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4-11-07 04:17:04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有多种方式,《公务员法》的规定主要包括“辞职、辞退、退休、开除等形式,后又加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目前,《公务员法》已对公务员、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的概念、情形、程序等做了规范界定。

一、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界定

二、公务员辞职及其特点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中国行政管理大辞典》中将“公务员辞职”界定为:“公务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于本人自愿,经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辞职根据是否改变公务员身份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但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二是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全部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界定

本文关于公务员辞职的界定限于第二层意思,公务员辞职即全部解除关系,完全退出公职系统,本文对于只辞去领导职务,但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辞职行为不做研究。

公务员辞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

劳动权自然应包括择业权,而辞职正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辞职作为一项权利,意味着公务员是否辞职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第二,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必须经本人申请,报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生效,不能擅自离职。

第三,辞职权利的实现是有法律限制的。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以及经专门技术培训而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国家公务员。

未经批准,不得辞职。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界定

三、公务员辞退及其特点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本文所指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国家法律赋予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不被解雇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务员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经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但辞退不具有惩戒性,它不是开除处分。

公务员辞退的特点:

第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依照法律解除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权力。这种权力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

第二,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以后,行政机关才能基于法律事实,单方面终止其与公务员的工作关系。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

第三,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保护公务员正当权利不被侵犯的重要手段。

第四,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待遇,可以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待业保险。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界定

四、理解公务员辞职辞退应区别的几个概念

为了准确科学地把握辞职辞退,应注意区别它们与人事管理中几个有关概念的区别,这些概念是免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

(1)辞职与免职

免职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行政行为。免职是与任职相对而言的,是属于职务关系的变更。辞职与免职的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自愿的法律行为;而免职则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是任免机关的单方法律行为,公务员必须服从。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辞职一般是因公务员个人的原因,而免职则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如转换职位任职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定时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等等。没有这些法定事由的出现,不能随便免职。三是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辞职是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解除,而免职只是职务关系的变更而非消失,被免职者仍然具有公务员身份。

(2)辞职与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公务员擅自离职超过一定期限,即作自动离职处理。二者的区别,一是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力,自动离职则是人才流动中的一种违纪行为,二者的性质不同。二是辞职是公务员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法律保护这种自由意志的权利。而自动离职则不一定是公务员真实意志的表示,它尽管是由公务员的擅自离职行为引起的,但自动离职本身并不是公务员希望得到的法律后果,而是由法律认定公务员擅自离职导致自动离职后的后果。三是二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行为后的待遇不同。辞职后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自动离职后则不一定享受法定的待遇,不受到保障。

(3)辞退与开除公职

开除公职是对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而且是行政处分中比较严重的一种。它适用于那些违法失职不适合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二者的性质不同,辞退不能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来理解,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辞退发生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国家公务员主观努力不够或者有其他客观条件制约,并不是出现违法乱纪行为。而开除必须是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进行的。再者,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都是终止公职关系,但辞退后公务员可根据有关规定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待业保险,而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只享受待业保险,不享受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