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规定从探索阶段到发展阶段再到现在比较成熟的阶段--《公务员法》的颁布,经历了很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施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以下是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记录得到的资料。
本次问卷的发放方式主要有实地发放和电子邮件发放,对象为新疆各地州市委组织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局、党办、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效能办、政协、公路管理局、乡政府、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法院、检察院等公务员系统部门。参加此次问卷调查的公务员有四百多人次,经审核,在回收的问卷中,有28份问卷不符合要求,11份未回收回来,回收有效问卷合格率为90.25%。本次问卷调查主要侧重对基层公务员辞职辞退现状的调查研究,并未对性别、族别、年龄、政治面貌和文化程度等做详细调查说明。
以下是参加此次调查问卷公务员工作年限和行政级别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务员在职工作年限分:1-3年的占32.5%,4-6年的占18.5%,7-10年的占17%,11-20年的占18.1%,21年及以上的占13.5%。从图中可以看出公务员工作年限主要集中在1-3年和4-6年的较多,占总数的一半,其他段比较平均。
根据公务员行政级别分:
科员及以下为61%,副科级为19.5%,正科级为12%,副处级为0.5%,正处级及以上为0.5%,缺失值为6.5%,从调查数据我们发现,行政级别的分布和工作年限不同,悬殊比较大,底层主要集中在科员,呈金字塔形,越往上一级人数越少,比重越轻。
以下是通过调查反映出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在实施中体现出来的问题:
一、通过考核实现辞职辞退的渠道不畅
考核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公务员辞退的重要依据,更是贯彻实施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实施升降、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对于实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群体向上的积极氛围,促进实现组织目标是必不可缺的。同样,考核结果也是审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依据,只有通过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并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才能对公务员是否胜任职务、工作实绩如何做出客观的结论,这样主管领导和任免机关才能将其作为审批和处理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有力依据。
近年来,尽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将辞退的规定屡见不鲜,却很少有哪些公务员是真正因此被淘汰出局。在人们的生活感受中,公务员依然是雷打不动的“铁饭碗”,对公务员可辞退的事实依然感到新鲜和陌生。
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辞退的最重要依据,它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及作用如何,我们调查发现:48.5%的人认为公务员考核结果是公务员辞职辞退的重要依据,37.5%的人认为考核结果对公务员有一定警示作用,但对辞退公务员没什么意义,说明在对考核结果执行过程中公务员辞职辞退成了特殊关系的牺牲品;9%的人认为考核结果只是一纸空文,没什么用;还有3.5%的人认为是其他。
考核结果是公务员辞职辞退的重要依据,但其中平均主义的现象又使如何让考核结果为辞职辞退充分利用成为了公务员辞职辞退在现实中的困境。
二、主动辞职存在阻力
辞职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更是公务员作为就业市场中的人力资源遵循市场规律由产生价值低的地方流向产生价值高的地方的重要表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务员辞职渠道不畅通存在两种阻力,一方面是公务员主动提出辞职,但因种种阻力使其不能如愿,最终继续留任。另一方面是公务员因种种原因很少有主动辞职现象发生,还有很多本该遵循市场规律流向产生更高价值领域的公务员甘心留在使其无法高效创造价值的职位。
辞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权的表现,但是对于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这些限制性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造成因辞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发生。这体现了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即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为前提。但是,辞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并不是对辞职权的否定,他只是对权力规定的补救。
通过访谈我们发现,因不同原因部分公务员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但主管领导出于顾及本部门形象的动机而“不放行”或“拖延放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欲辞职公务员均没有以上不得辞职的情形,但要辞职需主管领导签字,只要主管领导不同意签字放行,就算打了辞职申请,也是无济于事,公务员只能乖乖待在原工作岗位上,主管领导的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辞职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的规定;更阻碍了公务员作为人力资源在市场的高效配置。
对于公务员队伍“只进不出”现象,我们就影响公务员不主动辞职的因素做了调查,调查发现公务员不主动退出公务员系统的原因如下:11.4%的人认为是
“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24.5%的人认为是公务员是个“铁饭碗”,16.0%的人不会主动辞职是由于家人反对,11.2%的人是碍于舆论压力,如果辞职会被认为是在机关混不下去了的表现,是无能的表现。14.4%的公务员不辞职是因为辞职后将不能享受作为公职人员的奖金、福利和公共保障体系(如就医、退休、保险),
17.9%不辞职的原因是辞职后残酷的再就业压力,3.0%的人是要辞职,但由于受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能辞职规定的限制而不能辞职,还有1.6%的人认为是因为其他原因公务员不主动辞职。
由以上现象不难发现,公务员少有主动从政府这一非生产部门退出并非市场规律失灵的表现,而更多的是制度失灵的表现。
三、辞职辞退变相替换
我国目前建立了公务员退出制度,特别是辞退、开除和退休制度。《公务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触及面广,涉及公务员切身利益。而且现阶段我国整体就业压力较大,一些被开除、被辞退的公务员在去向和安置方面存在很大的压力,加之一些公务员及时地托人情、拉关系。因此,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对于那些没有什么大错,只是能力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胜任职务的公务员,很难被辞退,更多的是呈现一种避重就轻,变相替换的现象,即以辞职代替辞退,以辞退代替开除,以提前退休代替辞退等。而被辞退的多是有明显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存在图五中的变相替换现象:
调查显示: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在执行实施中存在变相替换的现象,其中只辞去领导职务,避重就轻的占32%;辞退代替开除的占14%;辞职代替辞退的占15%;提前退休代替辞职的占30%。
在公务员管理的实践中,有部分违法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大量谋取私利,聚敛钱财,在其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往往会通过辞职或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或者因小的问题被辞退、开除,遮掩了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主动从领导职位上退下来,卸官从教,到西南财经大学当教授,从而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是不恋权位,卸官从教的正面典型。然而,在后来却发现他在任职期间有严重的违法行为”u9]
公务员辞职辞退都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他们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以辞职代替辞退,以辞退代替开除,以提前退休代替辞退,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是避重就轻的做法;更是拿原则做交易,以本意为“择优裁劣”的辞职辞退制度当作为人抵消、掩盖过错的挡箭牌。此种做法将大大削弱辞职辞退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辞职辞退制度正确作用的发挥。
四、存在“逆淘汰”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了“择优汰劣”的社会机制,使中国人长期压抑的能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大大地推动了社会发展。但近些年还有另一种现象值得警惕:中国社会也有同改革方向相反的逆向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生成,这种机制不是“择优汰劣”,而是“汰优择劣”,即“逆淘汰”。
所谓“逆淘汰”就是优秀人才被排挤,而碌碌无为者仍在其位的现象。逆淘汰,简言之,就是坏的淘汰好的,劣质的淘汰优胜的,小人淘汰君子,平庸淘汰杰出等等。逆淘汰的现象在社会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在职场上或者官场中常可见到有能力的被束之高阁,人才到处流放,平庸之辈青云直上。
“二代”、“拼爹”等词在网络上的广泛使用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人才逆淘汰机制的存在。而近年被网民披露出来的“萝卜招聘”、“吃空饷”事件,说明人才逆淘汰机制不仅存在而且在明显趋于强化。
我国公务员辞职中的“逆淘汰”现象也频频发生,据调查数据显示:公务员中优秀人才被排挤的现象经常发生的占33.5%,很少发生的有57%,9%是从没发生过,从数据我们发现,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位存在优秀公务员经常被“逆淘汰”的现象。按市场规律应该是优胜劣汰,这同时也是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初衷,但公务员工作常务性较强,有才能者要从平庸者中脱颖而出不仅要多承担创新的风险,还要警惕专打“出头鸟”的“暗枪”;而平庸者碌碌度日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其在岗的“成活率”和上位率自然比有才能者要高,这称之为被动逆淘汰。而另一种情况下,有才能者为了得到与平庸者对等的竞争形势,会自甘隐藏才能或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完全发挥其才能,这称之为主动逆淘汰。近年来盛传的“求职露专科文凭,入职露本科文凭,上位露硕士文凭”的民谚,虽是有逆淘汰现象的调侃意味,但也从侧面反映了逆淘汰现象的普遍性和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