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意见"文种的性质和用法

时间:2024-11-18 04:59:06

公文“意见”文种的性质和用法。

意见”是一种下行文,按照性中央办公厅的说法,是党的机关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笔者理解,所谓重要问题是指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或重要事项;所谓见解和处理办法,是指开展工作、处理事项时应遭循的原则性要求意见”在未被规定为正式文种之前,已经在党政机关行文中使用。

公文"意见"文种的性质和用法

它的使用情况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89年以前,“意见”处于“准文种”的地位,不能在党政机关正式公文中直接使用。但是,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为了部署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或者对重要事项提出原则性要求时,可以使用“意见“这种文体,但必须由其上级机关以批转通知的形式下发如《中共中央批转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说得通俗些,“意见”只有穿上“通知”这个外套才能下发

第二阶段,即1989年2月,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意见”第一次作为直接使用的文种,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上。到1995年底,以中共中央文件下发的“意见已有10件。“意见”在中央文件上使用后,各地党委机关行文中仍很少使用,因为它毕竟还不具有法定公文的身份

第三阶段,即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首次将“意见”列入法定公文文种。但此阶段政府机关以及人大、政协机关则不宜使用

第四阶段,2000年4月国务院下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将“意见”纳入法定公文文种。国务院办公厅还在《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意见”这一文种的使用,做了详细说明。

第五阶段,即2012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再将“意见”列为正式文种。对“意见”用法的规定,与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完全相同,即: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笔者对近几年中央和地方使用“意见”的情况,作了粗略总结,认为正确使用这一新文种,要掌握以下几点:

公文"意见"文种的性质和用法

(一)区分“意见”“决定”于“通知”。

意见”介于“决定”和“通知”之间,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可以用于对即将开展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但是在内容上有着规格和程度的高低之分。“通知”用于对一般性的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和办理方法;“意见”用于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和处理办法。决定”则用于对重大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

从过去对意见”使用的规定和当前的使用情况来看,“意见可以做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使用

1、“意见”作为上行文,代行“报告”的功能,并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即对上级领导机关阐述和说明将要开展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请求上级机关扭转(转发)各省及地区或部门贯彻执行。原规定“报告”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功能已被取消。如2000年1月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就是呈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发文件,转发给有关部门去执行的

2.“意见”作为下行文,就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提出指导原则和处理办法,下发到所属地区或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具体说,大致有种情况

(1)对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的见解,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

(2)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处理的办法和政策性措施,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3)对一个阶段的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3.“意见”作为平行文,就重要工作提出见解和可行性处理办法,请不相隶属机关或单位参照执行。如xx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公文"意见"文种的性质和用法

(二)“意见”的内容是对重要问题和工作提出指导性见解和处理办法,受文者必须认真执行

过去国务院办公厅管规定:“意见”的内容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该道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对于“参照执行”,有的人理解为“参考着执行”,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对的。“参照执行”是依照执行的意思,执行是必须的。“参照执行”的单位,或是双管单位,如条条、块块都管的单位;或是双轴制单位,如既实行公务员体制又实行事业单位体制,因此在文件的执行上不完全具备执行某一条款的条件和时机时,可在不违背文件精神的原则下,进行某种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