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伦理基础

时间:2024-11-07 03:59:04

构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伦理基础

引咎辞职制度作为行政问责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要求领导干部高度自律,主动内心自省,因此,在完善制度的刚性外在条件的同时,更应提高行政伦理方面的内在约束,进行伦理基础构建,从根本完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构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伦理基础

一、提升领导干部的道德素养

领导干部在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领导责任时,能否第一时间主动站出来对其行为负责,积极内心自省、承认错误,是由领导干部自身的道德水平的高低来决定的。提升领导干部的道德素养,促使其在应当引咎辞职时能够主动站出来,可以从以下两个进行加强。

第一,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性。领导干部的自律性主要包含两个层面。首先,领导干部作为普通社会人,应当具备内心自省、良心自责等心理感受。其次,领导干部作为政府序列中的一员,其行政人格应由具体的行政职业所塑造,具体的行政职业要求相应的领导干部具备相应的品质。自律性的行政人格更偏重于强调领导干部职业的特殊性。行政伦理的自律性和他律性的区别在于:行政伦理的自律性更注重领导干部的内心自省,即是否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其行政行为的结果取决于高标准的自我要求,而非外在的约束;相反,行政伦理的他律性则表现领导干部的日常行为主要来自于外在的约束,而非积极主动内心要求。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作为现代行政问责制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的问责形式主要体现在承担责任的主动性。相比于责令辞职、处分、辞退等他律性的问责方式,引咎辞职要求领导干部在特殊的行政职业背景下,树立高度自律的行政人格。在发生相关事件时,第一时间内心自省、严格自律,主动站出来承担相关责任,是领导干部的必备品质。在自我利益与权力的公共性发生冲突时,领导干部应深知权力的公共性,而非追逐私利的工具,及时做到内心自律,才会防止因权力异化导致的失信于民,政府形象受损的后果。总而言之,唯有不断加强培养领导干部的自律性行政人格,注重引导领导干部在其日常的行政职业工作中习惯内心自省、事事自律。这样才会在发生相关事件时,首先自律并引咎辞职。原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故而引咎辞职,其在当时赋诗一首“心在哪里安放”,表现出孟学农敢于内心自省,直面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较高道德修养,是有高度自律性的体现。

第二,提升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从全球范围来看,问责制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措施,它虽然在某些方面实现了预期的效果,但其实施也正遭遇很多的障碍,其发展受到了诸多的限制,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就是其中之一。好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敢于担当负责。愿不愿、敢不敢担当负责,既是工作能力问题,更是政治素质、胸怀修为问题。有权必有责,眼睛盯在权上的干部做不成好干部,眼睛盯在责上的干部才能成为好干部。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从政要尽责、为官要尽责。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干部更要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作为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的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昼无为、夜难寐”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心一意抓发展、保稳定,切实履行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职责。只有这样,在发生相关事件时,身居行政职位的领导干部便会自觉的认识到其职位所带来的相应责任并勇于担责,进而使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落到实处。因此,通过在岗前引导领导干部树立责任意识,在岗中时时加强权责统一观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才会使问责制,尤其是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具有无限活力。

构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伦理基础

二、树立自上而下的示范

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如果上一级领导能够主动站出来第一时间引咎辞职,为下属或下一级领导干部树立榜样,率先垂范,那么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将会较为顺利得以实施。行政伦理中强调榜样及示范的作用,在日常的公共管理事务中,上级领导或同事拥有较高的道德素养,事事严于律己,则会形成一股带头的效应,下属或同事将会改变自身的不良习惯,像榜样看齐。例如,在2014年4月的韩国

“岁月号”的沉船事件中,韩国国务总理郑烘原引咎辞职。郑烘原承认,初期的救援应对方面有很多问题发生,就此向国民表示深深歉意,自己作为国务总理应对此负全责,所以应该从这个位置退下来。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郑烘原贵为一国总理,在发生沉船事件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在回应民怨的同时,必定对同僚下属道德羞耻感有一定的提升,率先垂范促使下属也采取相应的行动。反观,我国近年来的重大责任事故,无论是青岛黄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还是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件,或是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均无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主动第一时间站出来承担过错并引咎辞职。试想在发生上述事件的过程中,有相关部级领导或是级别更高的领导像韩国总理一样,第一时间主动站出来并引咎辞职,将会对我国的问责制度尤其是引咎辞职制度实施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榜样力量的形成,领导干部序列中也会形成一股较强的勇于内心自省精神。

构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伦理基础

三、加强行政伦理立法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规范,伦理基础的构建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还要通过伦理立法来建立起制度方面的支撑。通过行政伦理立法来实现行政伦理的法治化也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在1958年就实施了《政府人员道德准则》,随后还先后颁布了《国家政府行为道德法》、《美国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标准》、《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等若干规范,这些法案已成为美国国家机关和官员廉洁性的保证,是指导美国公务人员道德行为的宪章。韩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公务员伦理与服务等的法律规范,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伦理立法落后较多。《宪法》在第二十七条指出,政府官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这一价值要求为我国行政伦理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宗旨和理论依据。《公务员法》也同样提出了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道德要求。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仅存在于原则规定的层面,缺乏实践中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制定公务员道德法,通过法律的方式对领导干部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加以明确。

构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伦理基础

四、设立领导干部行政伦理管理和监督机构

要想使行政伦理立法落实到每个公务员系统内部,就需要建立推动行政伦理立法落实的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制定详尽的实施规范,对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行政伦理行为进行相应管理,以起到监督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目的。同时,可以对那些违反行政伦理行为的领导干部加以提醒,严重时给予惩罚,进而督促领导干部遵循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来践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行政职业道德准则。

早在1978年,美国便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同时为了法案的具体贯彻和实施,专门成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该办公室任命具有独立资格的法律顾问,对行政部门高级官员的犯罪活动指控进行调查,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有关道德领域和利益冲突的规章,对政府人员进行利益冲突和行为准则方面的伦理教育,对政府部门的道德计划进行定期检查,评价道德条例及道德法并建议采取合适的改进行动。美国成立的政府道德办公室,就是政府官员伦理管理和监督机构系统和权威的代表,对政府人员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有效监督,使其行政伦理行为得到了及时的规范与约束,同时提高了政府人员的行政责任意识和道德感,保证了公共管理事务得以顺利实施。

目前,我国仍没有成立像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这样的行政伦理管理和监督机构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也因此缺乏专业的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因此,要想行政伦理立法在我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对领导干部的行政伦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并监督,就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干部行政伦理管理和监督机构。首先,应由我国党纪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来进行贯彻和落实行政伦理立法的工作,以履行组织和管理行政伦理行为的职能,具体来说,要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来使道德规范得以真正落实。其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独立的行政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修改行政伦理法规,同时在地方人大也成立行政伦理委员会,负责对领导干部行政伦理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开设专门的机构负责定期开展领导干部的行政伦理教育与培训,必要时可以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测评,对不遵守领导干部行政伦理规范的行为启动问责程序,从而起到遏制领导干部行政伦理失范的行为,提升领导干部的道德意识,使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行政伦理立法及其规范,积极遵守行政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