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常态化面临的困难
一、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但是也是一个由封建思想统治了几千年的大国,中国传统文化等级观念明示:天无二日,人有十等。因此每一个中国人只能安分守己,随遇而安。传统的“礼治”将君臣的关系放在“三纲”、“五常”之首,只有在君王身边辅佐君王才被视作是最大的成功。“士、农、工、商”四类职业的划分表明了我国传统的等级制度是十分鲜明的,官员一直是民众所膜拜的对象。古代官员被称为“父母官”、“青天大老爷”,这也往往是西方人所不明白的地方,明明有些民众的年龄比公务员要大很多,为什么要称呼这些官员“父母官”。在民众眼里,官员的形象是高大的,其行为是不容质疑的,民众也不敢挑战官员的权威。
当社会治理出现问题时,民众虽然明白可能是由于官员的监管不当,或是官员的渎职,但是几乎没有人会希望官员下台。民众让官员提出辞职会被认为对官员的不尊敬,民众认为官员是由上级任命的,即使他在现有的岗位上并不出色,或是间接的造成了一定的事故与责任,也有上级部门对其做出处罚,民众不能让他下台。古时的民众认为官员代表的就是皇帝,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反对该官员就是反对皇权,就是造反,所以鲜有普通民众对官员行为公开表示不满。这样的文化使现在的民众也很少提出让公务员“体面的下台”。
传统官本位思想禁锢了民众的思想,民众心中会斟酌:公务员如果是由政府任命的,要求某一公务员下台是不是会被认为是反对政府?或是对政府的决策提出质疑?公务员即使现在暂时下台了,会不会有被重新任命的可能,到时候会不会打击报复?官本位思想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其中的人上人就是指寒窗苦读十年,最终成为官员的人。读书人在民众的心里是最有文化的,也是民众最认可、最崇拜的群体。
直至今天,我们的家长还是以子女考上中专、职校为耻,认为是高中落榜的学生才会被中专、职校录取,并且此类学生与大学无缘,也与中国高知的精英阶层无缘。从古至今,担任官员的人士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读书人,民众中以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占多数,本能的就对读书人有崇拜感和恐惧感。在这些民众的心中,读书人书读的多,做出的决策一定比平常人要慎重并且杰出很多,如果决策存在偏差,一定是受些不可抗力的影响,并非决策本身出现问题。既然这样,民众不会认为官员有任何理由需要下台,所以难以在发生问题后造成舆论提出让官员下台。
如果公务员本身的道德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的层次,对引咎辞职就会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公务员的身份意味着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国家公职人员体面的职业称号。同时,传统的官本位观念以及“人往高处走”的心理迫使公务员不愿接受辞去领导职务这一决定。
虽然“引咎辞职”辞去的只是领导身份,并不是要求其离开公务员的队伍,但是从领导的位置上离开是绝大多数领导都难以接受的,并将其视为难以启齿的一种羞辱。如果继续留在公务员的岗位上,无法面对昔日的老部下成为今天的上级,但是离开公务员队伍,去另谋出路,似乎风险太大,也没有这个勇气。并且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不同,这不是跳槽,因为没有企业的相关工作经验,离开公务员队伍之后的道路并不会一帆风顺,其自身也舍不得公务员的称号去企业或是经商,总会觉得低人一等。而昔日的老部下也觉得无比尴尬,无法指挥“老上级”开展工作。因为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将终身不得担任领导,如果“老上级”干的出色,没过几年有回到了领导的岗位,会不会对其怀恨在心。并且“老上级”对“老部下”还可能具有提携和教导之恩,有师徒之谊,从面子上也无法对老上级发号施令。
再者,领导的职位也是通过公务员多年打拼得来的,也是干了很多实事,拥有很多的政绩,得到大家的认可,才得到今天的岗位的。领导人心中如果存有侥幸心理或是认为自己本身的“功大于过”,一次过失并不至于要自己离开领导的岗位,相反,自己在职期间为民众谋了不少福利,,如果领导者本对过失没有足够的认识,是不会引咎辞职的。
最后,公务员不愿引咎辞职的原因还可能是其内心对于权力的迷恋。领导出门有专车接送,受到下属的尊敬,一旦离开领导的岗位,这些待遇也会被剥夺。因此出于对权位的迷恋,很少有领导愿意主动引咎辞职。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公务员引咎辞职还会受到家人的阻挠与不理解。受传统官本位意识的影响,一人当官,光耀门楣,家属会倍感荣耀。如果引昝辞职,辞去领导的职务,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理解引咎辞职的民众间会有一些“流言蜚语”或是议论产生。对于引咎辞职的原因会有种种的猜测,例如是否有作风问题,是否贪污受贿怕事情曝光,所以无奈之下选择辞职?是否家人有所犯罪,牵扯到该官员?家人也会觉得从人人尊敬的高处跌落到了低谷,所以从根本上不会赞成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得不到家人的理解,领导也不会一意孤行选择引咎辞职。
二、行政责任文化缺失
行政责任文化的缺失可以概括为公众层面的行政责任文化缺失和官员层面的行政责任文化缺失。
到目前为止,我们不难发现,2003年至今的几起官员引咎辞职的案例几乎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即发生了重大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后由中央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再宣布处理决定,除了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外,再由主管的高官引咎辞职,承担政治责任。但是引咎辞职不能简单的由四个字“领导不当”就宣告结束,官员的失职不会是一个人的失职,而是集体的行为不当。所以除了官员自身的行为和言论不当以外,其他的都应该是以集体的方式对民众负责。
如以松花江污染的事件为例,则该引咎辞职的不仅仅是解振华一名官员而已。康有为曾经批判传统中国政治“是无人负责的政治”,现在中国的政治不同于当时清朝统治下的政治,但是我们仍发现,让官员负责障碍重重。我国官员的问责还未形成常态化,甚至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被问责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以在这一个事件中最大的领导引咎辞职告一段落,如果是一些级别比较低的官员出面引咎辞职,则可能会有言论,认为他们是高官的替罪羊。但是如果是级别高的官员引咎辞职,则不会有太多的言论,如此一来,上级就成了下级的保护伞。松花江遭到污染,环保局长解振华提出辞呈,监察日报评论:吉林省吉林市一名副市长向媒体介绍,爆炸不会产生大规模污染,整个现场及周边空气质量合格,没有有毒气体,水体也未发生变化。吉化一位负责人强调,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绝对不会污染水源,吉化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不合格的污水是不会排放到松花江的。可见,作为公务员推卸了本来应该负有的责任。作为这个城市的首要行政领导人,更加应该对当地的污染事件负责,可见其观念内并没有“问责”二字。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多数公务员缺失行政责任,对于其应当负有的责任没有很好的意识。
而从公众层面来讲,以松花江事件为例,外界和媒体对于解振华辞职只看到了积极的一面,认为中央迅速查处环保最高官员,“给那些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将来发展的官员敲响了警钟”,也说明“中国的政治制度越来越完善,官员问责制越来越健全。”媒体和外界对于引咎辞职的事件的报道似乎有所偏颇,媒体关注的应该是官员离职后事情的真相。相比之下,国外媒体和公众对于引咎辞职的官员更喜欢探究背后的真相,发现管理上的漏洞,以作为后事的警钟。澳大利亚已婚警官Kevin Kreakie与一名涉嫌犯罪的女性嫌疑人有婚外情而引咎辞职,虽然没有迹象表明其利用职权帮助这名犯罪嫌疑人逃脱制裁,但是在整个事件中民众和媒体的反应值得我们研究。事情最初在网上披露,立即有公众评论到该公诉人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因为到现在还没有控诉该官员渎职。民众提出报纸应当披露背后的真相,报纸的披露太过于表面化,甚至于该警官的家人也认为该官员不应该就这样引咎辞职了事,他应该受到严惩。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过错,因为其作为公务员应有的公共诚信丧失了。
引咎辞职原本应该是官员出于内心的自责和愧疚,认为自身的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过失造成了民众的损失,所以主动提出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从目前引咎辞职在我国的现状来看,舆论持对于领导干部赞扬和表扬的立场,认为其自身认错意识较高、觉悟高,甚至于应当作楷模来标榜,这显然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过度的标榜引咎辞职,使民众对于引咎辞职的官员心生敬意,引咎辞职的官员似乎成为了英雄。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例,武汉大学环境法教授肖隆安对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的引咎辞职既遗憾又赞许,认为“这是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大部分媒体阐述了相同观点一一部长级领导能这样自律自责,体现其“官德高尚”,体现了中国政府正向“责任政府”的方向转变。
官员引咎辞职不能被认定为官德高尚,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就是为民众服务,其工资的来源是民众的税收,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让渡,当其工作出现维漏时,民众有权力让他下台,民众也有权力选择更好的官员为自己服务。官员本身若是有一定的责任心,对权力的来源认识明确就理所当然应该选择下台。所以,引昝辞职对其而言是一种体面的下台,是最佳的选择。因而认为引咎辞职的官员官德高尚有失偏颇。因为倘若该官员真的官德高尚,就不会出现重大过失,或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原本就已经是犯有过失的官员提出辞呈,媒体和公众不必要刻意的去夸大其品德。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的民意调查显示,近七成公众赞同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的失职官员引咎辞职,超过一半(51%)的受访者认为“这是我国政治进步的标志”。但同样引人关注的是,有近3成公众对此持反对态度,表示“不太赞同”和“根本不赞同”的人分别有19%和10%。理由主要包括:“功过相抵论”、“鞭长莫及论”、“保护能人论”等等。
失责官员面对上述表示同情的态度会有些什么想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公众对于引咎辞职认识上的偏颇,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责任文化在公众层面的缺失。
三、问责制度不完善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相关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视:
其一,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此法操作性不强,在内容上,严重失误、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在现代汉语意义上都是很抽象的字眼。每一个人对于“重大责任”都有着不同的评价标准。以金钱为例,到底是一百万的财产损失还是二百万的财产损失是重大损失并没有具体的界定,公务员应负有领导责任是,不论是民众还是其自身都因为缺乏量化的标准而使问责难以实施。公务员存在侥幸心理,只要上级不责令辞职就不必辞职。而其自身没有很具体和规范的法律或是条例要求其辞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引咎辞职在我国形成常态化。
其二,民众的问责制度也还不是很完善,多数民众是最善良的民众,并且中国是一个以农民占主要人口的国家,农民具有最朴实的本性,对人也最宽容。
与城镇人口相比,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思考问题只是从自己所认为的对错来考虑,其接受外来文化的能力也相对较低。城镇人口一方面受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信息高度普及化,他们对于西方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已然不陌生,更容易接受公务员的引咎辞职,认为公务员对失察这样的过失也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以责任的大小、主次划分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农民在事故与灾难面前,往往归为天灾人祸,并不认为官员有什么过失。
中国的民众当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和黄湾镇党委书记、镇长因“2.15海宁大火”“引咎辞职”时,海宁百姓普遍表示不解和迷茫,以至于当他们离任前去挨村道别时,不少人哭了,甚至有遇难者家属表示:“这天灾人祸的,怎么怪得上你们呢?”重庆合川发生的沉船事故,造成4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01年3月25日,在事故所在地小河乡人大会上,镇长秦光华和分管安全的副镇长杨镇东向大会主动提出引咎辞职,但乡里的人大代表并不投票赞成他辞职。
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公民的行政问责意识也至关重要。培育了公民的行政问责意识至少可以使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得到理解,并且使一些碌碌无为,或由于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务员能从思想上得到转变,进一步促使其引咎辞职。
其三,完善具体的问责机制应当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相结合。
如专管卫生的官员,其相对应的就是具体有关于卫生方面的细则。如在某市发生传染病期间,其市民的传染率达到10%以上,公务员的危机意识不强,没有做好防范工作,没有及时切断传染源,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此负有完全责任。这样就使问责机制的建立细化。针对不同公务员建立完善具体的问责机制,约束和监督效应就会显著增强。
四、信息互动渠道不畅
首先,公务员工作自身性质的特点导致其工作与外界相对封闭,普通群众难以了解公务员工作的具体内容。
公务员从事的多是政府内部工作,许多工作牵涉到政府内部信息和国家治理信息。公务员的工作存在一定涉密性,从一定程度上也要求公务员对自身工作保密,这样群众就难以了解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另外一方面,公务员的工作许多都是政府内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与社会和普通民众之间关联度不高,形成了相对封闭的体系,这样使得外界无法对其进行了解与评价。
其次,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对封闭,普通群众难以了解公务员工作的具体效果。
《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要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但是对于考核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通常,公务员绩效考核都是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由主管领导和同事共同对其进行评价,而普通群众不在考核主体范围之内。所以,普通群众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无从了解,也无从评价。公务员进行引咎辞职,大多是其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或渎职,而绩效考核的相对封闭使群众难以了解公务员工作的实际绩效情况,难以对其工作效果做出评价,更难以评价公务员是否需要引咎辞职。
再次,政府对公务员引咎辞职事件披露度不高,群众对引咎辞职的内容和程度了解有限。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要求等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Q但是,在公务员引咎辞职方面,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公务员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引咎辞职的实践过程中,从2003年由于“非典”而引咎辞职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到2008年由于“98”山西尾矿库溃坝事故而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几乎所有引咎辞职的公务员都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官员,几乎没有任何普通公务员引咎辞职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是因为普通公务员涉及重大事故直接责任的情况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政府对普通公务员引咎辞职的事件几乎没有披露,导致普通群众对此了解甚少。总体而言,无论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官员的引咎辞职事件还是普通公务员的引咎辞职事件,中央及各地政府都应该在第一时间公开事件的过程,尽可能地公布事件的全面信息,使得群众能充分了解各类引咎辞职的信息,对事件的内容和发展程度有较为详细的了解。
同时,媒体在引咎辞职实践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明显。2003年,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的得力干将、农林水产大臣大岛理森,因两名秘书涉嫌违法,向小泉首相提出辞职。大岛的原政务秘书在公共事业投标中为某企业向有关方面进行工作,使这家企业获得了该建设项目,因此得到了5500万日元的好处费。另一名秘书则挪用了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获得的500万日元政治捐款。日本在野党认为大岛对秘书涉嫌这两件经济丑闻应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因而强烈要求大岛辞去大臣职务。日本的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一时间舆论哗然,民众的议论与愤怒使小泉首相的形象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日本各大反对党表示,大岛辞职并不能了结此事。各反对党领袖纷纷表示,要继续追究国会中的丑闻。日本民众与媒体对此类事件往往并不姑息,媒体对官员穷追猛打,对于官员平时的一举一动都十分关注,而民众对于此事也绝不表示原谅,认为只有官员辞职才是最好的认错途径。
与之相比,我国公众要获得此类信息的途径不是很明确,我国媒体对于此类“小事”的报导并不多见,我国媒体中公务员的形象几乎是正面的,很少有负面的消息。而一些负面的消息也几乎全是重大的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媒体不得不披露才加以报导。民众要获取公务员失职,失德事件的真相几乎不可能。因为我国的媒体对于公务员的私生活并不关注,只要该公务员在工作中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和民众伤亡,即使生活中有道德问题不符合公务员的标准,媒体不披露,民众就无法获知,无法使之引咎辞职。
最后,民众对公务员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平台相对有限,难以及时反馈对公务员工作的评价。
我国有较为健全的信访制度,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但是对于政府内部的公务员个体提出意见、建议的平台却相对有限,通常只能写检举信对公务员个人提出质疑,而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反馈平台及机制进行意见、建议反馈。这使民众难以对公务员需要引咎辞职的事件做出及时反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群众对引咎辞职的监督力量。
五、官场潜规则
出于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关系特点的需要,费孝通先生在其人类学研究中提出“差序格局”,“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解释框架。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而非契约社会,它以血缘关系维系,“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戚关系来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不单单是依靠血缘来维持,熟人就可以办事。这所谓的熟人包括“地缘、血缘、校缘、姻缘”。“地缘”是指来自于同一个地方的人,就是所谓的老乡,不管之前是否认识,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很容易就成为“熟人”。“血缘”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例如兄妹、父母与子女、姑姑与外甥、祖父母与孙辈等等,这种关系是各种熟人关系中最为牢靠的一种,“校缘”是指师兄弟、师姐妹这样一种关系,从同一学校毕业的,无论先前认识与否都会对彼此认可。“姻缘”并不是我们现在传统意义上所认为的姻缘,并不是指男女之间婚姻的缘分,而是指由男女的婚姻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维系的纽带,例如一对情侣结婚后,彼此的父母就是自己的父母了,而妯娌、连襟这样的关系也是通过“姻缘”而产生的。
究其本质,这是一种小生产者的处事哲学,在这种哲学中,人们按亲疏,内外,生熟,区别对待与之交往的不同对象。“熟人好办事”,“熟人无原则”,对外人,生人则采取不信任不合作态度,背景、关系、面子和人脉等等成为“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所以,当官员遇到问题,需要其做出是否引咎辞职的决定时,熟人效应立刻就能体现,即使官员本人不提出需要帮助,也会有“热心”的熟人立刻调动人脉关系帮助其摆脱困境。
在各种各样人脉关系的帮助下,官员常常也是左右为难,如果不需要帮助则会被判定是不合群、装清高、不领情,如果得到帮助,那么自己就不再具有引咎辞职的可能性了。在人脉关系的帮助下,最终官员很可能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当官,或是离开现有比较理想的岗位,从人人都看好的官位到相对而言欠发达的地方,或是到“清水衙门”任职。这样,官员可以暂时躲避一下时下民众对他的不满,等到事情平复,无人再提及此事时,再做别的打算。看似官员受到了处罚,类似于古代官员的左迁,但实际上,官员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已。
这当中,当然需要熟人的运作和官员本身的人缘,由于官员的这些细微末节的关系并不是能马上就查清楚的,其中除了血缘关系明确,一般很难隐瞒他人以外,其他关系如“地缘”,“校缘”,“姻缘”等等都不是一时半刻就能查清楚的。如果他本人不加以提及,旁人也无法得知。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受侥幸心理的影响,就不愿意主动引咎辞职,等到事情实在是难以掩盖,“上级”或是“熟人”明确表示爱莫能助时,才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反正他也没有任何损失,也不受任何惩罚。
此外,上级官员对其的帮助也有出于保全自身的可能,如果上下级官员平时的交情尚可,下级官员失职,上级官员会因为害怕被其牵连。因为下级官员引咎辞职,上级作为其直接上司,也应该承担领导责任,所以上级会为此原因而阻止下级官员的引咎辞职,帮助其掩盖过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官场潜规则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员引咎辞职常态化在我国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