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函的四个特点与特性
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灵活性和宽泛性
从使用的主体看,函对发文机关的资格要求比较宽松,高层机关、基层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以发函。从受文对象来看,函虽然主要用于平行机关、单位或团体,以及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或团体之间的交往,但有时也可以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往。
函的制发不受内容繁简、字数多少的限制。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进行写作外,其他的函较为灵活自便,除了按照公文的格式进行写作外,也可以省略文字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函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例如一些般性、事努性的询问和答复,可以不使用规范性很强的请示和批复,而是使用形式简单灵活的函
(2)单一性和务实性
函的内容必须是单的,一份函只能写一件事项。函在撰写的时候不需要在原则、意义上进行过多的阐述,只要对询问的事项做出有针对性的陈述和要求即可。此外,函是一种十分方便的公文,有很多机关会选择用函这一文种来解决事情,因为函的制发可以省去很多正式公文的呈送、下发程序,有很强的务实性。
(3)平等性和沟通性
函主要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或团体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要求体现双方平等沟通的关系,这是函这一文种最特别的地方,因为这些特点无论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都不具备。在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但双方又不是隶属关系的时候,不能使用请示和批复,只能用函,而且函的姿态、措辞、口气也与请示和批复有着极大的不同,也要体现平等性和沟通性的特点。
(4)效力性和多样性
函作为公文的一个文种与一般书信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其具有公文的法定效力
函的多样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公文的格式上,既有正式版头的公函,也有信函格式的便函;在发文形式上,又分为去函和复函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