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形式和格式选用的规范-应用文写作
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丌15835-2011)规定了出版物上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用法。下面主要列举数字形式和格式选用的一些规范。
1.选用阿拉伯数字
(1)用于计量的数字。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2)用于编号的数字。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3)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MP3播放器、G8峰会
2.选用汉字数字
(1)非公历纪年。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应采用汉字数字
(2)概数。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
(3)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如星期五、“一二.九”运动
3.选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均可
(1)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如17号楼(十七号楼)、3倍(三倍)、第5个工作日(第五个工作日)。
(2)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
(3)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如都是表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
4.数值范围
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浪纹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首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如13万元~17万元(不写为13~17万元)。
5.汉字数字的使用规范
(1)概数。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年份。年份简写后的数字可以理解为概数时,一般不简写。
(3)含有月日的专名。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
(4)大写汉字数字。大写汉字数字的书写形式: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大写汉字数字的适用场合:法律文书和财务票据上,应采用大写汉字数字形式记数。
(5)“零”和“◎"。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O”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如“公元2019(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O-九”(不写为“二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