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公务员的行政责任以推进公务员引咎辞职常态化
公务员行政责任意识的增强必定可以杜绝事故的发生,但是责任意识并不是每个公务员都具备的。公务员的责任心可以使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有所提升,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和公务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并不不亲切,也不是很负责任,这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几千年来,当官的总是在民众心中非常神圣,甚至于公务员提出引咎辞职,媒体的评论竟然是觉得此类官员值得赞扬,认为他们敢做敢当。但是殊不知,此类公务员员却是值得批评的,他们在岗位上并没有尽善尽职,才会导致现在需要引咎辞职。
国外媒体大多对此类官员持中立的态度,并且对于其引咎辞职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不干扰,保证其远离公众的视线。但是在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以后,媒体还大加报导,对于其以后的行踪也十分好奇,所以公务员对于辞职以后的生活也有些害怕,认为其引咎辞职以后想从事什么工作也需要受到媒体的监督,导致其不愿引咎辞职。但是民众对于官员和政府的态度很害怕,以前政府公务员的办事效率不高,民众需要办事总是要等很久,认为政府公务员手中的权利很大,并且与邻国日本、韩国相比,我国公务员显得不太热情,不太容易笑。
韩国政府的服务提出3C政策,也就是smile,stand,speak.(微笑,站立,倾听)。首先就是要微笑,以微笑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我国公务员的并没有微笑的习惯,古代的政府部门称之为衙门,讲究的就是威武、肃静。公务员在民众心中就是绝对的权威,公务员是绝对不会对民众微笑的。但是从现状来看,公务员应该扮演一个办事员的角色。既然是民众的办事员,就应该为民众处理各种事件,并且应该态度温和。民众进得门来,应该有人亲切问候,询问想办何事,然后告之该何去何从。接下来,只需往相关的办公台前一站,立刻应有工作人员主动前来接待,仔细、耐心地聆听,热情、周到地办理,最后还应谦恭地说一句:“让您久等了。”让所有来办事的民众都有一种愉悦的心情。日本民众对此深以为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之事。但是在我国就不同了,可能办一件事情需要走不少的部门,而且不是一次就能办好的,并且如果遇到公务员心情不好,对民众的态度就会大打折扣。
在这样的情况下官员就不会有行政责任意识。培育公务员的行政责任意识首先要以民众的检验为准,韩国的公务员如果是专门接触民众的窗口人员,面前就会有一个玻璃瓶,如果民众对该公务员的服务感到满意,就在她的玻璃瓶里放一个玻璃珠,哪一个公务员前的玻璃珠最多,该公务员就是最好的,就会受到嘉奖,这样的评比是完全以民众为主的。
我国的公务员也可以效仿韩国实施这样的计划,让民众来评出最好的公务员。民众可以评论公务员的服务,像是直接接触民众的窗口类公务员,或者像劳动保障局的热线电话类服务,可以设置使用数字键一、二、三来表示服务的满意程度。数字一表示服务非常好,很满意,数字二表示服务尚可,数字三表示服务质量很差,民众很难接受这样的服务,这类的电话和评论如果比较多,就说明这名公务员既没有什么责任心,也没有什么服务意识。或者可以在公务员的面前放置三种粘花,一个笑脸,一个哭脸和一个没有表情的脸,根据公务员的服务,民众在其公务员的窗口贴上这张粘花。这样,民众来办事,看见满窗的粘花就更加容易产生亲切感,也不会害怕与官员打交道,如果那位公务员的窗口哭脸粘花较多,这类的公务员就应该重新培训或者是离开公务员的队伍。
如此,公务员总体的行政责任意识就会提高,服务民众的意识就会增强,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就会以民众为主,做出的决定和制定的政策就会多为民众考虑。
为提高行政执行力,深圳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在“责任风暴”中,深圳全市共追究行政责任294人。其中,监察部门共初查案件线索143件,追究行政责任104人,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共追究行政责任190人。深圳市还探索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实施责任考核。每个月对239项行政许可和19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排名,并对外公布测评结果,以此帮助公务员提高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一开始不是公务员就会提高的,如果用免职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来教育官员提高责任在短期内是可以提高官员的责任心的。但是从长期来看,需要改变我国传统的文化。其中首先要改变的就是官员的思想,官员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是民众的服务者,手中的权利也是民众让渡的,而不是上级授予的。
此外,官员需要负有荐人不当的连带责任,如果官员的连带责任不需要负有,则上级官员可能会提拔自己眼中的红人,只要该官员对自己负责,听自己的话,就会得到提拔。中国的官场最重要的就是听话学,以“听话”作为选人的标准。但是现在,官员需要负有举荐连带责任,上级官员就会有所认识,不能随便任用下级官员,否则自己就必须要负有责任,严重时可能需要引咎辞职。
腐败制度产生的根源就是任人唯亲,在我国秦朝时期,官员主要就是依靠推荐为主,但当时没有发生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当时官员需要负有连带的责任。《秦律杂抄》中还有一条除弟子律,那是高级官吏推荐其子弟为官的法律。其中规定,如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均耐为候(原文: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这样,官员在推举下级官员的时候一定会严加考核,不会徇私舞弊,否则自己的性命和官位也有可能不保。这样的制度在当今也是值得推荐的。我国是民主的国家,但下级官员的任命也与上级官员有一定的联系,上级官员的赏识和推举也很有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代,我们应当主张严加处罚那些失职渎职的官员。官员的责任是多种类型的,不同的责任类型有不同的承担方式。在前不久的贵州“6.28”事件中,国家大力严查那些渎职和失职干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众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于随意动用警力。这些干部工作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造成了民众的意见很大,把事情全都交给公安机关,造成官员与民众的关系恶化。公安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这不仅仅是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还给其他的官员敲响了一个警钟。
这个事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所以官员之间的一些连带关系应当仔细查清,这也是国家现在严查的重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责任人的认定包括: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在这些条例中,官员的次要责任也应当被追究。如果该官员是由哪个官员推荐的,该官员就应该负有间接的责任,也应当写进条例。
这样一来,官员的责任意识就更加明显,荐人时就会谨慎,不会出任何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