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伦理条件-婚姻

时间:2024-11-20 11:26:07关键词:文明的伦理条件

构成团体伦理典范的种种风俗习惯的首要使命,就是规范两性之间的关系,因为两性关系正是失调、暴力与堕落的根源。婚姻是两性关系最基本的形态,也可以说是为了养育后代才使两性有了结合。它是不断改变而且未定型的风俗,在整个历史过程中,它历经每种料想得到的形式与实验,从原始无配偶结合的生育到现代有配偶而不愿生育的结合等。

我们的动物祖先发明了婚姻。一些鸟兽以永不离弃的一夫一妻制来生育后代。在大猩猩与巨猿中,配偶的结合会持续到哺育期,而且具备不少的人性。雌猩猩如有任何近似有失妇道之处,立遭雄猩猩的严厉惩罚。德·克雷皮尼(De Crespigny)说:“在婆罗洲的猩猩,一家里住着雌、雄与一个幼儿。”萨维奇博士(Dr.Savage)关于大猩猩的报道则说:“常见老猩猩聚坐在树下,大吃果实并高谈阔论,下一辈的则围绕左右,跳跃嬉戏于枝叶间,高声笑闹,其乐融融。”它们的婚姻较人类为早。

没有婚姻制度的社会确实少见,但忠于研究调查的人在从较低级的哺乳动物的乱交到原始人类的婚姻中,发现了不少转变的形迹。在斐济岛东北的富图纳(Futuna)岛与夏威夷,大多数的人都不结婚,非洲西南部黑人卢布斯(Lubus)族里的择偶自由而且乱交,并无婚姻观念。婆罗洲的一些部落杂居一处,也没有婚姻关系,比鸟类还自由。在上古俄罗斯的一些民族里,男人与女人乱交乱配,因此妇女没有一个是有固定丈夫的。非洲的俾格米人“没有婚姻法制,完全依照动物的本能行事,毫无拘束”。这种原始的“妇女国有化”配合着原始土地与食物的共有制,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消失,几无蛛丝马迹可寻。一些记忆仍以各式各样的形式遗存着:原始人类认为,一夫一妻制即是一个女人被一个男人独占,这是不自然也是不道德的;在定期举行的狂欢节里,他们暂把性的约束放在一边,婚前的女孩要在如巴比伦的迈利塔(Mylitta)庙中,将她们奉献给向她们要求的任何男人;租妻的风俗在许多原始好客的行为准则中还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在上古封建欧洲,妇女所谓的初夜权,是由领地的首领代行古代部落的权柄,先行夺取新娘的贞操,再由新郎完成结婚仪式。

这些杂乱的关系逐渐被各种不同的暂时的结合方式取代了。在马来半岛的山里人(Orang Sakai),女孩子有一段时期要与每个男人单独地交合,然后周而复始。对西伯利亚的雅库特(Yakut)、南非洲的博托库多斯(Botocudos)及许多其他的民族而言,婚姻颇富实验的意味,只要任何一方愿意即可解除婚姻,而不必陈述理由。在布须曼族,只要一方提出异议而结束同居后,马上就可与新的对象结合。在非洲西南部的黑人达马拉(Damara)土著,依英国科学家、作家弗朗西斯·高尔顿(Francis Galton,1822—1911年)爵士所说:“配偶多半每星期都交换一次,假若不去查问,根本就不知道这些妇女的临时丈夫为何许人。”在白拉(Baila)族里,“妇女也被男人相互交换着,一经双方同意即可离弃现任丈夫而投奔另一个男人。年轻的女孩通常都有四五个丈夫,而且多是健在的”。在夏威夷,婚姻最早的意义是尝试。在1个多世纪以前的塔希提,如双方同居后长久没有生育,便可以随意分居。即使只有一个孩子,父母也可将其害死,而他人无权过问,或是夫妻带养孩子而保持较永久性的关系;男方为了让妻子担任哺养孩子的任务,相应地要答应援助女方的要求。

文明的伦理条件-婚姻

马可·波罗写到,在13世纪居住在现今中亚的克里雅(Keriya)部落,“男人婚后离家20日,如妻子情愿,她就有权再找一个丈夫,同样地,男方也可以在他居留的地方再次结婚”。现代婚姻与伦理的革新看来是何其陈旧。

法国人类学家莱图尔诺(Charies J. M. Létourneau,1831—1902年)对婚姻的说法是:每一种野蛮或未开化社会时期里所有可能的实验都曾试过,或仍在各种族里沿用着的(婚姻结合),一点也没有那些普遍流行在欧洲的伦理观念。在婚姻关系的实验之外又加上了亲戚关系的实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发现“集体的婚姻”,即属于同一团体的男人与属于另一团体的女人同时结婚。例如,在个别地方就有这样的风俗,弟兄一组与姐妹一组结婚,而且在这两组婚姻中实行性的共通制,任何男女皆可同居。恺撒说在古代大不列颠也有同样的风俗。另一个风俗产生于犹太人与其他古代的民族里,就是男人有义务与其兄弟遗下的寡妇结婚,这项规矩对美洲的奥南(Onan)印第安人是一大困扰。

人类是怎样以个人的婚姻来取代原始社会里的半杂交呢?既然绝大多数原始人类在婚前关系方面不受约束,显然生理的欲望不会带来婚姻法规的产生。由于婚姻带有它的诸多限制与心理上的冲动,以致不可能与可以满足人类情欲的性的共通制度相提并论。个人婚姻的建立也不是在一开始就有了任何优于由母亲、母系家族和部族来哺育孩子的方法。某些强有力的经济动机诚然有助于婚姻的进展。在所有的可能性里(我们必须提醒自己,到底我们知道有多少的可能性),这些动机都与新兴的财产制度有关。

个人的婚姻源于男人想获得廉价奴隶,并避免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其他人的子女的欲望。多配偶在各地所见都是一妻多夫制,如在印度北部的托达人(Toda),在这些地方,男人的数目远超过女人,因此这个风俗一直保存下来。但这种风俗不久就改变,女人成为征服者——男人的猎物,多配偶就变为我们通常所称的一夫多妻制了。很多原因促成了它的普遍性。在早期的社会,因为狩猎与战争,男人的生活较为危险,故死亡率远较妇女为高。妇女数量的过剩,迫使她们要在一夫多妻制与不生育的独身生活之间做出选择。那些要求高生育率以补偿高死亡率的人无法容忍女子成为怨女,鄙视无配偶与无子女的妇人。又因为男人喜好变换,喜新厌旧,如安哥拉的黑人所说,他们“不会老吃同一样菜”。同时,男人喜欢有一个年轻的配偶,而在原始的集体里,妇女们衰老得很快。妇女们自己也较喜欢一夫多妻制,这样便可有充裕的时间来哺养子女,在减少妇女过分劳累的同时,并不干扰男人好色和多子的倾向。有时,第一个妻子为家事操劳所苦,宁愿为丈夫找一名小妾,这样可减去她本身的劳役,而多生子女也可以增加家庭生产的力量与财富。子女是经济的资产,男人在妻子身上投资是为了获得有如利息似的子女。在父系制里,妻子与子女简直是男人的奴隶,多妻多子也便于增加财富。穷人只能一夫一妻制,但总认为这是耻辱的现象,并不断向往有一天也能成为一夫多妻的男人,拥有受人尊敬的地位。

无疑,一夫多妻的婚姻在女人多于男人的原始社会里盛行一时。一夫多妻制较当代一夫一妻制具有较高的优生价值:因为在现代的社会里,有能力与精明的人结婚愈晚,子女也便愈少;在一夫多妻制里,愈能干的人可以获得最好的配偶,而子女也很多。因此,一夫多妻制在所有未进化的民族中一直遵循着,甚至也存在于大多数文明的人类中。某些条件阻止了它的发展。由于安定的农耕生活减少了危险与动乱,两性人数趋于均衡。在这种环境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即使是在原始的社会里也变成少数富豪的特权。大多数人采取一夫一妻制可以防止通奸,而其他情愿独身或不打算生育的少数人,也可以使一夫多妻的富豪造成的影响得到淡化。在两性数量接近时,男性的妒忌与女性的占有欲便促成更有利的状况。因为强者不能多妻,除非是夺取他人的妻子,再不然就是违背他们自己的初衷,一夫多妻制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只有绝顶聪明的人才能做到。随着财产的增多,男人们不愿将资产分散为小股馈赠,因而转变为将妻子分为嫡妻与庶妾,只有嫡妻的子女可以继承遗产。逐渐地,嫡妻成为唯一的妻,而妾则变得不公开、分开居住甚或渐渐消失。自基督教义倡行以来,在欧洲,一夫一妻制已取代了一夫多妻制而成为合法的两性结合的表面形式。但一夫一妻制像文字与国家一样是人为的,它属于文明的历史,而不是属于文明的起源。

不管双方采取怎样的结合形式,婚姻对于几乎所有的原始人类来说,都是义务的。没有结婚的男人在团体里没有地位,或被视为半个人。与外族通婚同样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一个男人总希望从外族娶妻而不从自己本族择偶。这一风俗的兴起是否因为一种近亲繁殖带来不良后果的心理暗示,或是因为这种团体与团体的结合可以缔结或加强政治上的联盟,提高社会地位或减少战争的危险,或者因为从外族部落娶妻是当时流行的时尚,或是因为近亲繁殖受轻蔑与疏远,而这些都增加了这一风俗的魅力——这些我们并不清楚。在任何状况下,这种限制几乎在初期的社会都很普遍。虽然不断地被埃及的法老、托勒密王及南美洲的印加人(Incas)破坏,因为他们偏爱兄弟与姐妹通婚,但这项限制仍然存留在罗马与现代法律中,并自觉或不自觉地决定了现代人的行为。

男人如何从其他部落获得妻子呢?只要是母权制的地方,男人们都必须前往女方家族居留。自父权系统发展后,男方在一段服侍期届满后,可向女方家长请求携同他的新娘回到男方的家族。如雅各(Jacob)为了妻子利亚(Leah)与拉结(Rachel),而去侍奉她们的族长拉班(Laban)。有时男方全凭赤手空拳赢得缩短服侍的期限。去偷抢妻子是一件有利的事,也就是说,不仅她会成为一个廉价的奴隶,并且能生育一批新的奴隶。这种抢夺的婚姻尽管不是当时的惯例,但仍不时发生在原始的世界里。北美洲印第安人的妇女常常像战利品一样被瓜分,在某些部落里,丈夫与妻子之间说的是彼此都不了解的语言。俄罗斯与塞尔维亚一带的斯拉夫人,直到上个世纪(19世纪),还偶尔实行着这种抢夺式的婚姻。 这种抢夺式婚姻的痕迹仍留在一种风俗里,便是在某些婚礼仪式中发动新郎抢劫新娘。总之,这些都合情合理地发生在部落之间没完没了的战争里,也是两性之间永无止境的战争的逻辑出发点,而它的终止犹如梦幻虚无,永不会出现。

随着财产制度的兴起,付给女子的父亲丰富的物品或一笔金钱都较方便,因而无须服侍外族或去冒因抢婚引起的暴力与争执的危险。因此,在初期的社会里,这种父母安排下的婚姻,便成了一种惯例。一种转变的形式发生在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亚地区的部落,他们诱走妻子后只要给予女方家庭一定的补偿,这一偷盗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在新几内亚一些土著中间,男人诱拐了女孩将她藏起来,再找人去与她父亲磋商价格。为了平息在伦理上发生的争执与责难,滋生了用金钱贿赂之风。一个新西兰的土著毛利(Maori)母亲大声咒骂与她女儿私奔的青年,直到那个青年向她奉上一条毯子。她说:“这就是我要得到的,我只要这条毯子,因此我才哭闹半天。”一般来说,新娘总要比一条毯子值钱:在南部非洲的霍屯督蛮族,她值一头公牛或一头乳牛;在北部非洲的克鲁(Croo)族,她值三头乳牛与一只羊;在南部非洲的黑人卡菲尔族,依女孩家庭的等级值6至20头牛;在西非的多哥(Togo)族,她可换取16元现金和6元的货品。

在原始的非洲,盛行买卖婚姻制,这在古代印度与朱迪亚(Judea)、哥伦布以前的中美洲与秘鲁等地都曾盛行一时,同样的例子在现代的欧洲也有。父亲视女儿为己物,在相当的范围内,只要他认为适当,就有权处置她,这些都是父系制下自然发展的产物。南美洲奥里诺科(Orinoco)河沿岸的印第安人认为男方应给予女方父亲一定的补偿,作为抚养费用。有的家庭甚至将女孩在新娘展览会中亮相,让男士们来挑选。因此在非洲东部的索马里(Somali),新娘都盛妆并洒上香水,骑马或步行来吸引男方争出高价。没有一项女方反对买卖婚姻的记录出现,相反,却以能获高价而沾沾自喜,并对获价低廉者予以冷嘲热讽。她们相信,在婚姻交易里,男子总是付出很少而所获较多。另一方面,女方家长在获得男方付款后,也礼尚往来地回赠礼物。时日运转,礼物的价值愈来愈接近男方所付之数额。富有之家为了大肆渲染女儿出嫁而渐渐加重礼物,进而演变出日后例行的嫁妆。后来演变到由女方家长为女儿买进丈夫,代替(或同时并行)了男子买妻子的惯例。

在所有这些婚姻的形式与种类里,很难找出带有罗曼蒂克爱情的意识来。我们在新几内亚的巴布亚(Papuan)地区找到了少数带有爱情的婚姻。在其他原始民族里也找出了一些爱情的事例(基于相互的忠诚更甚于相互之间的需要),但这些附带的故事与婚姻本身毫无关系。在单纯的生活里,男人为了廉价的奴隶、光耀门第与一日三餐而结婚。英国探险家理查德·兰德(Richard L. Lander)说:“在非洲的雅里巴(Yariba),土著举行婚礼极其简陋,不值一谈。男人眼里的娶妻有如去田里砍伐一车玉米,毫无情感可言。”因为在原始社会里,风行婚前关系,情欲不可能凭克己来杜绝,因此对妻室的选择并不会造成影响。同一原因——欲望与满足之间几乎没有时距——对起伏不定的内在欲望没有时间去抑制并进而使它理想化,这种情欲的抑制正是少年时期出现的罗曼蒂克爱情的根源。这样的爱情迟至高度发展的文明社会才能产生。在文明的社会里,伦理的出现规范了欲望,财富的产生致使某些男人能出高价,而女人提供奢侈与优美的罗曼蒂克气氛。原始民族生活穷困,何来罗曼蒂克呢?在他们的歌词中我们很难发现有爱情诗般的韵味。传教士将《圣经》译成北美洲阿尔冈昆(Algonquin)印第安人语时,竟找不出一个与“爱情”相同的词来。南部非洲霍屯督人的婚姻被描写为:“彼此之间冷淡无味与漠不关心。”在黄金海岸,丈夫与妻子之间甚至连表面的亲昵都没有。在原始的澳洲也是这样。卡利耶(Rene-Auguste Caillié)谈及塞内加尔的黑人说:“我问巴巴(Baba),为什么他不与他的妻子们一起欢笑呢?他说假若与她们嬉戏欢笑,他就无法管治她们。”又问澳洲的土著,为什么要结婚?他很坦白地回答说,因为他要一个妻子来为他调制食物、取水与采集木材,在移居时为他携带家具。美国人认为不可或缺的接吻,原始人类则闻所未闻,假若知道的话也少不了一顿咒骂。

一般看来,“未开化的人”对性欲在心理与神学上的怀疑与在哲学上的领悟,并不比一般动物为多。他不会因为这些而陷于沉思,也不会因之而勃然大怒。这之于他们与食物之于人一样,被视为理所当然。对不切实际的动机,他不会制造一些虚伪的口实来掩饰。婚姻之于他们绝不像圣礼那样神圣,他们也不会将之视为一项隆重的仪式,而仅作为一项商业的交易。他不用情感而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去选择配偶,并不因此感到惭愧,反而认为情感的考虑是一种耻辱,如让他与我们一样“肆无忌惮”的话,他还会要求我们来解释一下:依照我们的风俗,为何因为一时性欲的需要,而将男女双方几乎为了生活而结合在一起。原始的男人对婚姻的看法,不是基于性的放肆而是基于经济的合作。他希望女人——她也盼望自己,不要过分庄重与美丽(虽然他也欣赏她的这些气质),只要能供使役而且工作勤快即可。女人始终被看成是一项经济上的资产,不然,讲实际的“野蛮人”也绝不会想到婚姻。婚姻是一项有利的合伙生意,不是个人的纵于淫乐,它是由男女来共同工作的一种方法,这样可比仅由任何一方单独工作要获利得多。从文明史来看,只要某一地区的妇女在婚姻制度上不再是一项经济上的财产,那么这个地区的婚姻关系也就衰微了,有时文明也因而衰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