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权中倾斜保护理论的修正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的规定是建立在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理论基础之上的,“采取倾斜保护的一个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武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现实途径。”
不可否认地说,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大部分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与用人单位相比在信息的获取上居于弱势,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并依靠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来维持日常生活。但是,如今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有些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居于弱势地位,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必须依靠这些劳动者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这些劳动者一般掌握着娴熟的技术或者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对高新企业来说,掌握着核心研发技术的劳动者是关乎企业生产发展的决定力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着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者是中小企业维持日常的生产秩序的关键。因此,这些劳动者并不同于那些居于弱势地位的大部分劳动者。
法律在倾斜保护理论基础上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却忽略了不同层次劳动者之间的差别。立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的主旨是要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则“代为思考”地将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团体力量介入双方法律关系当中,以达到双方力量平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不同职业、不同水平的劳动者而言,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协商的能力存在差异性,立法的切斜保护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理论无差别地保护了所有劳动者变成了一种过分的保护,这也造成了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对于劳动者辞职权的保护应当在从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职位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后给予分层,对劳动者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对高层次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不但不会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地位的平衡,反而会造成劳动关系内部权利义务结构失衡。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劳动合同法中无差别的倾斜保护理论,法律依据倾斜保护理论进行制定和修改时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不同层次,要对不同层次的劳动者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此才不至于导致倾斜保护变成了过分地保护,能够真正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能防止劳动者辞职权被滥用。
劳动合同法基于倾斜保护理论而赋予劳动者充分的辞职权,对劳动者而言意义重大。劳动者可以有充分地选择职业的自由,有助于劳动力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也促使着企业去努力改善自身状况,以留住优秀人才。赋予劳动者充分的辞职权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差别,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与国外相比略显不足,所有劳动者都无差别的享有充分的辞职权,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并不居于弱势的地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有过分保护的嫌疑,甚至有些劳动者滥用法律赋予的辞职权,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行使辞职权预告期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灵活性,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够详尽,有必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从劳动者分层的角度出发,在立法上赋予不同层次的劳动者不同程度的辞职权,这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且不至于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重新审视辞职权的适用劳动合同的范围,以维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完善行使辞职权程序、预告期、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法律后果的相关立法规定,并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遭受阻碍时的救济程序做出规定,使立法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能够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并且做到禁止权利滥用。希望今后的立法对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进行完善,以真正实现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