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的格式及四个构成部份
批复通常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四部分构成:
(1)标题
批复标题的规范写法是三项式标题,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通常而言,发文机关必须使用全称或法定的规范简称。批复的标题与其他公文文种标题的不同在于,批复往往会在标题中明确地表示出对于下级机关请求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其他文种的公文标题往往只是点明中心事件或问题,大多不会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例如《国务院关于统一建立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05号)。
批复的标题还曾出现过四项式的写法,即“发文机关+事由+主送机关+文种”的形式,例如《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硏究部四年制毕业生工资待遇等问题给高等教育部的批复》。但是,后来这种标题形式被摒弃,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重复累赘。公文格式中已经明确标注了主送机关的标识位置,而且批复是要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因此再将其镶嵌在标题中,定会给人一种累赘的感觉。第二,这种写法不合规范。《条例》中明确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批复作为公务类文书,其标题形式应当符合这一要求
(2)主送机关
批复要标注主送机关。通常而言,批复的主送机关有两种
①专发性批复主送机关。所谓专发性批复主送机关,就是指呈送请示的机关。专发性批复的主送机关一般是说明呈送请示的发文机关只有一个。
②增发性批复主送机关。把批复的主送机关写成增列的形式,从而成为增发性批复,此时批复的事由与增列的各个机构必须是密切相关的
(3)正文
批复的正文通常由批复缘由、批复内容以及批复尾语组成。
①批复缘由就是批复的原因、事由,这是批复在行文的开头就应该交代清楚的。通常而言,批复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内容是下级机关的请示,这是批复的主要依据,要完整引用请示的标题并加括号注明其请示的发文字号,如“你省《关于变更x*市行政区域规范的请示》(x政[20××)xx号)收悉”;二是与下级机关请求事项相关的方针政策或上级规定等
批复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其对下级机关的请求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都要依据相关方针政策或者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答复,如根据x关于x×的规定,现做出如下答复”。不过,如果下级请示的事项在上级文件或者相关的方针政策中找不到相对应的依据,这句引语就可以省略
②批复内容是批复的主体,因此在对这部分进行写作的时候要有针对性,态度要鲜明,表述要清楚。如果批复内容较为复杂,那么可以分条表述,但是要坚持一文一批的原则,不可在一个批复公文中对若干请示做出批复。
如果批复是肯定的,就要结合文件内容划定一个“同意”或“允许”的范围,当批复内容涉及人、财、物、机构设置等事项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如果批复是否定的,就要在表态之前先陈述“不予批准”或“缓办”的理由,让下级机关能清楚地知道请示未能通过的原
③批复尾语相对来说较为简单,通常有其惯用语,例如“特此批复”“专此批复”“此复”等。不过这并不表明所有的批复都有尾语,有些批复在陈述完内容之后,不使用任何惯用语,意尽言止即可。
(4)落款
在批复正文的右下方,标注成文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