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需要支付同事加班费?
案例:
2015年3月7日晚,蔡小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帖子:“今天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并附上了一张辞职报告以及和男友的合影。蔡小姐的好友不解:“辞职还庆贺?”不过,蔡小姐的回复更让好友大跌眼镜:“我男朋友被美国一所大学邀请当访问学者,我要去陪读了……他明天陪我去单位交辞职报告。”
蔡小姐今年27岁,2011年从一所专科院校毕业后,在一家纺织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她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发展,如今已被提拔为公司营销部经理,年薪超过十万元。
蔡小姐和男友青梅竹马,平时繁忙的营销工作,让她经常一天一个城市地换,沿海地区布满了她的足迹,充实忙碌的工作让蔡小姐从一个小小业务员,发展到如今的营销部经理,年薪也在逐步增加。而此次,面对男朋友的召唤,蔡小姐毅然停下了上升的脚步。“两个人分开的时间长了,会觉得生活少了点什么……”蔡小姐认为,现在正是男朋友最需要她的时候,自己应该暂时放弃事业发展去照顾他。
在男朋友的陪同下,蔡小姐于第二天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可让蔡小姐没想到的是,公司人事主管收到辞职报告后对她说:“因为你的劳动合同要到明年才到期,而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所以要赔偿公司的损失。第二,因为其他员工要做原来你干的活,他们的加班费将由你来支付……”男友3月15日就要去美国了,在时间上蔡小姐根本没办法做到“提前30日”通知单位,而且还要支付同事的加班费,这难道是人事主管在故意为难蔡小姐吗?
专家建议:
首先从法律上讲,蔡小姐如此辞职确实构成违约。3月8日书面提出辞职,3月15日是否就能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劳动者仍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未提前书面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可以向蔡小姐主张因其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由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收录用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并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或者利润损失。
用人单位依法获取相应赔偿,除了要提供证据证实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具体经济损失外,还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本案例中,如果公司确因蔡小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辞职,而安排其他员工在3月15日~4月7日这段时间内加班的,那么加班工资与正常支付工资的差额,就是蔡小姐违约辞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蔡小姐赔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者违约辞职,用人单位也不能扣发其应得的工资,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所谓的“代通知金”(作为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