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公务员聘任制
(一)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公务员辞职辞退法律法规在定性上指明了大方向,但是在具体情况的补充说明上却有待完善,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让不少人钻了漏洞,比如:对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者,予以辞退,现实中不乏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第二年合格,而到了第三年又被考核为不合格,经教育仍不改进的,但又由于特殊关系,仍在其位这样的现象,但是如果死扣法律法规,必须连续两年的规定,以上种种现象又不能将其辞退。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是要灵活执行,备注附加说明,还是必须只能满足两年的条件。
健全公务员辞职辞退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公务员辞职辞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9年印发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在之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被辞退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按规定接受审计,做了补充,对辞退费的发放、工作年限等作了进一步说明。
除以上规定外,对于辞职辞退时没有发现审计问题的,后来又发现问题的,应该严加处罚,对公务员退出公职系统后的行为进行限制,净化公务员队伍风气,做好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接。
(二)全面推行公务员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制管理,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聘任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相应待遇等。这些职位的聘任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二是工资待遇不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可以实行“明码标价”。
内地多省市已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的改革试点以深圳、江苏、河南为典型,其中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聘任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系统设计较好。有专家认为,公务员聘任制的试行,将使终身制公务员制度迎来一些变化,有利于打破公务员职业平安、有进无出、有升无降等弊端。“让能者上、庸者下,这样才能激励人才,促进发展。尤其是对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公务员来说,会形成较大压力。”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部门工作需要,考虑人员的增减,从而也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精简。对于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能力突出的人员续聘、提升,对于能力平庸者,实行解聘,公务员聘任制的实施有利于人才流动的双向互动,促进公务员队伍有进有出。据网上调查数据显示,大家对公务员聘任制、实施及其效果持积极态度,说明公务员聘任制应当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不只是停留在试点的范围和阶段。
最后,限于公务员所在的行政部门是为公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务员自身的责任性,部分岗位要求具有聘任制公务员只限于部分岗位,不能是所有职位。
综上所述,公务员聘任制的“绘鱼效应”是得到实践应证了的,能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公务员系统人才流动的双向互动,使公务员有进有出,有利于优化行政机构精简,提高公务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