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行为主体是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问题的内在原因
虽然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施层面都面临着诸多困境,但任何一项制度、法令的完善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追根溯源,从产生问题的源头着手。
(1)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官本位思想形成于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是深受封建传统文化影响而产生的
“官权”思想。具体表现为:官员视自己的政治仕途为最高追求,将官位的高低作为成功与否的标志;视权力为一切社会资源的源泉,象征着社会地位、声望与财富,官、权、利可相互转化。官本位思想的产生与社会民众以官为本、官贵民轻的官职崇拜心理有密切关联,这种心理颠倒了官民之间的主仆关系,使官员将人民委托于其行使的公共权力当做“囊中私物”,官员为人民服务的身份也被异化为凌驾于民众的主宰。官本位思想使官员依恋于所拥有的权力,一方面吞噬、淡化着他们对民众所应有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促使其在面对责任时想方设法保住官职、开脱责任。
当下中国,官本位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一项对上海4000住户的就业意向调查中,愿意做工人的只占1%,就业意向依照频率的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垄断型国企、金融保险和竞争性企业等。权力所带来的地位、声望、荣誉以及其他无形的利益支配和影响着官员的执政心理,在发生与其相关的责任事故时,其首先想到的不是群众利益与社会责任,而是如何遮盖隐瞒,千方百计逃避责任。如2007年9月2日,南京市浦口区合宁铁路2号隧道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局部塌方,导致5人遇难,中铁部在事后的内部紧急会议上,商量的不是事故救援、而是如何编造谎言,将人祸归咎于天灾。因此,在官本位思想的作用下,让责任官员放弃既得权力而主动引咎辞职无异于“虎口夺食”,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引咎”可能使自己的仕途出现波折,“辞职”则更意味着对自己政治生命的放弃。官本位思想是领导干部有咎不引、有咎不辞的巨大思想阻力,是对引咎辞职制度全面推广实施的巨大制约与障碍。
(2)道德责任意识缺失
任何责任都必须依赖于外部性设置和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方能得以实现,制度设计总有其不足之处,如果对责任的追究没有责任主体道德自律和责任意识的内在驱使,其就会千方百计的利用制度来逃避责任。如果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务员普遍形成逃避责任的风气,“那么政府官僚制的设计无论多么的精密,政府的总体责任也无法得到履行。”@强制性的外部制度约束,无法单独起到激励官员积极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的效果,其只是对实现公共责任的底线保证,制度约束必须辅之以内化为公职人员的道德责任意识,方能保证问责制的彻底落实和实施。反之,公职人员道德责任意识的欠缺,在潜意识中将权力行使与责任承担割裂开来,势必会导致其无视甚至越过责任底线,造成权责不一,权大无责的情形。
引咎辞职制度在国外作为一种政治惯例而存在,强调的是官员对其管辖范内间接责任的主动承担,其制度的启动方式并非是依靠强制性的外部约束,而是通过官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感自发的承担责任。因此,引咎辞职制度从本意上就对当事官员有着更高的道德责任要求,只有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失误、失职时,官员能够发自内心的产生一种辜负民众期望的愧疚感,从而主动进行自我归责和检讨,并自愿申请辞去公职以谢民意,引咎辞职制度才能得以真正实施。而当下的的中国,“公职人员与自己职位相关的责任意识和共同观念显然处于一种严重缺失的状态。”例如在安徽阜阳的毒奶粉事件中,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在被记者问及是否会引咎辞职时说道:“如果人民群众还能相信我在这个岗位上,能把我的监管工作和其他卫生报告制度建立起来,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因此,我国官员淡薄的道德责任意识导致其在失职失责时即使有内疚之心,也无主动引辞之行动,即使面对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非上级责令或迫不得已也不会引咎辞职。公职人员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引咎辞职制度顺利实施的主观瓶颈,也是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实施过程中缺乏主动性,甚至经常出现“责令引咎辞职”之字眼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