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格式及构成部份
规章制度通常是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组成。
(1)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写作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⑨由“适用范围+事由+文种”构成,例如《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③由“适用对象+文种”构成,例如《中学生守则》
④由“事由+文种”构成,例如《工伤保险条例》
由“发文机关+文种”构成,例如《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⑥单独由文种名称构成,如《公约》。
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为草案,那么要在标题中写明;如果是暂行性或试行性的,要在标题后加括号,标明“试行”或“暂行。
(2)正文
规章制度的正文写作方式可以分为章条式和条文式
①章条式。章条式的结构通常适用于表述较复杂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每部分都可以按内容的多少分列若干章或若干条款,并用数字标明。
总则,类似于公文的开头,带有序言性质,重在说明制定本规章制度的原因、依据、目的、任务以及适用范围等。通常,总则会放在正文的开头。
分则,属于规章制度的核心部分,重在说明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如果涉及面较广,那么就要划分章节,逐条进行说明。
附则,用来说明通过、公布或实施的时间以及有关权限等问题。
②条文式。条文式的写作方式所表述的内容相对简单,只是分条列项地逐一阐述,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主体条文式,由前言和主体两个部分组成。通常情况下,前言不分条,只需用简洁明了的文字表述出制定目的、依据、性质和意义即可。主体部分则需要分条列项地进行表述。二是条文到底式,从前言到结尾都用条款标示出来
③落款。在正文的右下方写明制文单位和日期。如果标题中已经出现过,则无须再次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