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应避免三种倾向
在具体的实际行文中,容易犯几个错误,其主要表现有口语化倾向、感情化倾向和幼稚化倾向
(一)口语化
语言是传情达意的,我们在写公文时,特别是刚入门的起步阶段,很容易怎么说就怎么写,因为这是最方便快捷、最符合习惯的。但是公文和口语不同,公文中大量使用口语化语言,会显得随心所欲,失去了公文庄重严肃的特色
1滥用方言。先说正面例子,比如现在公文中常见的“行家里手”,就是湖南等地方言的妙用。但是相反,类似“炒鱿鱼”这样的词,可以口头说,但是不宜写到材料中。
2滥用俗语俚语。类似“时间飞逝,日月如梭”,用在正式公文中,就给人一种近乎油腔滑调的感觉。
3滥用缩略语。有些缩略语是约定俗成的,已为大家熟悉和公认的,可以使用。如:“十八大”“全国人大”等等。但在公文中,要尽量说清楚。比如人大,既可以表示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表示人民大学。与此同时,不可自己生造一些难解其义的缩略语,以免影响公文的效果。比如,我们说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口头这样讲没有问题,但是落实到材料中,最起码加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等。
(二)感情化
在生活中,我们常为了突出自己的表达,会用偏感性的词,但是在公文中,它强调的是客观、公正,要用中性、理性的词。
1滥用过头的形容词。有人形容,“会议没有不隆重的、闭幕没有不胜利的、讲话没有不重要的、鼓掌没有不热烈的、问题都是有深层原因的”,这些形容词就滥用过了头。比如,一些同志写政务信息,动辄×x局长发表了重要讲话。实事求是地说,这是对领导的不负责任。
2滥用散文化的词汇。有的朋友总想追求语言的华丽,想要出挑,想要与众不同,就容易走到散文化的路上。公文作为传达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处理日常公务的文书,与文学作品相比是两种功用。滥用太多修辞手法的描述性语言会让人一看就觉得浮夸、华而不实。“罪犯张某,在我公安人员的追捕下,抱头鼠窜……这类的文字用在公文中容易使人产生联想,同时会降低公文的庄重、严肃性。因此要避免采用
(三)幼稚化
幼稚化,就是一些低级错误。例如“某地GDP高达3000亿元之巨”,“高”与“巨”语义重复了,是很明显的错误。所以应当改为某地GDP高达3000亿元”,或者“某地GDP达3000亿元之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