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预告辞职的调查目的、方法和样本特征
本调查是针对兰州,嘉峪关,酒泉,三地的企业和员工所做的大型实地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分为两个部分,分别针对企业和员工个人。本调查报告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设定了几个基本问题。对劳动者预告辞职的原因和离职程序及争议类型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分析。在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呈现之前,笔者根据从兰州、嘉峪关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到的情况,制作了“近几年劳动者辞职纠纷仲裁受理情况表”
近几年劳动者辞职纠纷仲裁受理情况
(图表数据由兰州市,嘉峪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供)从上表看到,近几年两市仲裁委受理的劳动者辞职争议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兰州市仲裁委介绍,离职争议案件每年大概占到总劳动争议受理案件的5%。
为了准确了解劳动者预告辞职原因分布、离职争议类型、离职争议解决方式及非正规预告辞职是否普遍存在,以便进一步获取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认识情况,笔者在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先后对兰州,酒泉,嘉峪关三地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实发问卷350份,其中有效问卷343份。其中劳动者调查问卷共发出300份,回收3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293份。其中,男性134人,占45.4%,女性159人,占54.6%,年龄分布情况为,25岁以下占17%,25岁-30岁占33.3%,31-40岁占35.4%,41-50岁占14.3%。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此次调查采取对劳动者当面分发问卷,并在指导下由劳动者当面完成问答。对用人单位采取上门调查走访和电话询问的方式,根据走访和电话询问的结果,事后分类整理。
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作为一种基本制度,我国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自主权利,以体现劳动关系“用脚投票”的特点。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公布,员工在人员流动上的低限制已成为基本格局,在现实用工中,即存在劳动者随意辞职给用人单位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也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问题。预告辞职制度虽然只涉及《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但从劳动者提出离职到办理完离职手续,可能涉及主动与被动辞职、限制离职等多方面的问题。
《劳动法》只在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只在第三十七条原则地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但对违法行使辞职权的法律后果没有做出较为细致的明确规定。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对于正确认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界定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与遏止劳动者滥用辞职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劳动者调查问卷和对用人单位实地走访,并结合案例对完善预告辞职制度提出建议,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并适合我国实际的预告辞职制度。合理平衡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