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以推进公务员引咎辞职常态化

时间:2024-11-07 05:08:06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以推进公务员引咎辞职常态化

一、设计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

没有政绩,但是只要和领导本人的关系好,就可以得到升迁,或是考评通过,但是与领导关系不好,再有作为也不会得到提拔。现在官员的考评还是以上级说了算为主,没有建立有效的三百六十度考评。即使建立了有效的三百六十度考核,由于公务员队伍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一个职业生涯结构模式,也让不少想说话的公务员望而却步。如果按照真实的情况对不作为的官员进行真实打分,那么他也不会离开公务员队伍,而将来还要与该同事朝夕相处,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多会选择打高分来息事宁人。

做对了不一定有奖励,做错了却要面对千夫所指,并且公务员的劳动标准多维,公务员的劳动因其内容复杂、形态悬殊,所以其标准也必然呈现多维性特征。工作绩效的标准由该项工作内在要求决定,政治品德标准由党性、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决定,廉政情况由执政党的纪律和国家监察制度决定。在这样的考评机制下,公务员难免会利用考评的漏洞,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要努力在品德和廉洁问题上不出现大问题,基本就能通过考评,即使没有功绩也不要紧。如果引咎辞职在我国形成制度,全面实行的话,很难有所成效,相反会衍生出新的问题。

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主要是需要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考评体系,设计绩效问责指标,把不合格的官员清理出公务员的队伍。

从中国历史看,“绩效”概念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选官、用官制度。如《后汉书.荀彧》中提到的“原其绩效,足享高爵”,即考察官员的绩效看其是否足以担任高的官职;《旧唐书.夏侯孜传》中提到“筛其绩效,耀处钧衡”,即把一个官吏的绩效记录存档,根据其优劣来提拔到合适的官位。

从这一点上来看,现在政府官员的绩效确实是必须严格考核的,以澳门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为例,其绩效考核的就严格缜密的多。

绩效考评的目的不是真的要使哪位官员下野,而是要让他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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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身有渎职或是失职的行为,在尚不构成重大事故之前应该予以警觉,考评多次不合格,经过重新培训也不能达到标准的官员需考虑引咎辞职,否则等到在重大事故中失职失察再接受处分,就无法全面保障民众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指标的设计也应当叠加一个附件,申明对这些屡次考核不合格的官员采取哪些措施。无论从哪点来看,澳门的公务员考评内容要比我国大陆的考核内容充实的多,并且对每一项的内容具体考核那些方面都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将考核的要求也随之公布,但是如果就以此来作为我们国家的考核依据,并不是十分贴切,我们国家的公务员考核可以根据我国不同岗位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以某局基层干部的考核设计为例(指标详见

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的再设计是为了重新端正公务员的思想,树立其对民众的服务意识。在这样的考核范围内,公务员不断树立服务的思想,就不太容易出现失职和渎职的现象,即使发生,官员也会挺身辞职,对民众有所交代。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无疑对于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起到了规范和监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评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国外比较完善的360度考评和KPI考评都没有完善的应用于公务员的绩效考评。目前区县一级的公务员考评基本上与国企同步,只是停留在德,能,勤,绩,廉,这五个部分,并且与国企部门比较,根本没有体现出公务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

从表格上来看,这个区的公务员只是从德,能,勤,绩这四个方面来考评公务员,把廉政归入德一类。考评表的制作过于简单,等级也只有好,较好,一般,差四等;具体考核的标准也过于简单,只是罗列了大的方面而已,过于粗糙。以政治思想为例,何为政治思想优秀,出勤率达到多少算好,都没有具体的说明,考评指标过于简单。

对于官员的考评早在我国清朝时期就已经有了,当时的官员每隔三年就要考评一次。

在这张表格中官员被分为三等,对于政绩的考核相对来说比较的模糊。官员如果在考核中都得到了下等就会面临被弹劾,如果处在同类官员的前位,也就是“第一等”就会被提名升迁,但是需要有奏章表现他们的功绩。二百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国家对于公务员的考评还是没有脱离考核的笼统性,这样一来,公务员在考核中面临的“弹性”就很大,除非是做到最好,否则大家的考评结果毫无差别。

从这两张表格来看,从清朝至今官员的考评表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考评的项目和等级基本也一致。但是清朝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西方的管理学在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考评的内容和形式有着多种的发展,对人的考评也力求全面和多维度,我们国家的公务员的考评也可以重新调整。考评的调整有利于公务员了解自身的不足,如果考评不合格,证明公务员不胜任于现有的岗位。以考评来拉开差距,使公务员明白自身的不足,这样能更好的使最好的人才留在公务员的队伍,不会有公务员得过且过,行政不作为等情况发生,因为考评的结果对于其能否继续留任有着重要影响。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以推进公务员引咎辞职常态化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公务员法》应该对引咎辞职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例如,发生多大的事故,怎样的权责关系需要引咎辞职。模糊的规定致使许多官员还搞不清楚状况,认为自己的过失不至于引咎辞职,或是认为自己的责任并没有如此之大,以至于民众有所抱怨时,才被迫辞职。例如可以制定为:当发生事故,致使五人以上发生死亡的事故,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间接责任人应该受警告处分。又或者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达到五百万人民币以上的,官员应该引咎辞职,而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并且不引咎辞职的官员也不能继续升迁,我们是一个重权变、轻规则的民族,凡事都喜欢随机处置。Q这有好的一面,即事务处理比较灵活、不迁滞,但它的消极后果是社会生活形不成规则,更无法形成对规则的信仰,也就是说,我们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程度是偏低的。在这种环境下,官员本身的好坏就很关键,但是并没有人肯定官员就一定会有很高的道德素养,不能认为这样的制度下,官员的自觉性都非常高,不能排除在其中有混水摸鱼之辈,所以只能寄希望于严格的法律条文,在法律面前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包括国家安全局在内的几个部门将联合推出全国统一的有关引咎辞职的文件,其规定对中央和个地方的党政官员都适用。有关官员表示:引咎辞职机制要长期坚持下去,而且要法制化、规范化。即将出台的引咎辞职具体规定虽然还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但将标志着我国内地引咎辞职法制化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