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挥性决定,指挥性决定范文案例
指挥性决定是发文机关对某些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的决策部署,针对带有全局性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类问题,统一思想认识,提出工作任务,确定大政方针,提出工作方案、要求和措施。
指挥性决定通常都带有纲领性和规范性,例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而且篇幅较长,对下级有着明确的执行要求。在使用中,一定要把指挥性决定和指示性通知相区别。通常而言,前者是立足于全局的,事由重大而且内容相对有原则;而后者内容可重可轻,但是要求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指挥性决定的正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简要说明做出决定的意义、目的、背景和依据等。如果是部署项新工作,那么就一定要说明进行这项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如果是对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进行再次部署,那么就要对这一段时期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简要评价,然后再宣布决定内容。
第二,决定的内容、事项。这一部分包括了对这项工作具体详尽的安排和部署,因此篇幅会显得比较长。在写作的过程中,可以把这项工作的组成部分及相关内容分成若干个小部分来写,但是一定要注意各部分之间的逻辑顺序,并且巧妙地利用小标题以及中心句来突出重点。
第三,决定的结尾。会利用最后的自然段强调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或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同时对各有关方面提出执行要求。
【范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化肥产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克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資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竟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国务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