教诲的妇女贞操用在具有强烈宗教意识的制裁法上,使通奸的情事不致发生或不像欧洲、美洲地区那样层出不穷。娼妓大部分仅止于庙宇里。在南部地区凡有性需要的男人都由庙里的神妓去接待,其名为黛瓦达西(Devadasis)——亦称“神的仆役”——事实上就是妓女。每一个泰米尔族的庙宇里都住有一群所谓的“神圣的妇女”,最初她们专门在神像前载歌载舞,也可能是接待婆罗门祭师的一项礼仪。她们中有一些可能是终生孤独地生活在修道院里;另一些被允许扩大她们的服侍范围,其条件是收入的一部分要缴给祭师。一般庙宇的妓女,或称歌舞(nautch)女郎(这词来自印度语nach,即舞女),她们出现在公共场合与私人的集会里,担任歌唱与舞蹈,以颇似日本艺伎(Geisha)的方式来达到娱乐的目的。她们有一些还要学习读书,并像古希腊的妓女(hetairai)一样在家里学习一些有关文化的常识与谈话,以便于增进应对与社交,但一般结婚后的妇女都不需要读书与外出结交宾客。在1004年,人们从一本神圣的经典书本里发现,在坦焦尔的朱罗国王罗阇罗阇(Rajaraja)拥有为数400名的歌伎。

这一习惯因时间的久远被奉为神圣了,因此没有一个人会将其看作是不道德或不符合伦理。一般被尊敬的妇女经常将她们的一个女儿奉献去作为一个庙宇里的职业歌伎,这与她们将一个儿子送去做祭师是异曲同工的行为。迪布瓦描述在19世纪初期,位于南部的大多数庙宇几乎都派做了旅社的用途。这些歌伎不管她们原来是何种职业,人们一般都直截了当称之为娼妓,她们也公然以妓女的身份来满足男人。迪布瓦神父没有理由去偏袒印度,以下是一片段摘录:

她们公开的职务是在庙里一天两次的舞蹈与歌唱……以及出现在所有的公开仪式里。一开始她们对这些歌舞的职业操作起来相当地满意与爱好,虽然她们的态度有时近乎挑逗,而行动有时也近似无礼。至于她们的歌唱,大都是局限于古老陈旧的词句,描述她们过去历史里出现的一些放肆淫荡的神话故事等。

在庙宇里的妓女与幼女婚姻的双重状况下,很少会发生我们所谓的“罗曼蒂克式的爱情”。这种由男女两厢情愿的理想化的奉献,仅在印度的文学里出现了一些,例如在刹帝达斯(Chandidas)与胜天(Jayadeva)的诗文里,但经常都环绕着神明的一些象征。在实际生活里,多半是妻子以全部的真心、诚意去对待她的丈夫。爱情的诗文多半是以清教徒的传统的微妙体式,由英国诗人丁尼生(Alfred Tennyson)与美国诗人朗费罗(Henry W. Longfellow)写出,有时也具有伊丽莎白时代那种浓烈的与感官的热情。有一个作家将宗教与爱情联结在一起,并在两者的狂热中发现了一个共通性。另一方面他又列举了360种不同的情绪来充实一个爱人的内心,并计算他的牙齿停留在他喜欢吃的肉类上有多少方式,或是用一些绘有花纹的檀香膏贴在她的双乳上,令其美观,以吸引诱惑她的情人。在《摩诃婆罗多》的两篇对话故事中,娜拉(Nala)与达玛嫣蒂(Damayanti)的作者描写出爱人们忧伤的叹息与苍白的、消化不良的面色,都是用11世纪到13世纪风行于法国南部与意大利的一种抒情诗派的手法写出来的。

这种狂热的情绪在印度很少能决定一项婚姻的成功。《摩奴法论》制定了8种不同的婚姻,其中由于爱情与出诸抢劫的婚姻在伦理的尺度下被视为最下等的,而买卖的婚姻还被认为是为了男女双方的结合所采取的一项有意义的方法。就长期的观点而言,印度的立法者认为像这些基于经济基础上的婚姻是最健全的。在迪布瓦时代,结婚与用钱去买一个妻子,在印度是同义语。 最聪明的婚姻是完全听任双方父母亲的安排,并全部遵照族内婚姻与外族通婚的一切规定法则来办理。青年必须要在自己的阶级里,与他的家族(Gotra)或团体以外的男女婚娶。他可以娶几个妻子,但他在自己阶级里则只能有一个妻子,而这唯一的妻子也就是妻妾中最大的一位。《摩奴法论》说:每一个男人宁可采用一夫一妻制。(如我们相信托德的话,在印度的拉杰布达纳武士阶层里,王子国君们都是每一天由一个不同的妻子服侍。)妇女要百般顺服与真心诚意,更要具有耐心去爱她的丈夫;而丈夫给妻子的倒不是具有浪漫气氛的爱情,而是一心一意地去保护她的安全。

印度的家庭是典型的父权制,丈夫有至上的权能来管制他的妻室、儿女与奴隶。妇女只是处于一个值得喜爱但地位低于家长的地位。据印度传奇,当造物主(Twashtri)开始创造女人时,他才发现材料已因制造男人而全部用完,再也无坚固的元素了。在进退维谷的情况下,他竟勉为其难地将剩余物拼凑起来,完成了女人的创造:

他采取了月亮的浑圆形成了丰满,更具有了爬行动物的曲线玲珑,豌豆卷须紧紧依附般的小鸟依人,刍草随风微微的震颤,芦苇草般的娇柔无力,百花盛开的鲜艳,枝头嫩叶的迎风摇曳,象鼻般的粗细均匀,鹿眼般的惊鸿一瞥,蜜蜂成群成队的欣欣向荣,如阳光般的欢乐愉快,行云流水般的流动轻盈,风起飘浮无影无踪,狡兔般的胆小怯惧,孔雀开屏的浮华虚荣,鹦鹉肚腹的柔嫩,金刚石样的坚硬,蜂蜜般的甜,猛虎样的狠,烈火样的发热生光,冰雪般的冷酷,喋喋不休,像杜鹃般的喁喁情话,野鹤样的矫揉伪善,以及如爱神的贞节。将以上这些性格混合在一起,他造就了女人,并将她赠予男人。

虽然女人具有了这么多的内涵,但印度妇女的处境还是相当地可怜。她们在《吠陀经》时期的崇高身份竟在祭师教士的影响下,以及一些范例下被葬送无遗。《摩奴法论》也以早期基督神学的语调说:“耻辱的起源来自女人,争斗的来源来自女人,尘世的存在也来自女人;因此必须除去女人。”又记述说:“一个女性有足够的能力将一个愚笨的男人甚至圣哲的男人从一个生活的正道上给拉下来,再将他带到情欲的深渊,或因此而堕落毁灭。”法典因此制定了女人的一生必须要在有人照顾与爱护之下生活的规定,最初是父亲,出嫁后是丈夫,丈夫死后是儿子。妻子以卑躬的口吻称她的丈夫为“夫主”“夫君”,甚至是“我的神明”。在公共场合里她要尾随在他身后,保持相当的距离,不能与他交谈。她要尽心尽力去伺候他,事无巨细都必躬亲操劳,烧茶煮饭,饮食侍奉,在丈夫子女饮食后才能进食,入夜就寝还要拥抱丈夫的双脚为他取暖。《摩奴法论》说:“一个忠诚的妻子,对待她的丈夫必须如同对待神灵,绝对不能对他有任何的不顺服而使他感到烦恼,必须竭尽自己一切的忍耐与柔顺温和去设想他的处境,解除他的困扰。”一个妻子如果违背了她的丈夫,她在转世之后会变成一条野狗。

印度的妇女在我们这一时代以前,也与在欧洲与美洲的情况一样,只有高阶层的贵夫人与淑女或庙宇里的神女才可能接受教育。上学读书被认为对妇女不合适,因为她会因此获得比男人更多的权势,随之而来的是她竟因此丧失了她所具有的诱惑与魅力。泰戈尔的戏剧《齐德拉》(Chitra)里说:“妇人就只是一个妇人——她旋风似的扭转她的胴体,用她的颦笑、低泣、曲意服侍与柔情爱抚来使男人心猿意马,如此之后她就获得了快乐。读书与伟大事业的成就对她有什么用处呢?”妇人不许读《吠陀经》。《摩诃婆罗多》书上也说:“一个妇人去读《吠陀经》,在这个领域里就出现了一团混乱。”(我们用不着以当代欧洲或美洲的态度去比较,只要以中世纪祭师制度下不容许妇女读《圣经》或受教育来与此时的印度相较。)麦伽斯提尼记述着:“在旃陀罗笈多的时代,婆罗门教士不容许他们的妻妾去阅读所有具有哲理的书籍,让她们对哲理一无所知。因为如果让妇女学到用哲学的意识去了解快乐与痛苦、生命与死亡,她们就会变得败坏堕落,或更有其他的见解而不再顺服了。”

在《摩奴法论》里有三种人被认为不适宜于掌握财产:妻子、儿子与奴隶。尽管他们也可能为主人挣得产业,却不能获得主人的遗产。虽然一个妻子可以保有她的嫁妆,以及她在婚礼中所获得的馈赠礼品,作为她的私有财产;而一个太子的母亲,也可以在太子年幼无知时代行王权摄政。丈夫可以因为妻子的不守贞操而行离异,但妻子则不能以丈夫的任何事故为借口,而与丈夫离婚。妻子如饮酒,或患疾病,或有忤逆不顺,或浪费成性,或喋喋不休等,随时可为妾室所取代(虽然不一定是离婚)。法典的提倡使妇女渐获得一些开明的措施:她们不再被打骂,也不像过去那样被监视,因为她们的机智狡黠,常使监视带来不幸的后果。如果她们喜爱漂亮衣裳,最好就让她们去尽情享受吧,因为如一个妻子不事装饰,她一定得不到她丈夫的喜爱,对自己来说并不有利。如她喜爱装饰,则整个屋子家庭不是因此而整洁清爽吗?有一些事情要为她们去设想,这与为一个年老的人或是一个教士祭师去设想是同样必要。“孕妇、新娘与少女将被当作贵宾,一般可先取得食物,这是一项尊贵的荣誉。”当然,妇女不可能都被当作妻妾,受到某些拘束,她要有做母亲的待遇;母亲所付出的最大亲切柔和与因而换来的尊敬,应由她的子女来报答。甚至在这父权制的《摩奴法论》里也说:“母亲被尊敬的程度,要超出1000个父亲所得的。”

伊斯兰教义观念的一大汇集造成了印度妇女在《吠陀经》时代以后的地位有所衰退。帐帘使用的风俗,是对已婚妇女的一项隔离,是由波斯与穆罕默德时代所带来的,在北部比在南部地区更加盛行。一部分是为了要使他们的妻妾与他人隔绝,印度女人的丈夫才兴起了这一种帐帘制度。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规定,凡被尊敬的妇女只能为她的丈夫与儿子们所得见,如要出现在公共场合里,就必须要用厚厚的布遮盖起来。即使是生病要接受医生的诊断时也只能在一个垂帘的后面将手伸出,由医生诊脉而已。在某些场合里,甚至连询问一个男人的妻妾,或以一个客人的身份向屋内的女宾讲话,也被认为是一件失礼的行为。在丈夫火葬之际,妻子也一并殉葬的习惯,就印度而言,是从外方传入的习俗。

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认为它是古代西徐亚人与巴尔干半岛东部的色雷斯人(Thracian)所实行的。如我们信他的话,在色雷斯的妻妾竟为这一在坟前当众自刃的特权而大肆争取,唯恐失去这一表现的机会。这种祭礼可能来自几乎是全球性的原始殉葬,王公或富有的人家在死后用一个或更多的妻妾婢女来殉葬,之后又代之以奴隶,以及其他财物冥礼以供死者在来世使用。《夜柔吠陀》也说到这是一个古老的风俗,但《梨俱吠陀》则说,在《吠陀经》时代已经没有过去那样严厉的要求,寡妇可以在火葬堆前躺卧一段时间以代替殉葬。《摩诃婆罗多》说:这一贯例又恢复了,且有甘之若饴永无悔恨之意。他举出了几个寡妇殉夫的事例,并制定了这样的规定,贞洁的寡妇并不愿她的丈夫死去再活过来,因而以一种骄傲的心情投入火海。希腊历史学家斯特拉博说:印度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殉葬的风气盛行,而在旁遮普省的卡提尔部落定了一条法律要寡妇殉死,是为了防范妻妾去毒害她的丈夫。在《摩奴法论》里没提到这样的事。婆罗门教徒在最初是反对这一行动的,但之后也接受了它,到最后又假借着是宗教的一种惩罚,解释说是为了婚姻的永恒信守不渝。一个妇人嫁给一个男人,将永远厮守,绝不离去,并将于来世再行结合。

在西北部拉贾斯坦(Rajasthan)小国里,妻妾是丈夫的绝对产业,这里采取一种johur的方式,凡是一个刹帝利面临某一项失败时,先叫他的妻妾殉死后,他再效死沙场。这一种习尚在莫卧儿王朝的时代非常盛行,一些教徒的痛恨、反对并不被理会,甚至是当时极有权势的阿克巴王也无法制止。有一次,阿克巴王曾费尽心力去劝阻一个印度的新娘不要去她心爱的丈夫的火葬堆前自焚身死,虽然婆罗门祭师将阿克巴王的意旨转达给她,要她改变初衷,但她仍坚持着去牺牲殉葬。当火焰触及她时,阿克巴王的儿子达尼亚勒(Daniyal)还在不断地与她争论,她竟呼叫着:“不要来烦扰我,不要再烦扰我。”另外一个寡妇也同样地坚持拒绝这样的请求,将她的手指伸向一盏灯的火焰去烧灼,直到手指全部烧焦为止,竟毫无痛苦似的。她还轻视那些来劝她改变初衷的人,一意孤行地去殉葬。

在维查耶那加尔时代,殉葬仪式竟采用了集体举行的方式,并不止是一个或几个,而是王公大臣的成群结队的妻妾奴婢去随他们殉葬。在康蒂的一项报道说:拉亚或君王曾在他们拥有的1.2万个妻妾里选出3000名宠妃侍妾,在他死时她们必须随他了断,而对这一殉死的行为,她们还引以为荣呢。中世纪印度寡妇的殉夫行为是否为了宗教的转世观念,以及希求在来世得与丈夫重新结合,我们很难得到肯定答案。

自从印度和欧洲有了接触之后,殉葬的风俗即逐渐减少了,但印度男人的寡妇却仍要继续忍受各种无助的痛苦。自从结婚后,妻子就成了丈夫永久的从属物,她在丈夫死后再行出嫁就触犯了伦理,而使之后的生活混乱不安。因此这些寡妇须按婆罗门教义里制定的法律规定,不得再婚,削去头发表示与尘世隔绝(假如她本身并不愿去殉葬的话)。这也不失为一个变通的方法,但她必须继续负起抚育子女的责任,并从事一些私人的慈善事业活动。她并不因此而穷困无助,相反,她可依靠她丈夫所遗留的田产房屋供她之后的生活。这些规定仅仅是为印度中高阶级的正统派妇女所遵守——即为约占人口30%的人所遵行,却为一些教徒和低下阶级所忽视。印度寡妇的第二次贞操的观点与基督教义里抱独身主义的修道女颇有相似之处。两者之中,有些妇女拒绝婚姻而自愿终身从事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