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辞退在实施中监督不力

时间:2024-11-07 04:26:05

公务员辞职辞退在实施中监督不力

公务员辞职辞退在实施中监督不力

1、对辞职辞退主体的监督力度不足

从辞职方面看,虽然辞职是公务员作为劳动者择业权的重要体现,更是人力资源遵循市场法则合理流动的表现之一。但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人们明白公务员在职期间身系多重复杂利益关系,也不会从监督的角度来审视看似普通的公务员辞职行为,更不用说背后的真正动机。另外,《公务员法》只对已查出问题者进行了辞职限制,但对于有问题尚未发现却又怕东窗事发,想以此逃逸掩过的人。监督的缺失便使主动辞职成为了他们在违法违纪后还想全身而退的有力途径。

从辞退方面看,除因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辞退者外,引发辞退的最大原因便是考核不合格。但现行的考核制度无论在程序执行还是内容设计方面都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唯上色彩较浓,使得通过考核实现公务员辞退这一渠道的决定权最终落到领导的身上。而辞退又恰恰与公务员的贴身利益有着重要的关系,如此便在无形中赋予了领导一项决定下属公务员生杀升降的权利。由于该项权利并非由法律法规明文授予,因此在很多时候都不在正式监督视野之外。

俗话说“权利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会滋生绝对的腐败”。对辞退主体监督的缺乏一方面会激发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本能,使其领导意志对制度规范的渗透程度与日俱增。不仅削弱了辞退作为一种择优裁劣、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更会将原本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手段变成其实现个人目的的私人工具。而另一方面,领导意志无制约的扩张更会对其下属形成一种“唯上”的潜规则。不仅使业务能力不高的平庸者得到了非正常的晋升机遇,更会打击想以工作能力施展抱负的有能力者的工作热情,最终成为引发“逆淘汰”现象的重要原

公务员辞职辞退在实施中监督不力

2、对辞职辞退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不足

从辞职方面看,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群众对尚未发现任何污点而主动辞职退出公务员队伍的人都会在道德上有所同情,所以一般很少有人会去质疑其主动辞职的真正动机,更不会主动从程序上对其进行监督审查。但这种“仁慈”并不能掩饰心存不轨者意图通过主动辞职这一看似光明的途径来掩盖其还没有被发现的污点的可能。例如当下在国外盛行的一种新型腐败方式,公务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权利之便与权力求租者达成权力出租协议,公务员在职期间以职权为求租者开方便之门,帮助他们攫取额外收益。

但求租者并不立即对公务员进行回馈答谢,而是根据公务员实际“帮助”的次数和获得的好处在其离开公务员职位后给予一次性或长期性的补偿。让他们挂空职于某公司以高薪回馈供养或直接以内部价“售于”他们股份以分红回馈供养。如此一来,权力交易的时间被错开,公务员在职期间未收受任何违规利益,行为看似廉洁。但当他们认为收益已足,该“见好就收”“功成身退”的时候,就会以一副“高风亮节”的姿态主动辞职。不仅能博得人们对其道义上的同情,更能通过这种延时交易的方式避过法律的查处。因此,对辞职过程监督的缺失,会直接导致本当为保障公务员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在人才市场上优化配置的辞职制度沦为了某些别有用心之人逃避制裁、替代辞退的护身符。

从辞退方面看,辞退公务员是由拟被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查辞退事由是否真实充分,理由能否成立,有无打击报复等非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对触犯法律应受法律制裁的,应另案处理。由于审核过程中,除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外,并无第三方监督主体。因而在审核过程中容易出现开除代替辞退现象,通过辞退的方式逃避更为严重的制裁和惩罚。由于辞退审核过程缺乏监督,容易出现领导“一言堂”,优秀人才被排挤,“逆淘汰”现象的发生与辞职辞退过程缺乏监督有直接关系。若长此以往,公务员队伍将缺乏真正有才之人,而无为者又不能很好贯彻国家意志,最终严重影响行政环境和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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