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请示”的适用对象问题及写法
“请示”探究,请示的用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即:“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等。但是在行文实际中,有些情况下难以严格按规定执行,为了便于工作只好变通一下。最常遇到的是,请示的适用对象、主送机关的写法等问题。下面分别谈谈笔者的看法。
1.关于请示的适用对象问题
按照公文的有关规定,请示只能写给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之间不能用请示行文。然而实际行文中,请示常常用于平行机关。具体表现为这样两种情况:
其一,向既是主管部门又是平级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往往用请示。例如,某市政府办公厅因一办公楼改建工程资金问题,向市财政局行文请求拔款,在使用文种的问题上遇到麻烦。从级别上来说,市政府办公厅与市财政局均为正局级单位,作为中枢部门的办公厅应当比财政局的地位更重要一些。那么,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即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应该用函”这一文种。但是该办公厅的有关领导认为,用“函”来行文与事体不相称,因为函的商洽成分较重,结尾用语不宜用“请予批准”“请批示”之类的请示性尾词;而且,这种涉及上千万元的事项,用函行文显得分量不够。后来向财政局咨询,财政局回答说用“请示”或“函“都可以。最后,该厅领导左思右想,还是用了“请示”行文
在请示件中,这类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公文,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为什么这类该用“函”来行文的公文,往往用了“请示来行文呢?笔者认为,从发文机关的角度来看,它总是处于有求于对方的地位,即使对方是平级机关,但是为了对主管部门享有批准的权力表示尊重,往往就用“请示”行文,而受文机关即有关主管部门又往往囿于传统的作法,要求发文单位用“请示”行文,否则不予办理。因为这类行文只涉及到两个单位,为了办成事情,没有人特别在乎一定要用“函”或一定要用“请示”这类问题,于是错用请示的现象就很普遍了。
其二,向领导同志请求批准事项,往往用“请示”。党政机关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事权不是由某个部门掌握,而是由某位领导同志拍板决定。比如,某市委宣传部要召开全市宣传工作会议,或者要举办全市性大型纪念活动,都需要直接请示主管宣传工作的市委副书记,用“请示”行文。
根据行文规则,行文只对组织不对个人。需要某机关领导批准的事项,按规范程序应当向某机关行文,由某机关的办公部门签收后送有关领导审批。以上例来说,如果只对组织行文,市委宣传部关于召开宣传工作会议的请示就应写给市委,但“市委”不是个具体部门一般由办公厅来办理这类请示件。办公厅办文部门签收文件,送秘书处来处理,秘书处阅文后,提出请主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批示的办理意见,再经办公厅主任、市委秘书长签批同意后,此公文才能转到主管副书记手中,这个过程至少要一两天时间,如果赶上秘书长外出就得再等若干天,宣传部的同志只有干着急。因此,一些部门便走捷径,直接向有关领导同志行文。而有关领导同志列这类不按正常程序的行文,一般都予以认可,照批不误。在那些业务繁忙、请示件多的政府职能局,需要请示工作的部门与审批请示的领导都在一个楼里办公,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都是写好请示后直送领导审批。请示的主送机关写成“xxxx并xxx局长:“,甚至直接写成“x长”。这虽然违反了行文规则,但据我了解,直到今天仍然是这样操作,而且形成工作传统
以上两类现象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以第一例来说,市财政局虽然不是市政府办公厅的上级机关,但是在审批经费上,它是代表办公厅的上级机关—市政府—来行使权力的,它批准的拔款亦即政府拨款。下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2.关于“请示”的用法。
将向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归入“函”的用法,始自于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归并的理由主要是依据行文的方向而不是行文的内容性质。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够充分。如果说“请示”只能作为上行文,为什么“意见”既可以上行又可下行还可以平行呢?还不是依据“意见”内容的性质来决定的。笔者认为,一是将目前“函”所承担的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功能,归还给“请示"。二是对“请示”的用法表达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及上级机关授权的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这样表达有合理性,因为业务主管部门是经上级机关授权,代表上级机关对某一方面的业务事项予以审查批准,所以向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事实上就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我们不应拘泥于行文对象的级别,而要看重事情的性质。
3.关于主送机关的写法
按照规定,请示件的上款,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以避免一件事项因多头请示而延误工作。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但有时却会适得其反。事实上,在党政机关工作中,一个事项的批准,有时不是一个部门能决定的,需要几个部门批准。那么,某单位要请求批准一个事项,按规定办,就要同时写出几个请示,分送几个审批部门(因都是审批部门,不能采用抄送形式),不仅造成了一事多文而且几个审批部门之间不易通气,难于审批,使行文过程很长。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种情况,发文单位往往在一篇请示上并列几个主送机关,依次为:直接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这样报送上去后,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次审批,有利于各审批部门相互通气,了解对方的意见,审批过程反而较快。因此,笔者建议,对请示件上款的写法,是否可不规定“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而规定为:“请示一般写给批准或指示的主送机关"。这样表述,可能更符合客观实际
对于只在机关内部运行的“请示”件,如果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而不死守公文运行程序,应当允许直报负责审批的领导同志(当然要经过机关的办公部门呈报),则“请示”的上款可以采用“主送机关名称+领导同志姓名”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