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发明专利请求书
一、企业单位发明专利请求书格式构成
(1)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摘要。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为原本,一份为复印件。
(2)表格应使用中文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3)表格中方格口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4)表格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及邮政编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5)填表说明
1.表格第①、②、③、④、栏由专利局填写。
2.表格第⑤、栏发明名称,应简单明确,不得超过25字。
3.表格第⑥栏发明人应当是对本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发明人排列次序无法律效力
4.表格第⑦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笔名等。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第一署名申请人位置代表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5.表格第⑧栏,应填写已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证书号
6.申请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的,还应当填写表格第⑨栏,并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7.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表格第⑩栏。
8.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表格第@栏。
9.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表格第c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0.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还应填写表格第栏。
11.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表格第@栏,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的数量逐项核实
12.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必须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1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表格第@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表格第@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请求书原本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复印。
14.表格第栏,填写收件人地址和姓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件人地址应写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和名称,收件人写代理人姓名。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件人地址应写第署名申请人(代表人)的地址。若代表人为单位,在地址后面还应写单位名称,收件人应写第署名申请人(代表人)姓名。若代表人为单位,应写明单位联系人姓名。
15.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制定的附页续写。专利局统制定的附页续写。
16.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17.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1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元,超过300页的,从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元。
18.各种专利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汇款时应在汇单上写明费用名称、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和申请号。切勿使用电汇。
二、企业单位发明专利请求书[范文]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⑦ 发明名称 |
| ①申请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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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分案提交日 | |||||||||||||||||
⑧ 发 明 人 | 发明人1 |
| 不公布姓名 | ③申请日 | |||||||||||||
发明人2 |
| 不公布姓名 | ④费减审批 | ||||||||||||||
发明人3 |
| 不公布姓名 | ⑤向外申请审批 | ||||||||||||||
⑨第一发明人国籍或地区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 ⑥挂号号码 | ||||||||||||||||
⑩
申
请
人 | 申请人 (1) | 姓名或名称 中国药科大学 | 申请人类型 大专院校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2100000466006834N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 电子邮箱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中国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江苏南京 | ||||||||||||||||
邮政编码 211198 | 电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江苏省 | |||||||||||||||||
市县 南京市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 | |||||||||||||||||
申 请 人 (2)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 电子邮箱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申 请 人 (3)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 电子邮箱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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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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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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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联 系 人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12 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 |||||||||||||||||
13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相应信息一致 |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代理人 (1) | 姓 名 | 代 理 人 (2) | 姓 名 | ||||||||||||||
执业证号 | 执业证号 | ||||||||||||||||
电 话 | 电 话 | ||||||||||||||||
14分案申请 | 原申请号 | 针对的分 案申请号 | 原申请日 年 月 日 | ||||||||||||||
15 生物材料 样品 | 保藏单位代码 | 地址 | 是否存活 | 是 否 | |||||||||||||
保藏日期 年 月 日 | 保藏编号 | 分类命名 | |||||||||||||||
16 序列表 | 本专利申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 | 17 遗传资源 遗传资源 | 本专利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 | ||||||||||||||
18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明 | 原受理机构 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19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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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丧失新颖 性
| 宽 限 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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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保密请求 | 本专利申请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请求按保密申请处理 已提交保密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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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 22 提前公布 | 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 |||||||||||||||
23摘要附图 | 指定说明书附图中的图 为摘要附图 | ||||||||||||||||
24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页 2.说明书摘要 份 页 3.权利要求书 份 页 4.说明书 份 页 5.说明书附图 份 页 6.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 份 页 7.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份
权利要求的项数 项
| 25附加文件清单 实质审查请求书 份 共 页 实质审查参考资料 份 共 页 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 共 页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份 共 页 保密证明材料 份 共 页 专利代理委托书 份 共 页 总委托书备案编号(____________)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份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份 共 页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 份 共 页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中文题录 份 共 页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份 共 页 其他证明文件(注明文件名称) 份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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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27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发 明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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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明 人 姓 名
| 发明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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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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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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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申请人1 | 名称
地址 |
申请人2 | 名称
地址 | |
申请人3 | 名称
地址 |
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附图,并指定其中一幅作为摘要附图。(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外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③、④、⑤、⑥、27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⑦栏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
4.本表第⑨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第⑩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申请人类型可从下列类型中选择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6.本表第11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7.本表第12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本表第13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4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5栏,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对于外国保藏单位出具的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还应同时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中文题录。本栏分类命名应填写所保藏生物材料的中文分类名称及拉丁文分类名称。
11.本表第16栏,发明申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应当填写此栏。
12.本表第17栏,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应当填写此栏。
13.本表第18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4.本表第19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5.本表第20栏,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当填写此栏。
16.本表第21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此栏。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注:申请人应当在同日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17.本表第22栏,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的,应当填写此栏。若填写此栏,不需要再单独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18.本表第23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附图的图号。
19.本表第24、25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20.本表第26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1. 本表第8、10、15、18栏,发明人、申请人、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缴费须知
1.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缴费日前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序列表)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300页的,从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申请人请求减缴费用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在请求申请人一栏提出请求。
4.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5.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www.cponline.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6.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7.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8.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sipo.gov.cn查询。
9.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当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附言栏中同时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10.应当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11.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印花费——印 发明专利申请费——申
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文印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审 发明专利复审费——复
发明专利登记费——登 著录事项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无效)
延长费——延
权利要求附加费——权(权附) 说明书附加费——说(说附)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滞(年滞)
发明专利第N年年费——年N (注:N为实际年度,例如:发明专利第8年年费-年8)
12.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传真电话:010-62084312;电子邮箱:shoufeichu@sipo.gov.cn)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的地址、邮政编码、接收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码等信息。
13.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