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文规则是公文写作中常见的误区

时间:2024-11-18 14:26:06

违反行文规则是公文写作中常见的误区

虽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只用了不到1000个字,对行文规则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中还是有不少讲究,需要我们不断实践、不断试错,才能透彻掌握

违反行文规则是公文写作中常见的误区

(一)越级行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比如,我们在地方的中直单位,确实有需要越过省局,向部里主送公文的话,就必须同时抄送省局。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抄送下级机关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向上级机关行文,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比如,《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广州市xx项目总投资的请示》,主送机关为财政部,抄送广州市财政局。这里的抄送就是不对

(三)上行文同时主送两个单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个上级机关。前两年我们单位搞个大型演习,既要邀请省局领导出席,又要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出席,我写一份请示,同时发给省局和市政府,闹了个大笑话。后来改为写两份文分别发给省局和市政府,才纠正了错误。(这里解释一下,按照公文规范来说,我们中直单位给地方政府发文应该用函,但中直单位在地方的处境想必大家都清楚,很多时候为了体现尊重、方便办事,我们也就用请示了。)

违反行文规则是公文写作中常见的误区

(四)主送和抄送分不清楚

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将收文单位列为主送还是抄送,不是由是否需要执行或知晓决定的,而是由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的政务关系决定。比如,前两年我们单位承办了一场全省的安全管理现场会,要以省局的名义发文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参会,其中包括部分市级安全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其列为主送,这些单位不是省局的下属机构,不太合适不发通知改用函,这又是一场全省级别的大型会议,也不太合适;最后将这些单位改列为抄送,既解决了告知他们参会,又不宜主送的问

(五)以内设机构名义对外行文,或上行文主送上级部门内设机构。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上行文也不应主送上级部门内设机构,但是两办除外。《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所以我们可以看到×x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但不会看到xx市政府信息科发文

(六)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或未经主要领导签发

《xx单位关于ⅹ×事项的报告》《x单位关于xx事项的请示》,作为上行文都应标注签发人姓名。而且向上级机关上报请示、综合性报告等文件,往往都是比较重要的事项,比如关于项目、经费、职务调整,应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七)上行文未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这点也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

违反行文规则是公文写作中常见的误区

(八)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这个错误我也犯过,明明公文文种为报告,公文内容中却有明确的请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