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引咎辞职责任的性质
既然引咎辞职是追究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责任的一种形式,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呢?
行政学上,通说将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引咎辞职又是属于哪一种责任分类呢?在国内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引咎辞职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一项独特的违宪责任承担方式。”支持这种看法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依据此观点,既然引咎辞职属于违宪责任,而违宪责任又是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那么引咎辞职就是一种法律责任。
但在笔者看来,无论从国内外引咎辞职的案例还是从对于引咎辞职制度的规定上来分析,引咎辞职都不属于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政治责任的承担方式。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政治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即承担政治责任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为政治官员;其次,政治责任体现为一种“无根据的连带责任”和“客观事实责任”。引咎辞职在内容上恰好与政治责任的上述特征相符合。
一方面,在主体上,引咎辞职的责任承担者并不是普通的公务员,而仅限于“特定的政府官员”,也即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具有一定任期的官员。
另一方面,引咎辞职的责任形式表现为连带责任和客观事实责任。
连带责任强调领导官员对自己下属的纯个人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论此领导是否已经在事前做过详尽的部署和安排,如2008年在著名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国家质监总局局长李长江的引咎辞职;客观事实责任意味着只要在所辖区域内发生特大事故且民众反映强烈,则不问事故原因,也不管有无失职、渎职情形,领导干部一律应承担相应责任,如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被劝引咎辞职。可见,引咎辞职是特定的官员承担的一种连带或事实责任,是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在责任性质上也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的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本质在于:“国家统治阶级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力界限或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反观引咎辞职,当事人并不存在过错,亦并非因为违反第一性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引咎辞职的责任。
若将引咎辞职归于法律责任的行列,至少有两个问题难以解释的通:
第一,法律责任的明确性要求必须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将法律责任的范围规定在其中,然而法律却难以对引咎辞职的的责任范围进行精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将承担引咎辞职的责任情形描述为“因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这样的“领导责任”在缺乏明确法律解释的情况下只是一种模糊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责任的明确性要求;
第二,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遵循的是基本的责任自负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法律责任是个人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而引咎辞职者所承担的却是一种连带责任与客观事实责任,这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背道而驰。需要强调的是,引咎辞职与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亦存在实质差异,因为严格责任是“行为人对特定损害之发生纵无过失,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只是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概念,且责任结果仅仅为“损害赔偿”,与引咎辞职的“丧失领导职务”相去甚远。
伴随着引咎辞职现象被公众的广泛关注,学界中也涌现出诸多关于引咎辞职的讨论。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引咎辞职研究资料及文献的搜集整合,在中国知网中,自1979年至今共检索到303篇有关引咎辞职的文章,这些文章中包括报道、评论以及学术论文。
从文章分布时间上看,人们对于引咎辞职的关注出现了两个高峰:
第一次是在2001年,伴随着2000年中共中央颁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一些地方纷纷出台相关规定,从而掀起对这一问题讨论的高潮,但这一时期的文章时事评论多,理论分析较少,理论研究主要针对引咎辞职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第二次是2004年到2005年间,促成这次高潮到来的原因既有实践上的因素,又有制度上的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做了制度上的具体规定,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纷纷认为引咎辞职开始走向制度化。
从2004年至今,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没有关于引咎辞职的论文,在硕士论文库中有17篇文章,其中只有两篇是从法学角度在法治政府的框架内进行分析,其他15篇都是从政治学角度着眼于制度建设方面的探讨。引咎辞职求属于公务员辞职问题,在法学(行政法)和政治学(尤其是行政管理)中都有相关研究,只是两个领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学领域多从依法行政、有限政府、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等角度加以讨论,试图在宪政体系下分析不同位阶的法律如何处理引咎辞职问题:而政治学中则更注重引咎辞职制度该如何建设,其中许多文章中通过实证研究来分析引咎辞职在中国的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之道。
在既有研究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问题的文章中,大部分将引咎辞职在中国面临的问题归结为两点:规定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彻底。这样的归结是正确的,但也是笼统的,因为规定不完善和执行不彻底最终可以概括中国现有任何问题之来源。所以,这是最正确但也是最没有效果的解释。
引咎辞职制度虽源于西方国家,但更多的是见诸于其国内的政治实践,并不多见于明文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像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在国外立法上,诸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等规范并没有与引咎辞职相关的条款,只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借鉴于本文的多为国外引咎辞职的政治实践与案例,引咎辞职制度在西方宪政国家施行的过程中所彰显的先进的问责制理念、发达的权力制约、信息公开与多位监督机制以及诸多关于引咎辞职的经典案例,成为本文破解引咎辞职制度本土化之困境的重要依据和珍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