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要缴纳委培费
一、案由
申请人:李白,男,某学校教师。被申请人:某专科学校。法人代表:王维,该校校长。
申请人李白,因夫妻两地分居,于2005年3月向某专科学校提出调动申请,未被批准。同年5月,李白又书面向某专科学校提交辞职报告,某专科学校根据校方的有关规定,要求李白向校方上缴2万元的违约金后方可辞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李白为此申请仲裁。
二、查明事实
经查:李白于1994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专科学校工作,1998年9月某专科学校推荐李白到大学助教进修班进修,次年作为定向培养,李白考入某大学硕士研究生班继续从事教学工作。2005年3月,因夫妻两地分居,李白提出调动申请,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李白又于同年5月提交了辞职报告。某专科学校依据该校的有关规定,要求李白缴纳2万元的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双方因此引发争议,长期未予解决。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李白自愿向某专科学校缴纳伍仟元(5000)人民币,作为某专科学校支持其上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补偿。
(二)某专科学校同意李白辞职,办理辞职手续,转交李白的个人档案。
(三)上述意见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向对方再提新的要求。
四、案后思考
这是一起因违约引发的纠纷,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最终达成了虽不是绝对合理,但双方基本满意的结果。通过此案的处理,有以下启迪可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人才市场逐步发育健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开始发挥,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一些包括单位出资培养的人才也因工作条件、作用发挥、福利待遇等因素出现流动,传统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就业格局一去不复返了。因此用人单位在聘用人才,培养人才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有关合同时,要完备合同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免出现纠纷后无据可依。
二是用人单位要想留住人才,除了为他提供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好的施展才华的舞台外,还要遵循市场的价值规律,按照市场的价格支付其报酬,否则人才资源就会流向效益好的地区和单位。
三是以人才的人事档案或其他为筹码,制约人才流动是不可取的,这样既违反了有关人才流动管理改革规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吸引人才。就是留住了人,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结果,不仅留不住人才,还惹来一系列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