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公务员辞职辞退文献综述

时间:2024-11-07 04:17:02

国内外公务员辞职辞退文献综述

国内外公务员辞职辞退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综述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公务员退出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程度和民主化程度较高,政治体制完善,职业选择权比较自由,社会职业分流渠道和社会保障体系相当健全,法制建设发达,而公务员制度也最早诞生于西方,因此,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已经比较完善。近些年这些国家对“公务员辞职辞退”这一课题的研究并不多,其侧重点也因为国情的不同而与我国有着较大的差异。具体来看:

(1)理论建设方面

国外学者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变革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但对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研究一般是作为对整个公务员制度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作为单独的课题进行研究,因此,相关研究成果十分有限,仅在一些著作中涉及到部分公务员退出方面的内容。

欧文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认为在新公共管理视野下,要在公共人事领域引入私营部门的理念、技术和方法,如合同制等,通过合同制的建立打破公务员的终身制,进而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

盖彼得斯在其著作《政府未来治理模式》中以传统公务员制度作为参照物之一,提出市场式、参与式、弹性化、解制型四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并且认为“在四种新的治理新模式下,传统公务员制度的原则与特征都会发生剧烈变动,他继而提出了放松规则、破除公务员永业制的观点。”凹这些理论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公务员辞职辞退而建立的,但都或多或少的提出了相关论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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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

国外关于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法制建设比较健全,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和日本。美国对于公务员退出政府后的行为限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90年代初修订的《美国法典》分别针对美国政府中所有行政部门官员、行政部门高级官员、特别高级政府官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对于例外和豁免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美国政府对公务员退休、退出后的救济和保障制度也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日本在完善公务员退休制度法案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务员退出机制中的“再就职”制度,并且进行了改革,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规定了公务员退出后再就职的准入制度和相关规定限制。

(3)实践方面

国外很少对公务员辞职辞退做专项研究,但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实践方面做出了大胆的改革,在欧洲和澳大利亚,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探索主要是借鉴私营部门的用人方式,逐渐用聘用合同制代替终身制,以提高用人的灵活性。瑞士规定政府与公务员的雇佣关系,将采取合同聘用的形式,对于工作业绩差的公务员,可以随时解聘,从而避免了公务员永业制和机构臃肿的问题。“德国则在一些临时性工作、中短期项目和高技术岗位上采用合同制的形式选取公务员,并且比例存在上升趋势。”

美国,为了打破政府机关过于僵化的局面,激发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对公务员实行开放性管理、强化公务员的流动性成为了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

“韩国的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无能渎职公务员退出制”。行政自治部门在中央部门中首次对职员进行了工作评定和多方面评价,并将最差的2%公务员归类为“退出审议对象”。”

总之,国外对于公务员辞职辞退方面的研究大多是从属于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并且主要侧重于防止公务员辞职后的权力期权化问题、对再就业本身的思考问题以及实行公务员合同制的问题。其贡献在于,提出了弹性雇佣、破除公务员永业制、建立公务员合同制等新观点,同时在法律条款上做了比较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这对于我国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其不足在于没有系统的理论作为研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基础,仅在研究整个公务员制度时提出有关的建议和观点,对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研究没有进行更深入细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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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文献综述

近年来的公务员报考热现象,使国内许多学者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上,对于公务员的开发、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己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公务员有进必有出,不然会出现机构臃肿的现象。为了提高公务员系统的行政效率和促进人才流动,我们在进行上述方面研究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研究。

国内针对公务员辞职辞退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学者们主要研究公务员退出制度,重心多放在宏观层面,仅有少数学者在其研究成果中比较完整、系统的介绍了公务员辞职辞退,从而为后继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就国内来说,“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研究较早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他在《大变革一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与行为选择》中提出了建立以辞职、辞退和退休为主体的公务人员资格消失制度,其局限性在于对公务员的退出概括比较粗略,没有考虑到公务员退出系统后的权利与义务,也没有对退出机制进行深入的阐述。”

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武汉大学的李和中教授对公务员退出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在著作《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对公务员退出的方式、特点以及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分别介绍了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公务员退出机制,而且还单列一节分析了我国公务员退出渠道所面临的问题,并对优化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进行了深度思考。该书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解释局限在退休、辞退、辞职和开除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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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其他有关文献,可以总结出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从不同角度定义公务员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义;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对策措施。

对于以上方面的研究,多数观点都是相通的,但也不乏新颖之处。具体来看,学者们对于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定义比较一致,认为公务员退出是指退出公务员系统,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也不再履行相应职责、享有相应权利。不过河海大学的刘义在其学术论文《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对策研究》一文中又在前述定义的基础上,强调了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并不等于退出,必须是辞去公务员职务,离开公务员系统,失去公务员身份。刘博在《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研究》中提出健全公务员退出制度,为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分流富余人员拓宽渠道。杨波在《公务员自愿退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一文中提出了应给退出公务员系统的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钱再见在《我国公务员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实施对策》一文中对建立公务员保障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尝试;李和中、东晓在《公务员“再就职”制度的改革与启示》一文中,对日本已经比较完善的公务员“再就职”制度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此外,郝欣在《公务员良性退出机制建构研究》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建立良性退出机制的观点,值得探讨。

另有一些学者从公务员“下海”以及政府部门领导引咎辞职方面对公务员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比如金太军教授在《引咎辞职的双重效应分析》一文中指出,引咎辞职制度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对于制约行政权力、增强领导者自我责任感等方面有着积极地督促作用,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对行政权力的放纵、帮助政府文过饰非等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