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引咎辞职制度经验借鉴

时间:2024-11-07 03:59:02

国外引咎辞职制度经验借鉴

国外引咎辞职制度经验借鉴

一、官员自律意识强

从发达国家诸多引咎辞职的实例可知:引咎辞职在这些国家里属于政治惯例,已经融入他们的政治文化,只不过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并非制度、法律性的条文,它在西方各国的历史长达近百年。西方各国的立法都只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却均无与引咎辞职相关的条款。引咎辞职体现为责任人主动的行为选择。虽然诸如媒体、民意等源于公务员体系以外的各种群体都会施加一定的压力,不过,引咎辞职基本上皆为官员自己主动、自律、不加强制的行为,并非是受组织强制的被动之举。其承担的主要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基于应对民意、保护政府合法性的层面而言,引咎辞职属于政治责任的性质;基于官员为自身行为负责的层面而言,其属于软约束性质,是一种道德和责任感的约束,是一种道德责任。①

例如,在2014年4月的韩国“岁月号”的沉船事件中,韩国国务总理郑烘原引咎辞职。该事故最终造成约三百余人遇难。韩国国务总理郑烘原于当地时间27日上午召开发布会,称自己应对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负责,宣布辞职,并希望家属能原谅及理解他的决定。他向遇难人员表示悼念,向家属表示歉意。郑烘原承认,初期的救援应对方面有很多问题发生,就此向国民表示深深歉意,自己作为国务总理应对此负全责,所以应该从这个位置退下来。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郑烘原贵为一国总理,在发生沉船事件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而非韩国对该制度具有相关明确的规定而被迫辞职。这是韩国官员高度自律的表现,同时也体现了该国在引咎辞职问题上已形成非制度化的惯例。

国外引咎辞职制度经验借鉴

二、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

官员问责制需由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标准作为支撑,并配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约束公务员的权力。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离不开其它环节的紧密配合,只有落实责任、标准化追责程序方可保证将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若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途径和新闻监督机制的通力协作,官员问责机制对公务员就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探讨西方发达国家在责任官员的政治、道德层面的追责可知:正是因为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政府官员工作失误时将受到民众、媒体、组织、代议机关的处罚与裁决,将公务员手里的权力还之于民。单只凭诸如公务员本身道德觉悟之类的内在控制因素还不够,必需将社会的作用全面发挥出来,激发民众的热情和积极性,将其用于监督公务员的工作,将公务员光明正大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下,让千万双雪亮的眼睛紧盯干部官员的行政工作,对其产生强大的监督作用。

引咎辞职能在美国顺利推行,得益于美国完备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美国的政治格局为: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即将国家权力划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独立行使,总统的行为受法院和国会的双重监督,彼此制约、保持平衡。严格、强大的监督机制可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官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失误,但凡官员有失职、违背法律之举对民众的信任造成影响,如果官员不自行引咎辞职,国会即可利用弹劾、质询、不信任案等各种方式来追责,从外部对官员施压,让官员不得不引咎辞职。由此可见,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能为引咎辞职制度顺利推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在英国,弹劾制度被最早用来追究官员的政治责任。十六世纪初,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英国的上层建筑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落后的权力体系制约了社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通过革命废除了落后的君主专制制度,逐步建立了较为先进的君主立宪制。议会的权利在这种体制下得以充分发挥,并逐步形成了政府必须向议会负责的惯例。这种惯例之所以能过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是一切权利的来源,议会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被赋予监督政府日常行为的权力,并在必要时向政府采取弹动措施。在这种制度的强大推动下,政府官员将自身职责内化为行动指南,并通过长期的政治实践这种习惯逐步渗透到引咎辞职领域来,成为完善政治民主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因此,有必要借鉴英国的引咎辞职制度,进而提升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同时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外引咎辞职制度经验借鉴

三、发达的公众舆论监督

透明的公开政务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表现和公民对政府及其不作为官员的追责前提。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规章制度无法从根源上推动引咎辞职的发生,大多数时候,官员自我省悟与自律作为化解问题的终极手段。除此之外,因外界舆论媒体的造势施压,会进一步促进官员引咎辞职。很多时候,公务员本身对一件事情并无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必要,可鉴于民众和舆论的压力,再有其自身道德省悟与责任感的作用,公务员最后还是做出引咎辞职之举。由此可见,政府信息的公开是行政问责能不能顺利执行的重要条件。

美国是世界上政务公开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美国通过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将政务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信息公开难就难在要求权力机关将与之有关的行政活动对外公开,特别是民众利用法律允许的流程和途径对权力部门提交合理申请的情况下,若政府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就必需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要想确保信息公开,就必需从法律法规来下手,合理定义公开和保密的范围。

在法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便制定实施了行政机关与公共关系法,该法案中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必需向民众公开办公地址、职责权力、活动流程及方式。这一举动迫使法国官员在遇到相关事件时,能够做到主动承担责任并辞职。在英国,权力运作过程必需是透明的,人事变动必需对外公开,并细化财政预算,公开召开合义制行政机关会议(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民众拥有观察会议进程、出席、旁听、观看会议并获取与会议有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需真正维护民众参政议政的权力,必需提前知会与利害有关的人,并召开听证会议,展开广泛的、合理的、民主的调查,避免事后给公民带来损失、损害到法律赋予公民的相关权利。英国在政务公开方面的相关举措进一步表明,相对透明的公开政务信息,对于当地官员具有一定震慑作用,迫使其站出来承担责任并辞职。

政务公开透明度作为政府民不民主的一种重要标志,对构建、完备责任政府起到了直接制约的作用。因此,强化政务公开化、透明化建设属于完成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关键节点,政府勇于、乐于公开就标志着这个国家属于法治国家。美国境内拥有多家媒体,其大众传媒业高度发达,这当中有几家极具影响力:报纸方面以《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洛杉矶时报》为代表,杂志业由《时代》、《新闻周刊》为代表,广播业电视业以ABC、PBS、NPR为代表,新闻社的代表当属美联社。其大众传媒极具渗透性,覆盖范围极广,很多政治方面的丑闻均由媒体及时报导出来,让民众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情况并给出相应的反馈,典型的案例有:“水门事件”被《华盛顿邮报》报导出来,多家媒体紧随其后,使得尼克松做出了引咎辞职之举:西方发达国家里,媒体被誉为第四种权力,其利用舆论力量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民众可利用政治性质的投票、选举、结社、表达和接触等多种形式来加入政府的政治工作,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种做法给政府的政治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媒体的观点对民众的舆论会起到引导作用,受此高压,官员们只好引咎辞职。在法国,公民的言论高度自由,并受到了宪法的保护。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的出版发行都不用得到政府的批准,所有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新闻媒体就能无所顾忌地将官员失职、违法之举如实、快速地报导出来,确保民众能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实情,从而向官员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官员只好做出引咎辞职之举。

国外引咎辞职制度经验借鉴

四、小结

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领导干部缺乏内省、薄弱的权力制约机制。国外先进的经验主要包括:官员自律意识强、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发达的公众舆论监督。本章着重研究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为下一章的对策建议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