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规定怎么写,规定的起草格式与特点
一、规定概念解说
规定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行动作出具体规范性要求,用以统一人们行动的法规性公文。
二、规定起草格式
规定由标题、签署、正文三部分组成。
(1)标题
规定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事由加文种组成,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千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二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如果规定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在规定文种前应加“暂行”二字。如《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2)签署
一般由制定机关首长签署
(3)正文
正文由序言、规定内容和施行说明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大体上有三种:
第一种:是由序言、主体、结语组成。
序言部分殷写明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常用“为了…….特制定本规定”或“为了…根据……特制定本规定”的格式行文。主体部分写明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条行文。它是原则性的规范要求和具体约束措施的高度结合。应按先原则、后具体,先主要、后次要的顺序统筹安排。规定事项应简明具体、前后一致,并以“可应”、“不得”的肯定的语气行文,以显示其强制力。结语部分一般写施行说明、适用范围、执行日期、制定细则、解释权等。
第二种:条目式。
即整个规定从头到尾都以条目反映。若规定仅为某一事项或某问题而制定,则多采用此种形式。这种写法也可以划分出层次来般前一两条写制定本规定的原因、目的、依据等,中间写具体规定内容,后几条写施行说明。
第三种:由序言、小标题、结语组成这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的不同在于:主体部分列若千小标题,以统领本标题下的内容,小标题下用序码排列条目内容。
三、规定重点说明
(1)规定写作应注意的问题
写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规定事项要由“规”审“定",“规”是原则性规范要求。
“定”是具体约束措施。要原则在前,具体在后,面点结合,突出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表达要简明扼要,把规定的事项讲明即可。
(2)规定与条例的区别
第一,使用范围不同。
条例用于国家机关制定法规性公文时使用;规定则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使用。
第二,内容不同。
条例的内容大都是就组织形式、权限或方式等作出规定;规定的内容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
第三,表述方式不同。
条例的正文比较注重原则,具有普遍性;规定的正文比较具体,更带特殊性
第四,制定程序不同。
条例比较成熟,制定程序更严格;规定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且常随形势的变化不断修改补充。
(3)规定的种类
规定的分类可有多种分法:从性质上分,有政策性的规定和事务性的规定;从部门上分,有政府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规定和企事业单位的规定;从时间上分,有暂时性规定和长远性规定
(4)规定的主要特点
第一,具有普遍性
规定的使用范围很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使用。凡需要规范人们行动,要求有关人员统一协调的事情,都可以用规定行文。
第二,具有针对性。
规定都是针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而制定的,规定的制定与现实的需求紧密相联,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第三,具有约束性。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活动所提出的具体的规范要求,若违反了这种规范,轻则受到批评,重则要受纪律和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