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的相关理论
1、制度伦理理论
邓小平同志说过,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敢做坏事,坏的制度却让好人不能做好事,甚至做坏事。制度是指以习惯、规范以及法律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程序由相关组织颁布实施的社会运行机制和规范体系的总称。制度伦理则是指从伦理的角度对社会运行机制和规范体系进行思考并提出要求。其既涵盖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对社会运行机制及规范体系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的价值评判和道德判断。引咎辞职制度作为现代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的形成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的伦理修养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作为一种仍在逐渐发展的制度,其自身的合理性决定了制度本身能否内化成受众的道德精神。因此,应当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思考,将引咎辞职制度的外在制约对客体的规范引导、纠正充分发挥出来。
总而言之,领导干部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得以充分体现,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于官员的道德水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个体伦理修养的生成与提高仍是以制度伦理为前提,建立在制度伦理的基础上,在一定意义上来看,执行相关制度的主体以及执政者的伦理修养是由制度伦理来决定的。在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过程中,应当首先关注制度伦理是否合理,在此基础上再对领导干部的伦理修养提出合理要求。当前我国的引咎辞职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该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制度自身的设计以及执行的合理性不足都要求从制度伦理的建设角度来进行理性思考。
2、问责制理论
责任政府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主动承担责任,还需要外界积极向政府问责。官员问责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而我国问责制的确立却是近几年的事情。问责制指的是特殊的问责主体对于公共责任担当者担任的责任和义务的实行状况而实行的而且需要它负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标准。”《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则认为问责是指委托方与代理方两者存在的联系,也就是得到授权的代理方有责任其牵涉的工作情况向委托人进行应答。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本途径。公众、媒体等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并积极通过民意代表机关向政府问责,保证政府行为符合公众意愿和要求,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公众的整体利益。
问责制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官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从而承担责任。”行政问责,既包括同体问责,又包括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即政府系统内的问责,侧重“上问下责”,科层制的等级结构保证了这一问责形式的有效实施,然而同体问责的有效性、彻底性不免值得怀疑。异体问责则是政府系统以外力量的问责,包括立法机关、公众、其他政党等的问责,能形成对政府的外部压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引咎辞职往往是政府外部力量监督、政府内部压力、官员道德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和自我间责的统一,是问责制下一种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3、责任伦理理论
曹刚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损文指出,任何一次重大的社会变迁都伴随着新的伦理精神的产生,当代中国社会需要新的伦理精神来支撑社会的成功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伦理精神就是责任伦理精神。其中,新的道德思维是责任伦理精神中最深层次的东西,是决定一切社会道德现象的“底色”。
责任伦理具有他者思维、复杂思维和境遇思维的特点:
首先,责任伦理在自我之外发现了他者,并以“他者”为责任伦理学的逻辑起点,改变了传统哲学探讨道德问题的方法,矫正了传统伦理中以“己”为逻辑起点的思维偏差:
其次,与传统伦理的简单的道德思维相比,责任伦理是一种复杂的道德思维,它处理集体活动的应当性问题、判断无法预测的极其复杂的行为目的与结果间的因果联系、解决因缺乏价值共识而引发的对抗性冲突;
第三,与传统伦理的律法主义思维注重到经书中寻找规则的做法不同,责任伦理是一种境遇思维,它面向道德决策和行动,把具体的道德情景作为道德推理的起点,从境遇出发解决人类生活面临的道德难题。
这些特点使责任伦理突破了传统道德思维的局限,为解决当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道德难题提供了根本前提。当发生突发重大事故时,领导干部是第一时间主动站出来承担相关责任还是选择逃避问题,同样是其所面临的一个道德难题。领导干部只有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简单地推为客观责任,是现代责任伦理所要求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