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应戒除格式不规范。
中办国力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所以法定公文(即《条例》中规定的15种公文文种)的标题,必须完整地体现发文机关名称、文件内容和文件种类等内容。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公文标题不规范,主要表现有以下三种:
一是缺少发文机关名称。
如《转发教职工学习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全校教职工集中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文件的意见》。这个标题中,没有写明是哪个机关转发的文件,并且缺少文件种类,很不规范。有些公文可视其环境和用途,省去发文机关名称,如“决议”“会议纪要“这类公文,以及有规范红头标志的上行文,但是下行文特别是普发性下行文,一定不能首略发文机关名称
二是随意省略事由。
如《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决定》这个标题中,缺少决定的内容,读者从标题中看不出是关于什么事项的决定,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此外,这种标题也为日后查索文件带来不便。一般来说,只有命令、布告、会议纪要等文种,标题中可以首略文件的内容(即事由)。
三是缺少公文种类。
如《x区委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这是一份工作报告的标题,但标题中没有标明文种。正确的写法应在“…工作情况”之后加上“的报告”三字,并将前面的的”字删去。任何公文,标题中的公文种类是不能省略的。有的将关于…….工作报告”写成“关于…的工作汇报”,这也是不规范的。
作为体现公文特征的文种来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可省略但是在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中,有时错把被批转、转发印发的公文文种,视为本公文的文种,而将本公文的文种省略了。如
《×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请示》,显然,“批转…的请示”是说不通的,应在“请示”后面加的通知",并把“请示”前的“的”字删去。遇到用“通知”文种来转发另一个“通知”时,标题中更容易首略文种。如,《xx市人民政府转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标题中的“通知”,是被转发公文的文种,还是本公文的文种?说不清楚修改方法可以在“通知”后再加“的通知",同时将原标题字删去。或者将原标题“的通知”改为“的文件”,后面再加上通知”。
四是“批转”、“转发”、“印发”混淆。
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标题中用“批转”;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中用转发”:下发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主要是规章制度等非法定公文)时,标题中用“印发”。常见的错用情况,其一,批转下级机关公文错用“转发”;其二,转发不相隶属机关公文时错用“印发”;其三,对非法定公文(如“办法”、“规定”等),直接下发,而不印发”的形式。如《xx大学关于学生宿舍中电器使用问题的暂行规定》,应改为《xx大学印发《关于学生宿舍中电器使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是标题中介词、助词的错用。
介词“关于”的错用,其一关于”放错位置,如《关于×x县旅游局赴xx区旅游局学习参观民俗村建设工作的函》,“关于”应移至“xx县旅游局”之后。其二,介词过度使用。如《xx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税务大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一个“关于”应当省略。
标题中文种前面的助词“的”字。不能随意省略,也不能摆错位置。如《xx区关于2014年全区工作的情况报告》、《xx铁路局关于173次旅客快车发生颠覆和重大伤亡的事故报告》,以上两个标题都应把“的”字放在“报告”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