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种不清标题稀里糊涂是公文写作中常见误区

时间:2024-11-18 14:26:08

文种不清标题稀里糊涂是公文写作中常见误区

文种不清标题稀里糊涂是公文写作中常见误区

文种分不清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法定公文有15种,但大多数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实际应用的就那么几种,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和纪要,其中最容易混淆误用的就是两对

(一)批复和复函

这两个文种都是对来文的回复。比如,《海关总署关于北京海关采用×x的复函》,内容为对北京海关有关请示事项的回复,属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回复,错用“函”文种,应改为《海关总署关于北京海关采用xx的批复》;再比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xx有限公司开展×x业务的批复》,或者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xx有限公司开展xx业务的通知》,主送对象为不相隶属的单位,用“批复”或“通知”都不对,应改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xx有限公司开展×x业务的复函》。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通知则没有答复审批事项这一功能。因此,审批下级机关申请事项,用“批复”,审批不相隶属单位申请事项,用“函

(二)请示和报告

这两个文种都是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的行文。比如,《广州市xx局关于赴美国、加拿大开展交流活动的报告》,我们知道,涉及外事的都要经过上级审批,这个内容明显为请示事项,需要上级回复是否同意,只能用“请示”文种。同样地,如果只是向上级汇报情况,比如,《广州市xx局关于赴美国、加拿大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不需要上级回复,就应该用“报告”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文种不清标题稀里糊涂是公文写作中常见误区

标题稀里糊涂

正确的公文标题结构是“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中间加上介词“关于”和“的”,让人一眼看去,就知道是谁要做什么事

但是很多人发文,不是漏了发文机关名称,就是省了文种。比如,《关于参与第二届全国行政服务大厅典型案列展示活动的请示》,缺少发文机关名称;《xx单位关于开展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方案》,方案不是法定文种,应改为《xx单位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或《x单位关于开展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还有文种混用,比如,《xx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x×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将“意见”和“通知”文种混用,应调整为《x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xx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

转发公文的标题,比如,《x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应改为《xx部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

转发类公文的标题很简单,发文机关名称+转发+最原始文件名称。即便是层层转发的公文,比如中央办公厅发了份文,交通运输部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再转发,浙江海事局再转发时,也同样套用这个结构省去中间转发的那些机构,即《浙江海事局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