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伦的法律

时间:2024-11-20 12:17:08关键词:巴比伦

像上述这样一种社会,民主自然是谈不上的。巴比伦的政治结构,上面是王,下面是富商大贾及封建贵族,再下面是黎民百姓,最下层则是奴隶。原始的巴比伦,王之下,原为据有土地的封建贵族,但因商业的发展,富商巨贾的势力反而逐渐凌驾于原有封建贵族之上。这时的富商巨贾,一面协助国王维持社会秩序,一面作为沟通国王与人民的桥梁。国王晏驾,王位由诸王子之一继承。这种制度,如果仅有一位王子,当然毫无问题,但若诸子相争,互不相让,便会惹起战乱。为了避免独裁专断,中央政府事务常由中央及地方贵族,佐以由国王所任命的大臣,议定推行。地方政府称省或市,在省市中,有长老或贵族组成的议会。此等议会,对中央构成相当大的制衡。由于这种组织颇为强大,即使在亚述统治时期,巴比伦地方政府仍具有一种地方自治形态。

巴比伦当政者,一般为首相,通常包括国王在内,均须熟谙《汉谟拉比法典》,同时确保其有效推行。这种情形,虽然经历了15个世纪,社会情况全变了而它仍然未变。巴比伦法律一般具有三大趋向:一、由天断到人断;二、从严酷到温和;三、从坐牢到罚金。在较早阶段,天断颇为盛行。例如犯巫虫或奸淫者,便会被投入幼发拉底河。被投者如得不死,即证明其有神灵庇护,即告无罪。其后,乃逐渐转入人断。人断初期,祭师就是法官,神庙就是法庭。及至汉谟拉比时代,法官虽由政府指派,但法庭仍设在神庙。

“复仇法”是巴比伦刑罚法的开端。“复仇法”的特色为,公认受害者对施害者采取同等报复手段是正当的。例如,一眼抵一眼,一牙抵一牙,一臂抵一臂。又例如,房子坍塌压死买主,则建筑师必须抵命;但被压死者若非买主而为其子,则抵命者亦非建筑师而为建筑师之子。又例如,在伤人致死案中,如死者为别人之女,则抵命者亦非动手伤人之人,而为其所生之女。由于时代进步,“复仇法”渐为与损害相当的赔偿裁判所取代。最后,罚金变为唯一的刑罚。在此情形下,遂出现伤人一眼,若所伤者为自由人,罚金为白银60雪克尔;若所伤者为奴隶,罚金为白银30雪克尔等规定。至此,刑罚的轻重,除与伤害程度有关外,还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有关。巴比伦有许多有趣的规定。贵族与平民相比,伤及贵族处罚就较重,平民若伤及贵族,平民往往会赔到倾家荡产。例如,平民打平民,打人者仅罚白银10雪克尔,但被打者若为贵族,罚金就要加到60雪克尔之多。

为了收到劝告或警惕的效果,巴比伦有着许多极其严厉的规定。例如,子殴父,斩双手。医死人(或医瞎人),剁十指。换婴儿,割双乳。另外,规定处死的罪有一大堆:强奸、拐带儿童、抢劫、窃盗、乱伦、谋杀亲夫、祭师开酒店、收匿在逃奴隶、敌前逃亡、渎职、遗弃妻子及擅卖啤酒等。上述规定,执行得很严格。由于严刑峻法达几千年,以致遵守上述规定已成巴比伦人的第二天性。

巴比伦的法律

有些立法现在看起来还很新颖。工资、物价及劳务收费标准,一律均由政府规定。医生收费,法有明文。关于营造、制砖、成衣、石工、木工、摆渡、畜牧等工资,均曾详细载明于《汉谟拉比法典》。

按继承法,父死,财产由诸子继承。母亲虽仍为一家之主,但除保有其嫁妆、婚礼礼物外,其他财产不得分润。巴比伦不采用长子继承法,一家财产,例由诸子平分。这种办法对平均社会财富颇有帮助。一般而言,《汉谟拉比法典》有一种一贯精神,就是重视私有财产。

巴比伦没有律师。公证一般由祭师负责。书写其他法律文件,如契约、遗嘱、字据等,找书记即可。逢有冤枉,状纸可以自己写,因为法律术语并不多。诉讼不受鼓励,《汉谟拉比法典》开宗明义即这样规定:“告人以死罪,无法举证则反坐。”行贿、受贿、伪证,绝无仅有。巴比伦大城设有上诉法院,法官由国王指派。不服上诉法院判决,尚可向国王提出上诉。个人对国家无诉愿权,但据《汉谟拉比法典》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却有公家赔偿办法。这类规定为:“抢劫者,处死刑。抢劫者逃逸,失主对神发誓后,地方政府及其长官应负赔偿之责。如所失者为生命,地方政府及其长官,应对死者家属付出1米纳(约合300美元)的赔偿金。”政府及官吏,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如此负责,除巴比伦外,今天还找不到这样的国家及城市。由此,我们不禁要问,自《汉谟拉比法典》以来,所谓法律的进步,除了繁复艰深之外还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