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预告辞职中各方义务有哪些
一、劳动者的交接义务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交接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出来的一项重要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用工中,多表现为办公用品、岗位资料、财务费用的交接,劳动者违反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引起争议比较多。
二、用人单位出证、转称义务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解除手续,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出来的一项重要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15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劳动者发放相关证明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的一种应尽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给劳动者发放相关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现实用工中发生争议的,往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在得不到用人单位配合的情况下先行离开了用人单位,等到一段时间以后再到用人单位办理证明文件时,用人单位以此为要挟想迫使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条件,从而发生争议。
三、用人单位的一些不作为义务
在劳动者辞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处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用工中,扣押身份证件已经不多,但扣留技术或职称证书还存在某些企业,成为用人单位限制员工离职的手段。
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守密义务
对于掌握或了解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或资料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可能会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了调和劳资双方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中规定守密条款是用人单位在保护商业秘密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