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的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时间:2024-11-07 03:53:04

引咎辞职的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引咎辞职的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引咎辞职的内涵

《北史周武帝纪》里有“公卿各引咎自责”的话语,其是迄今为止关于引咎的最早记载。意思是说,应该从自身角度找原因,坚持自责及自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如此阐释该词:自己积极地承担责任,并辞去相关的职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强调:引咎辞职指的是,各级干部因出现严重失误、失职而引发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或对安全事故负有直接监督责任,不应该再担任相关工作,由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统称《规定》)对其概念又进行了稍微的调整:各级干部因出现特大失误、失职而引发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或对安全事故负有直接监督责任,不应该再担任相关工作,由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其补充了应该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况。在参考上述文件论述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统称《公务员法》)以律法的形式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

引咎辞职指的是领导干部因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失职而致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对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除此之外其还做出了补充说明,各级干部应该引咎辞职或由于其他因素而不再适宜担任某职务的话,本人不引咎辞职的,需按照法律要求责令其辞职。”

引咎辞职的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二、引咎辞职制度的内涵

该制度的对象:即究竟何人适用于引咎辞职的有关要求。我国有着严格的官员等级制度。就行政等级而言,只有乡科级以上、涵盖乡科级副职才属于领导成员。《规定》第3条指出,其主要涵盖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领导成员(正职除外)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上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引咎辞职的原因:也就是执行标准问题,“咎”的种类。“咎通常指的是因工作大意或不负责而引发的失职现象,与贪污、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有本质上的不同。”就其定性而言,在担任职务进程中因为工作出现了“重大失误”、“引发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对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等是其辞职的主要标准。就其定量而言,在《规定》中列举了9条应该引咎辞职的缘由。

引咎辞职的属性:也就是特征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区分度上。

第一,引咎辞职强调的是主观层面的自觉行为,从理论角度来理解其是不需要外在强制力发挥作用的。强调各级干部应该做到恪尽职守,严于律己。

第二,其具备如下特点。

1.非直接性责任。辞职者并不应该对过失负直接责任,但是为了对公众有一个交代,其将责任主动地揽过来。

2.不属于刑事、党纪处分类的类别责任。那些没有严重到接受刑事或党纪处分的责任才可以以“引咎辞职”的形式承担相应责任。

3.其只是一种政治责任。

引咎辞职的最终结果:也就是具体承担什么责任的意思。就责任追究制度而言,主要涵盖了:政治、行政、法律等责任。引咎辞职其实并不属于法律责任,其应该归属于道德层面的责任。因此官员在引咎辞职时只是辞去“现任职务”,并不是说不能接受其他职务。此类官员依据属于公务员中的一员,只是在其担任其他职务时国家做出了具体说明,引咎或因责令辞职的,一年之内不得担任和原来职务地位相当的职务,且不得在两年之内再次提拔。

引咎辞职的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三、引咎辞职与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的责任追究制度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涵盖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等;对于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两种处分并不交叉,属于不同的处罚性质。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还规定了具体的问责流程,其形式涵盖了: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责令辞职、免职。为了更加精准地理解引咎辞职的含义,我们必须仔细地区分相关概念。

引咎辞职及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指的是,相关的问责主体针对相应责任承担者的应尽义务的履行状况而执行的并强制其承担责任结果的一种规范。此处的责任承担者囊括了行政及党内官员等。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引咎辞职只是一种具体的官员问责机制;相较于被动问责机制,其是一种自主的能动的行为,即官员主动地承担相应责任;行政问责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但涵盖了行政体系自身,此外还囊括了人大、民主人士等主体,而引咎辞职的对象只是各级领导干部;其只是整个问责流程中最初始的阶段,有时候还未开启问责流程,相关责任人已经主动引咎;在问责进程中,对于那些需要引咎却不引咎辞职的,问责部门就会责令其辞职或强制免职;行政问责针对的是所有的责任,如政治、行政、法律等责任都是其关注的对象,而引咎辞职通常只关注道德责任。

引咎辞职及处分。引咎辞职其实不属于处分的范畴,只是主动的辞职,是公务人员选择有尊严离开的表现;至于处分问题,笔者以在上文中做了详细说明,其两者属于不同的处罚模式,能够同时使用。倘若某干部的“咎”已到达了比较严重的程度,那么即便其选择引咎辞职也不能免除其他的惩罚,需要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处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党组织,客体是违反纪律的公务员,不管其是不是身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与之不同,其主体为党政领导,对于处分公务人员通常只能被动接受,而引咎辞职却是各级领导的一种主动行为,且其辞职后还可以保留与之前相同的待遇,《公务员法》明确指出处分解除后,公务员工资及职务级别不受原来处分的制约。但降级、撤职处分被解除的,不能恢复原来的待遇。

引咎辞职及辞退。辞退指的是各单位机关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凭借既定的流程解除和某公务人员的所有职务关系,被辞退者必须离开单位机关且不得保留公务人员的身份。而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职务,其公务人员的身份不会被改变;就主体而言,辞退的主体为行政行为,而引咎辞职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辞退的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的公务人员,而引咎辞职则只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可以提取失业保险,而引咎辞职则会保留原有的薪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