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范文-3种办法范文
一、管理办法范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XXXXXXXXXX令(第xx号)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XXXXX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XX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XX法规以及XX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XXXXXXX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XXX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XXX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XX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XXX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XX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XXX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XX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XX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实施办法范文】
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原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XX拔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XXX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XX而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方式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XX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六条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XX银行审查批准,XX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XXXX银行审查批准,向XX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XXX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XXXX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的XX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备案。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每年向XX银行和XX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XX银行、XX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XX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XX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和XX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处理办法范文】
财物失窃处理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发生财物失窃事件后,有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该房门是否有明显损坏或被硬物撬开的迹象。第二条开门进入房间后,须查看房内之物是否凌乱,行李或提箱、橱柜是否被撬开。
第三条检查商品柜台玻璃、挡板等有无明显被移动的痕迹。第四条不可移动现场摆设、触摸任何物件,须用摄像机拍摄现第五条及时封锁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第六条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窃物品价值、盗窃时间,等等。
第七条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应主动协助其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影印副本,以做好内部调查。
第八条对所涉及的各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录取口供,同时对重点部位和个人进行严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