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及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时间:2024-11-07 04:59:08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及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及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不断地走向完善,在公务员的内部各个系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中仍然遇到来自包括国家机关、公务员自身、社会大众、媒体等各个方面的阻力,这与辞职辞退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有着很大的关系。

我国在公务员辞职辞退方面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在2009年颁布并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这一个法律和两个法规也是目前我国公务员在办理辞职辞退过程中应当依据的准则。但是,从实际执行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发现,就辞职辞退法规本身而言,就有很多不具体、不易操作的地方,从而使得执行较为缓慢且不彻底。

1、公务员最低服务期限不统一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不能在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内辞去公职,Q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最低的服务年限是多久。虽然中央政府在2008年将公务员的最低工作年限暂定为五年(含试用期),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在第二年颁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中被提及,因此,许多机关在执行该项规定,但执行标准不一,不同岗位有不同的最低服务年限。即使是同一项制度,不同的执行标准使得制度的执行较为混乱。

2、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标准模糊

《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中都规定辞退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又不接受上级其他指示与安排的公务人员。但是这两项规定都很模糊,没有清楚的界定。

在公务人员的年度考核方面,年度考核是在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依据,在特定时间内进行的一次集中的考核。我国规定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从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入手,考核的实施方法是按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年度考核并没有考虑到由于区域差异,职位与部门的差异所带来的应有的考核侧重点的划分。这就增大了考核的随意性,使得考核得出的结果缺乏说服力。另外,由于领导作为考核的主体存在较多的主观性,单一的考核主体缺乏监督的群体,那么就必然存在溜须拍马的现象,使得考核结果不全面、缺乏真实感,让人产生辞退制度难免流于形式的观点。

其次,辞退制度中提到了“不胜任现职工作”,但是并没有说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归类为“不胜任”。因为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每个人的标准不同、定义不同,也就使得该项规定失去了意义和制定时的初衷。

3、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程序不完善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中提出的关于公务人员在受到不平待遇时的解决途径是通过申诉和控告这样的手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程序并不全面也不完善。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工作的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受时间相对滞后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而导致一些公务员不敢提出申诉与控告。即使提出了,许多党政机关对此也不是积极支持,而是常常通过思想上的交流工作或是在内部私下解决,这些都使公务员申诉与控告仅仅是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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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自实施以来,许多省市自治区纷纷施行了该项制度。

“公务员法实施6年来,山东省济南市共办理辞职备案26人,辞退备案6人;江苏省共有200人被辞退。”Q由此可见,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正在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中开始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辞退辞职过程中的问题

(1)执行标准不严

虽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已经陆续开始在某些地方进行实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与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避重就轻的不良现象。自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实施以来,相较于辞职制度来说,辞退制度由于牵涉公务人员自身利益与名誉变得比较复杂而敏感,因为辞退往往伴随比较严重的后果与惩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避重就轻的现象,这种以辞职代替辞退,以辞退代替开除的做法使这项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受到挑战,从而影响到该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推行。

(2)有些公务员在辞职过程中忽视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国家明确规定将给予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擅自离职的公务人员开除的处分,但是仍有些公务员在未收到正式审批通知时已经下海经商或者通过招聘进入企业工作。这种现象时有发生。例如,阜宁县副县长顾成荣2000年5月18日已经出任黄河集团总经理,但是到2000年11月2日,他才接到阜宁县人大正式同意他辞去副县长的决议。0可见,这是与当时和现在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因此,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在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3)有些公务员通过辞职这个渠道逃避惩罚

由于实施细则规定在职的公务人员只要在辞职或因小错被辞退的时候不存在《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公务员的辞退规定(试行)》

中规定的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辞职和辞退手续。而他之前在职时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等犯法违纪行为,就可通过辞职和被辞退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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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辞职辞退后进行营利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1)辞职后“利用前影响力”的情况较多

公务员辞职后下海经商,其原有的社会资源使其商业经营更加方便,从而造成在商业方面出现机会的不公平分配和社会资源的不均衡配比。因为即使是辞职的公务人员也具备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由广泛的人脉建立的社会影响,因此也就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如果从事一些商业营利活动,往往更具竞争能力。原本的社会地位成为某些创业公务人员参与商业机会竞争的筹码,成为其成功开办企业的垫脚石。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显示,由于掌握的社会资源最占优势,有官员背景下海的人形成了一个获利最多的特殊群体。依据2003年的一项调查报告,公务员下海后所需的开业资本比平均值高出80%,运营过后产生的销售收入也比平均值增加80%,获得的纯利润更是平均数的1.9倍,而拥有的资本更达到平均资本的2倍以上。

(2)政府对公务员“下海”褒奖不一

一些地方政府,不仅不能严格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甚至出现政府高奖金奖励公务员下海,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云南省政府在2008年9月颁布了《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当中提到了会给离岗创业的公务人员保留编制3年并且给予一年的工资的条例。如果创业不成功可重新返回原有岗位,如果创业成功政府将发给创业公务人员一笔一次性辞职金和奖金,工龄20年及以上者的奖金甚至高达20万。细则一出,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和质疑。许多人认为这是在鼓励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抢夺市场机会。

3、出现“半下海”现象

政府机构的不断深入改革使公务人员的精简问题成为一项重要内容。一些处于上层的官员由于机构改革后编制的缩减,就到本部门下属的单位或企业中去当领导。例如国资委就有许多分流的官员到其下属的国有企业中任职。这样只是原有编制待遇的一种水平移动而已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政府所承受的负担依然很重,也会使国有企业的负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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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本身及其在实行过程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对提出对策以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析这项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深度挖掘出各种影响因素,正是这些从不同角度不同时期发现的影响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这样的结果。笔者通过整理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点主要的原因:

1、传统的思想观念影响

(1)“官本位”思想

“官本位”思想是国家的社会价值观以官来定位,改变和扭曲了衡量一个人社会价值高低的指标,形成了一切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风气。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使得这种思想在国人的脑中已形成了固有的价值观。在长期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下,人们更多的将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兴旺寄希望于明君贤臣而不是法治。现在大多数百姓仍然存在畏官、敬官、怕官的心理,而官员本身又具有很大的心理优势。这些年,不论是中央机构还是各级机关的人才选拔涉及的录用考试都有大批的人趋之若骛,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想当官。这种思想和意识观念就使得在职公务员不愿辞职,也不愿被辞退。社会上一些有关报道,如大学生辞去公务员职务去卖猪肉,在社会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争议。许多人认为公务员这种头顶光环,大家都挤破头想干的工作不干,去干卖猪肉这种不很“高贵”的工作,实在“不正常”。这就说明在社会大众的心里,公务员就是官,这是一份体面的、有尊贵感的工作。因此,这样的官本位心理使得公务员不愿辞职,即使他不适合公务员的工作,也使得社会大众对公务员辞职不能理解。

(2)“铁饭碗”思想

从辞职辞退制度实际执行的结果来看,公务员被辞退的现象是很少见的,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就更少,因此,在许多人的眼里,包括公务员本身,都认为只要不犯大错,公务员就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职业,这个职业也就成为了大多数人眼中的“铁饭碗”。

因此,社会公众包括公务员自身如果不转变这样的思想和意识观念,就会给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具体实施带来思想上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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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制度的制约

配套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两个,分别是公务员考核制度以及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

(1)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制约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有效实施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不能顺利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绩效指标效度的影响,在我国现有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只是一个定性的概念。绩效指标效度较低,并没有完善具体的设置明细的分类的考核指标体系,所有区域、所有部门、所有公务员都是按照这个内容进行考核,但是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各自都有自身的独特性,而且行政类的工作量难以考察,因此无法约定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就算有了统一的标准也很难有说服力,在下面实施考核的过程中增加了随意性,在科学性上也打了折扣,仍会出现众多问题,不可能完全做到公平。其次是对于公务员的成绩考评方法仍然延续了过去的老方法。对于公务员的工作表现,不仅应该关注领导的意见,更应该关心群众的看法,同时不应该仅仅在年终的时候,才去注意公务员的工作表现,那样对于平时认真工作的同志不公平,也给一部分不爱岗敬业的同志寻找懈怠工作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在对公务员的工作结果考核的时候应该确定一个能够容易判断的标准,可以是文字标准,也可以是数据支撑。但是在现阶段的公务员考核中,这三点内容都没有完全落实,往往偏重一个方面,造成考核的不准确。再次是对公务员考核的人员组成太过简单,大多缺乏专业水准。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管理活动,要求评估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中国现在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主体往往由部门的主管、人事部代表以及同事代表三个群体构成。事实上,在政府中做人事工作的人,往往没有对人力资源专业的相关知识与考核技巧等进行系统的学习与揣摩,因而,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具有专业性与权威性,故辞退工作也就不免带有随意性。

(2)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制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但是其中却没有任何关于公务员的保险制度的条款。公务员没有相关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公务员如果辞职了,或者被辞退了,自己的生计与退休之后的养老就完全没有了保障,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因而堵塞了“出口”,减少了公务员的流出数量。

第一,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公务员在其退休之前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是退休之后,可以领取国家支付的相当于退休前的标准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公务员正常退休之后,不仅有退休金,还有其他额外的福利。但是公务员在中途主动辞职或者是被辞退的话,不可能拥有这样好的福利待遇,即使辞职或被辞退的公务员后来购买社会保险,二者最终所获得的收入与福利也是没办法相提并论的。所以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会给自身带来诸多不便与巨大损失,因此大部分公务员即使知道自己不适合在公务员系统中工作,但是辞职的成本较高,则会放弃辞职的计划。

第二,公务员相关的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目前拥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没有任何关于公务员的失业的条款,认为公务员不可能存在失业的现象,因此就没有对其失业保险进行相关的规定。公务员的保险制度的缺失,使得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很难得到更好地实施.目前,公务员如果被辞退了,唯一能够获得的补偿就是辞退费,而辞退费的发放也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的发放条件与发放标准、发放期限等在《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中有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公务员在职期间,没有一个相对规范与合理的保障体系。

公务员在职期间,缺乏一个完善的保障制度与体系,使得公务员自身通过各种方法与途径增加自己的收入,最终导致不合理的福利的存在,从而增加了公务员这一职业的磁力,堵塞了系统的出口通道。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及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社会上人才众多,竞争激烈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经济发展速度快,各种事物都在不断变化,社会矛盾也不断突出,社会竞争加剧,企业的生存压力很大,效益不稳定,辞职辞退公务员的再就业较为困难,而且风险度提高。公务员长期从事办公室行政工作,缺乏类似营销、技术管理等专业技能,这样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显得较为弱势。而公务员本身的福利待遇较为稳定,且在社会收入群体中处于中上的位置。二者一比较,许多有辞职下海想法的人也会动摇甚至放弃。

4、领导权力缺乏监督

造成公务员不合理流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领导者的权力约束不够。存在一部分不自觉的领导,其拥有一部分的权力,而这部分权力就被用来主宰人才的流动方向,而国家又缺乏这方面的监督与管理,造成了公务员系统中存在一些非常规的、不正常的职位变动与人才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