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辞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4-11-07 04:08:02

国外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辞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德国

在德国因解雇而终止劳动合同就相当于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正常解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般情况,解雇声明的提出和一定期限的遵守通常是正常解雇的前提。“德国法认为劳动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一种,一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合同关系应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此种权力即终止权为形成权的一种。”8而“解雇申明是一种单方的、有待接受的、法律性的、对立性的、形式自由的意向说明。据此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在以后某一时刻终止。”

在德国,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劳动合同的双方都享有的,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而言,法律赋予了预告辞职权。《德国民法典》第620条第2款规定:“雇佣关系的持续时间既不确定,也不能由劳务的性质或目的推知的,任何一方可以依照第621条至623条通知终止雇佣关系。”第622条第1款和第622条第6款都对通知终止的期限做出了规定。由此可知,雇员的预告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通知终止期间不能长于雇主的预告期间。

德国关于即时辞职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626条“由于重大原因的即时的通知终止”。第626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由于重大原因而通知终止雇佣关系,无须遵守通知终止期间,”第2款规定:“前款所规定的通知终止,只能在两个星期以内进行。”@即雇员必须在重大原因出现后两个星期内行使即时辞职权。

对于行使预告辞职权和即时辞职权时,通知终止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形式,《德国民法典》第623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即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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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

日本的劳动者享有的预告辞职权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本民法典》第627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申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此可知,在日本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劳动双方都享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的预告期为两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最长为3个月。

在《日本民法典》中第628条规定:“当事人虽定雇佣期间,如有不得已事由时,各当事人可以即行解除契约”。《日本劳动基准法》第15条规定了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尽到的义务,并规定了一旦雇主违反了这项义务,劳动者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日本的劳动者在因为有不得已事由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雇主未明确或准确说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相关情况时,劳动者享有即时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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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

在《法国劳动法典》中第122-3-8条规定:“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定期劳动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在不可抗力之场合,才能在其期限未到之前予以解除。如受薪雇员违反第一款规定,雇主有权得到与其受到的损失相适应的损害赔偿。”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行使的辞职权是非常有限的,一般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够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违反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签订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雇员,也没有即时的辞职权,必须遵循预告期的程序。

根据第122-5条内容的规定,如果雇员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以及期限的长短,应当以法律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具体内容为依据,如果没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也不存在劳动合同中相关的协议规定,那么对于此期限长短应以当地习惯或行业习惯为依据。由此可知,预告期的确定方式一般由法律做出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都没有就以行业习惯确定预告期的长短。第122-13条规定:“受薪雇员主动提出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如属滥用权力可引起损害赔偿。”此条的规定也意味着,对于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雇员,其行使辞职权也是受到了限制的,并没有充分的辞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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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其倡导自由雇佣的原则,因而雇佣合同的期限并不固定,甚至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确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较为灵活,这使得劳动者享有了充分的选择职业的自由。在英国,根据普通法的规定,雇员享有的辞职权表现为因单方面通知而终止和因即时辞职而终止。通知形式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对于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只要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前通知即可实现劳动合同的终止。“在美国,“任意雇佣”是雇佣关系的基本形式,即除非双方雇主与雇员之间另有协议,否则双方都可以在任何时间随意解除雇佣关系”。“美国的雇佣自由不仅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而且是终结劳动关系的自由。在此理念的支配下,劳动者可以无需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享有随时解雇劳动者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美国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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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台湾地区

在我国台湾地区,其“劳动基准法”中第15条内容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预告辞职权,适用于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的劳动合同,但是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能在该劳动合同满三年后,才能行使预告辞职权,且需要遵循三十日的预告期规定。“劳动基准法”中第14条是对劳动者即时辞职权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即时辞职权也是在雇主违法或违约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使,同时,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金。三、国内外关于劳动者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对比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享有辞职权的规定与国外相关法律对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的规定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我国对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的法律规定是一体化的

即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以充分地行使辞职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国外的劳动者享有预告辞职权一般是在于雇主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得以行使预告辞职权。劳动者与雇主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行使预告辞职权是受到限制的。例如《法国劳动法典》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预告辞职权只有在双方一致同意或在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存在不可抗力的场合,才能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对于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劳动者享有的即时辞职权,从我国与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的比较来看,行使即时辞职权的条件相差无几,一般都是在雇主有违法或违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或者因重大原因或不得已事由必须解除合同情况下行使。但有所区别的一点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劳动者在行使即时辞职权时,也必须通知雇主,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仅为两个星期。而我国的劳动者在行使即时辞职权时,并没有规定行使即时辞职权的时间限制。

其次,关于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的预告期的规定不同。

我国关于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的预告期规定是固定的,即试用期内的预告辞职权的预告期是三日,除此以外的预告辞职权的预告期为三十日。此预告期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对预告期的长短做出约定。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关于预告期的规定也是法定的,和我国一样。但是有的国家关于预告期的规定则与我国的规定不同,在德国和法国,雇主和雇员可以约定预告期:在法国,预告期还可以依据行业习惯来确定;而在日本,预告期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长短不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预告期为两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预告期最长为3个月。国外的立法依据情形的不同对预告期长短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预告期长短的区分不仅尊重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辞职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相比而言,我国预告期的规定缺乏区分度和灵活性,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最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违法或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规定,则需要承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内容和计算方式。而国外的立法在这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121条规定了在劳动者欠缺通知的情况下,应支付的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我国有必要对劳动者违法或违约行使辞职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