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积极意义
1、保持公务员系统的生机和活力
保持公务员系统的生机和活力,提高行政效率只有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能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只有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才能淘汰劣者,选择优者。公务员辞职辞退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公务员的人事管理比较注重“进”和“管”,而对于“出”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退出制度还不完善。由于退出制度不灵,造成了该出的出不去,该进的进不来的局面。如果“退出”环节不畅,竞争机制也就失去真正的意义,“能进不能出”,干好干坏一个样,就无法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容易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局面,从而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因此,我们要及时地疏通出口,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及时从队伍中脱离出来,这样才能激活管理,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奉行职务常任的原则,以“连续性、稳定性”价值取向,形成了长期雇用的关系,造就了公务员职业保障和职业安全感。人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思维,即公务员职务是一把“铁交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无过即是功”、公务员是旱涝保收的“身份”、进了公务员系统就一辈子吃喝不愁、生死无忧。因此,造就了公务员整体办事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即所谓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引入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法律制度,可以创造“竞争的公务环境”,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对国家公职形成的“铁饭碗、金饭碗”的认识。因此,理顺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在人人平等的竞争机制面前,完全可以将那些不合时宜的“官老爷、官大爷”淘汰出局,从而“打破公务员的行政惰性、树立起职业竞争与职业风险意识,既能培育公务员的敬业精神与创新精神,又能“促使整个公务员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转,建立一支优化、精干的公务员队伍,以提高行政效能”。[]
2、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机构精简
由于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即便改任非领导职务,也成为待遇不能少、职级不能下、具体工作不多的特殊群体,这些人员长期在机关中沉淀,造成了官多兵少的局面。”“有关数据显示,过去几次机构改革,机构似乎精简了,但总人数却很快“反弹”、呈增加趋势,平均每次机构改革,财政都要增加15%的开支。中国公务员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只进不出,公务员在未来几年中将严重超编。”
正如造成黄河成为地上河、悬河的原因就是下游和出海口的“拥堵”,造成当前公务员严重超编的原因就是“公务员退出”不畅,人员严重“膨胀”,不仅使得公务员待遇的总量增加,而且还伴随着公务员的培训费用与办公费用急剧增长,造成了财政压力日益沉重的现象。
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是各级政府机关人员超编、机构臃肿的重要原因,也是行政系统改革难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严格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将不合格人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有利于精简行政机构。
3、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是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而在当前的公务员退出机制中的几种途径都关系到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广义的劳动权包含劳动就业权、劳动收益权、职业自由权、劳动保障权和休息权。”]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法律制度是保护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必要。主要表现在:
(1)保障公务员的辞职权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辞职自由是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自由权必然包含职业的选择权利,辞职权是职业选择权的一种具体行使的形式。公务员享有的辞职权利与私人部门职员享有的辞职权利在法律上是相通的,国家在对待公务员辞职权的态度上应该遵从现代契约关系理论。同时,法律上赋予公务员辞职权的目的正是在于尊重公务员重新选择职业的自由。因此,公务员的辞职权也是公务员的职业自由权的重要范畴。公务员享有辞职的权利与机关拥有辞退的权利是对称的。
(2)保障公务员的公职身份权
公务员的公职身份权,又称为“身份保障权”,“是指非由法定的原因并经法定的程序,公务员不受任意免职或者其他对其公务员身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分的权利。”[旦]在本文,主要强调“非经法定的事由与法定的程序,不得单方面终止公务员的公务身份”。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退出的法律机制,可以详细规范公务员辞职、辞退、开除等退出途径的具体事项。如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这样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公职身份权,使之能在“安全的氛围中”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创造良好的公职效应。
(3)保障公务员职务升迁的期待权
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据此,所谓公务员职务升迁的期待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务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可能获得职务升迁的权利。在中国的传统国家管理的文化中,一般公务员想要获得升迁的机会不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职务有限,并且被人先占”,如果“旧的不去”那么“新的就无法上来”了。这就扼杀了一般公务员的升迁的机会,也就抹杀了一般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辞职辞退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利于理顺公务员队伍有进有出,保障公务员职务升迁的期待权。
4、有利于推进人事制度法治化建设
三十多年的行政人事制度改革,己经使我国的公务员“进口”确立了竞争考试、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这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制度条件。但是,在公务员的“出口”上还是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主要表现在辞职辞退的执行上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在退出的执行上难度很大,不易操作。通畅退出渠道,有利于建立一个“能者上,庸者下,平者一让”的合理退出机制,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因此,要完善辞职辞退制度、畅通辞职辞退渠道,就要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在具体的操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将有力地推动我国人事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