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一、问题的引出
在原告程日祥诉被告江苏峰峰钨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东民初字第798号),原告以难以忍受被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未安排过休息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被告结清相关费用。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补足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被告辩称,本案因原告申请辞职而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补足支付差额工资,而对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约定,被告也每月缴纳200元,因此不存在未缴纳的情况。
在原告程利明诉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物流中心案中([2014]新民初字第0579号),原告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未接到任何处罚通知被告就无故扣除工资及被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无故克扣原告工资的事实,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未足额支付和克扣的工资,但对经济补偿金事项只字未提:而对未缴纳社保费的争议法庭未予以查明,劳动者若认为被告有少缴纳的行为建议其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上述两案都是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法院裁判结论却有天壤之别。这充分揭示了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中,由于实质与形式相分离的特征所带来的认定被迫性的困扰。认定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直接效果就在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以此救济劳动者。但是劳动者主动提交辞呈的表象又会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劳动者辞职的被迫性就成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本文的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增强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以期更好地指导实践,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提高,劳资双方的冲突越来越频繁。企业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用工自当允许,但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规定的应付的“成本”--经济补偿金。
不少不良企业采用种种刁难措施让劳动者不堪忍受而“主动”辞职,借口劳动者辞职而行解雇之实,因此对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进行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可以完善解雇保护理论。虽然劳动法学界对解雇保护制度进行了很多研究,无论是在解底事由、解雇的程序以及救济方面均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但是这些成果不足以解决劳动者被迫辞职时权利的救济,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的一个延伸,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丰富和完善解底保护理论,实现应然层面对劳动者的全方位的保护。
第二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可以让司法实务异认识到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本质,在认定时可以借助理论研究得出的认定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案件:
第三可以推动立法的完善。劳动者被迫辞职集中规定于我国《劳动法》第3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劳动法》第32条进行了极大地扩充,表面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由于规定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很好解决实际案件。对此制度的研究可以纠正立法,推动司法解释或者地方立法对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
本文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包括著作、论文、期刊、裁判文书、立法文件、外文资料以及网络资料等,对其予以归纳总结,紧扣本文主旨进行了分析引用,最后提出的自己的完善建议。
2.比较研究法。
通过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或判例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推定解底制度,有效借鉴其中的先进经验为本文所用。
3.类型化研究法:
本文对域外的推定解雇制度进行介绍并总结出其实质,梳理我国地方立法对劳动者被迫辞职适用情形的细化和修正,并予以归纳和总结,对司法裁判文书中不同的劳动者被迫辞职适用情形进行分类归纳,最后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二)创新点
1.选题新颖。国内劳动法学界对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尚显匮乏。作为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下位概念,学界对它的研究也多放在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中,或者在劳动合同变更制度中。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动合同法》第38条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但各地司法机关对该条未列明的情形裁判不一,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极具现实意义。
2.本文借鉴域外的经验,探索出了我国认定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一般条款,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条件的标准定我国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