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与公务员引咎辞职相关的配套制度
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一个受欢迎的政府,如果没有公开的信息,或者没有获得信息的方式,就只是一出悲剧的序幕。”④宪政体制下的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有责任主动依法公开信息,公众根据需要也可以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是追究官员责任的重要工具,也是引咎辞职制度顺利运行的制度保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当从法律的高度保证政府信息公开。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30多个国家通过制定专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也开始了相应的探索,但是,至今尚缺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来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现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规定在概念理解、范围界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各地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执行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通过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以确立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
其次,创新信息公开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应局限于主动或被动地通过电视、广播等大宗媒体向公众传递信息,更应与时俱进,在公开模式上有所创新,为公众提供更加及时、直接、便利的信息公开渠道。
第一,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运行机制,也是政府回应舆论、树立形象的有效方式。我国目前虽已建立起相关制度,但实际运行中的收效却不甚理想。典型的案例如2011年雨温动车追尾事故后,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因一句“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的荒谬言辞,加剧了民众对救援行动的质疑。因此,应当全面提高新闻发言人的素养,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政府、媒体与民众之间构建起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使民众关注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第二,健全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形式,可以使公众直接参与交换意见,通过吸纳各方利益及意志的方式规范公共决策、缓解社会矛盾。我国的听证会往往是“涨价”的代名词,民众所看到的经常是一些价格听证会,因此,我国应当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采取听证会制度,使听证会的运行涉及到关乎民生的更多领域。
第三,开启微博问政。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微博以其迅捷的信息传递方式为社会提供了凝聚民意、沟通民情的新途径,“表哥”杨达才、“房姐”
龚爱爱的落马更显示出微博问政的极大能量。因此,政府通过其官方微博随时发布政府信息,将第一手信息更为及时、便利的传递于公众,必将成为今后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趋势。
二、强化监督体系
在经济学家布坎南看来,政治活动家们对于政府行动范围和规模的扩张似乎是“天然的”倾向,这种倾向甚至超过了可以想象的“公共”界限。而只有政治的、集体的、政府的或国家的活动范围受到宪法的的约束,方可阻止此种过分的扩张。“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和失控,需要一部宪法一方面赋予人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确立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利用多位的监督机制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为是宪政精神的内在要求。引咎辞职制度正是以这种宪政精神为基础,没有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引咎辞职制度难免流于形式。综合我国目前监督体系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强人大监督。
从西方引咎辞职的实践经验来看,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促使引咎辞职制度化和常态化最有效的动力。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代表机关,其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问责最具权威性和有效性,与诸如审计、监察等其他监督主体相比,人大监督具有更为开阔的视野和对全局更强的掌控能力。强化人大在引咎辞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既是推行引咎辞职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将该制度与我国宪法及法律相衔接的必然要求。首先,人大可以利用宪法所规定的的质询、询问和提案权,行使对官员的监督,迫使其引咎辞职;其次,对于有咎不辞的官员,人大可以启动罢免或责令辞职的程序。只有人大监督成为政府监督体系中的常态方式,才能使官员始终保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执政心态,引咎辞职才有望成为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的惯例。
(2)完善舆论监督。
一个国家舆论监督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标志着其法制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进程,也是衡量其政权基础广泛与否的重要指标。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媒汇集民意,为民立言,它虽不具有法律监督的强制力,但却扮演着“社会守望者”、“民意晴雨表”的角色。目前我国媒体仍面临着缺乏自主性与独立性的问题,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于政府机关,其更多扮演的是“政府喉舌”的角色。完善舆论监督,首先应赋予媒体以独立的监督权,加强新闻立法,保证新闻自由,鼓励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其次,充分利用新兴媒体的优势,深挖网络监督的潜力,减少不必要的舆论管制,开放网络环境,为民众开辟一条能够广开言路、畅通无阻的舆论监督渠道。
(3)促进公民监督。
毛泽东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西方国家虽没有关于引咎辞职的完善规定,但社会较强的公众参与意识形成了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当政府失职时,公民对某一官员的普遍否定便形成了巨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其引咎辞职。促进公民监督的核心在于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只有公民能够从容的行使其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权利,只有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监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健全引咎辞职的事后管理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规定》原则性的为官员引咎辞职之后的后续管理做出了安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为官员的复出之路预留了空间。引咎辞职出于其间接责任的性质,官员只需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无需辞去公职,其公务员的身份待遇亦可得以保留。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增强了官员承担引咎辞职责任的积极性,有利于制度的顺利实施,但另一方面也会产生相应的道德风险:
首先,当官员同时面临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时,会导致其积极地选择承担引咎辞职而逃避法律责任,这样既保全了自己,又为日后的“东山再起”创造了机会。
其次,既然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仍可被再次任用,政府部门就可能出于“保护人才”或“暂平民愤”的考虑,唆使有关官员引咎辞职以暂避风头,甚至明辞暗升。
实践中,官员引咎辞职后被迅速启用的实例也比比皆是,典型的如五年内两次引辞的前北京市长孟学农、辞去中石油总经理职务即任能源办副主任的马富才等。引咎辞职后续管理的不足正是整个制度沦为玩弄政治权术的工具而被滥用的根源所在,也导致了民众对官员引咎辞职信心的丧失。
要完善引咎辞职干部的后续管理工作,有两个方面是应当明确的:首先,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环境下,使引咎辞职者辞去公职,结束其正式生涯并不现实;其次,应当在为官员留出复出空间的同时,加强监督、严格控制。
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当事官员的责任轻重、个人素质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大小、舆论反响等因素,安排其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保留原级、离岗培训,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方可考虑复出,并在期间建立起“跟踪考察”机制,将考察结果作为日后复出的评价标准,避免其消极怠工。在决定重新启用引咎辞职者担任领导职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听证制度,由人大、党委、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以及民众代表组成听证会,共同商讨决定,将官员引咎辞职后的复出之路纳入公众监督的视野范围,既保证了结果的公正公开,也为公众的参与提供了契机。
在当事官员复出之后,同样要对其职位和权力进行限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前任职务,亦不得担任比前任级别更高的职务等。总之,只有对官员引咎辞职后的复出之路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才能使得引咎辞职真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避免引咎辞职沦为“走形式”和“政治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