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范文-两种规定范文汇总
一、政策性规定范文】
商铺投资政策性规定
(xxxx年xx月xx日)
与商铺投资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有七项,与出让金、贷款政策、面积标准、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特殊要求、空置等相关。
在前期购买环节应注意:
第一,商业建筑的土地出让金要比住宅高,土地出让年限只有40年。
第二,在贷款政策方面,住宅底商的贷款是六成10年,利率是
6.25%。
但只有工程到了具备竣工备案条件后,银行才会放款。因此,住宅底商贷款的月供是在房子即将投入使用时才发生的。
第三,住宅底商不是按套销售,而是按最小销售面积销售。具体面积标准因项目而异,有100平方米的,也有1000平方米的,也有不打散卖的。
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以及硬件配备上应注意的有:
第一,水、电、气、热等需按专门的商业市政标准缴费;第二,物业管理费高于普通住宅,一般在10元/月/平方米左右:
第三,根据经营范围,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房屋有些特殊要求,如餐饮业要专设污水隔油池等特殊设备;第四,由于按面积出租,刚性的空置是住宅底商经营不可避免的。
二、事项性规定范文】
xx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XXXXXXX招标投标法》、XX发展计划XX会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和《xx省实施
《XXXXXXX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发展计划XX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xx省实施(XXXXXXX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XX发展计划XX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xx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湘计招
[xxxx]xx号文件)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XX发展计划XX会确定的XX重点项目和省XXXX确定的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XX安全、XX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名称。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条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XX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一)。
第七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八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XX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增加招标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XX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报告内容依照《xx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x计招[xxxx]xx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XXXXXXX招标投标法》和《xx省实施(XXXXXXX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处罚。
(附表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