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对策
建立合理高效有序的公务员进入、退出机制,既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激发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潜力与活力,又能够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通过观察,发现我国公务员进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后,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通过对实施公务员制度时间较长、拥有丰富经验国家的公务员机制进行深刻思考与总结之后,我们可以获得很多有效的信息,并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值得借鉴,具有现实意义的解决措施。
一、健全公务员辞职辞退方面的法律法规
1、建立与辞职辞退制度配套、协调的政策法规
辞职辞退是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方法,其制度是否严密有效关系着国家的公共财产与安全问题,必须要建立配套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以此来维护国家的权益与公务员自身的权益。
首先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法律化。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出公务员在经济犯罪后,通过辞职这样的合法程序离开公务员队伍,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的案例。这就是在公务员离任时,未对其财产进行审计遗留下的隐患。因此,必须将公务员离任审计制度法律化,使其具有权威性。这就既能够满足和尊重公务员自由择业的权利,同时又能够保护国家财产。
其次要深刻领会《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严格履行公务员相关的辞职手续,以此来杜绝权力市场化和权力下海。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都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才能实现制定者当初制定该项制度和规定的初衷,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其原有的作用。同时公务员辞职要杜绝下海之后,还与机关存在藕断丝连的关系,要下就要下的干净,下的完整,与机关彻底解除关系,包括人事关系、待遇、养老金、退休金等。否则,不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还让公务员有倚仗,甚至会导致权力下海的现象。
现阶段正在施行的公务员退出制度主要是《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的规定(试行)》。两个试行的规定是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细化,但是在条件、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模糊和具有争议性的地方。因此,需要完善现行制度和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一套有效的公务员退出机制。这个机制应该包括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基本制度,还应包括公务员的成绩评定制度、公务员退出后安置制度、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健全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更需要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
2、完善对公务员辞职后行为限制的规定
因为公务员社会地位特殊,具有特殊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网,所以对离任的公务员的从业范围要进行严格的限制,而中国在这方面没有比较清晰的规定,这就需要中国开始着手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应该包括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从业范围的限制、违反公务员辞职后的行为限制的处罚等。但对于离任公务员的原有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网,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不得干涉。如加拿大对离职公务员某些行为的限制期限一般是:高级公务员2年,一般公务员1年。在超过这些期限后,则对离职公务员的行为不加以限制。
3、逐步实行公务员全员聘任制
聘任制是一种通过签订契约合同的方式选用人员的制度。这种方式最早是企业采用的,后来推广到事业单位,现在部分行政岗位也采取了聘任制。2013年,某市招聘了一批协警,充实到交通警察的岗位上,现在在各个路段都能看到协警的身影。实现公务员正常流出,最重要的就是打破“公务员是铁饭碗”这样一种错误的认知,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不实行聘任制外,全面推广聘任制。
二、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良好社会环境
1、破除“官本位”观念,树立公务员职业化的观念,强调职业风险意识
任何思想和观念的形成和消失都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因此,要想破除“官本位”思想和观念,树立公务员职业化的观念,需要靠教育、靠机制、靠发展。教育就是加强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和社会大众深刻认识到“官本位”思想的荒谬,从而自觉破除存在于脑海中的“官本位”思想。要通过宣传让所有人认识到公务员只是一种谋生的职业,并没有过多的光环,也并没有凌驾于其他职业之上的权利。在公务员的选拔、考核的过程中,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扩大民主,使得“官本位”思想没有滋生的温床。靠发展,就是只有不断地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让更多的人在不同的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才能更新人们的观念。“官本位”的思想,使得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公务员这一职业是最保险的,也是最平安的。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冲击了这种思想观念,要求每一位公务员打破固有的职业意识,培养自身的能力,提高工作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竞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范未知的风险。
2、树立权利和义务并重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样的道理,公务员想要享受其拥有的权利,就一定要履行其对应的义务,他们无权放弃或不得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他们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只要公务员严格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完成了相关的手续,国家机关必须尊重公务员的自身意愿,保障其从事其他工作的权利。辞退是国家机关的权利,国家机关可以对比国家的法律,如果公务员未达到公务员法律要求的标准,或者违背相关法律,机关可以按照合法的程序,辞退公务员。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辞退的权利。在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过程中,法律都赋予了公务员一定的权利,相应的他们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公务员不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就可以辞退。
三、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
1、建立标准化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德、能、勤、绩、廉只是一个相对笼统且模糊的绩效指标。因此,各个机关单位应该首先对每个职位进行职位分析,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明确其任务量,以方便对其工作进行考核,确定其工作成绩;其次,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确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不同的任务量;最后,指标的设立最好是能够量化的,不能量化的则采取描述表示。
2、建立公开民主的多重考核体制
公务员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因此不仅仅要对领导负责,还要对国家、对民众负责,因此在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时候,要综合领导、同事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对其工作进行评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公务员不断努力,保持公平、公正的处事方式,杜绝共同腐败的现象。
3、加强对考核主体的培训
政府要经常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考核者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使其掌握科学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4、选择适合的考核方法
考核的时候要讲究科学性,不仅要提高效率,也要保证其准确性。一般可以采用如目标管理法、评价量表法、关键事件法、一一对比法、强迫分配法等。考核方法的选择可根据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改革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辞职辞退中,尤其是辞职,对公务员自身和家庭带来很多影响,因此公务员在选择时考虑得非常多,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会减少公务员选择时的犹豫。
1、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对现有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务员养老保险可参照企业的模式,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新型养老保险机制,然后慢慢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调节机制。基本统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劳动力在三者之间合理流动。但是公务员的工作拥有一定的独特性,故而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统筹安排补充养老保险,使得公务员养老金水平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也是为了吸引人才,稳定公务员队伍。
2、建立健全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公务员失业保险问题未曾作出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定,仅仅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了“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事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中规定了辞退费的领取条件、标准和期限等,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化的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务员失业的现象也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建立一个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便非常重要,公务员失业保险可参照社会失业保险的模式,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政府(单位)和个人根据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缴纳。随着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公务员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性,会认真考虑自身的条件,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道路,以更好地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这样做的同时,对于破除社会上的“官本位”思想极有好处。
3、完善公务员的救济制度
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是针对被辞退后的公务员,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国对于公务员的救济工作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比较分散,甚至之间出现相互冲突的地方。因此,形成统一的全面性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意义重大。建立完善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之后,可以保证单位对于公务员的辞退有理有据,而不是滥用权力。
五、建立合理的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再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人才市场,为公务员提供再就业的渠道和信息,确保失业的公务员能在人才市场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开展再就业的培训,包括面试技巧,工作技能和创业指导,鼓励公务员辞职后进行创业工作,带动更多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