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函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函”是唯一的平行文吗
就“函”的本质来讲,在XX两大公文法规中所规定的主要文种中,可以将“函”视为唯一的一个平行文。
二、“来函”和“复函”的正文写法有什么不同
之处来函和复函的正文写法略有不同。来函是主动地向有关XX商洽、询问事情。开头交代发函的原因、目的。中间写询问或商洽的内容,要写得具体、清楚。一般一函一事。结尾提出希望,用语要得体,常用“即请函复”“请函复为盼”等习惯用语。
复函的开头类似批复,先引述来函。然后用“经研究,函复如下”过渡到下文。中间针对来函所商洽或询问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
结尾常用“此复”“特此函复”结束全文,也可以不用。
三、“公函”和“便函”不分的情况有哪些
“公函”和“便函”不分大体有两种情况:
1.将“便函”按法定公文“函”行文。
2.将法定公文“函”按“便函”行文。
四、“函”和“呈”不分而错用文种的表现是什么
公文中的“函”指公函,“呈”XXXX报告和请示两种上行文。一般来说,函和报告、请示在行文目的和主送对象以及公文内容等方面的区别是很明显的。然而,函呈不分的问题一直相当普遍,错用文种的表现如下:
1.不相隶属XX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不用函而错用“请示”或“报告"。
2.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不用函而滥用“请示”和“报告"。
3.答复上级XX的询问不用报告而误用“函"。
4.向上级XX请求指示不用请示而误用“函"。
五、“函发”不分而错用文种的表现是什么
“函发”不分主要表现在通知和函不分而错用上。通知和函的适用范围以及各自所体现的行文关系本来是很明确的。通知的发文对象一般是自己的下级XX,不相隶属XX之间则用函行文。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常常出现两者错用的情况。
1.某些单位出于自己业务工作需要,把本属于商治性的函错用成“通知”,其中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往往超越职权范围给不相隶属的单位滥发通知,有的甚至不分上下左右随便向各单位发“通知”,而且要求对方遵照办理和执行。这明显违反了有关公文管理法规的规定。
2.上级XX把向下级XX发的指示性或事项性通知错用成函。
如,xxx省供销社主送各地、市、县供销社的一份公文“关于不再受理为个人申请建房款的函”,应改成“关于不再受理为个人申请建房款的通知”为宜。
个别也有把“通告”或“通报”错用成“函”的。如“中国科学院关于通报中国科学院学XX员增补结果的公函”,可视主送或发送范围修改为“中国科学院关于学XX员增补结果的通报(或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