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能辞职吗?《经济生活》中一幅值得商植的插图
教材插图是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生动形象,形式多的文字一样,应该严谨、科学、经得起推敲。但现行人教版《思想政治》教材的有些插图就经不起推敲,例如《经济生活》第61页的插图:
(为了表述方便,将插图中四幅图用①②③④表示,主要人物用甲、乙、丙、丁、戊表示,如上图)
一、他们能辞职吗
这组插图画面显示的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图②),引起乙、丙、丁、戊辞职(图③),导致企业破产(图④)。教材采用这组插图的本意是为了强调收人分配公平的重要性。但该组图的主要问题在于,面对甲“坐奔驰”,乙、丙、丁、戊在得不到自己应得的钱时,是否应该辞职了之。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探讨他们所组建的企业的法定类型入手,明确甲、乙、丙、丁、戊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再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乙、丙、丁、戊是否应该辞职,以及他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定类型的划分,应该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企业的分类为标准,判断他们所组建的企业的法定类型主要依据是图①显示的出资方式。接下来我们探讨在以下三种可能类型的企业中,他们能否辞职。
1.如果是合伙企业,他们能辞职吗
图①表明,乙、丁以知识产权出资,丙以货币出资,戊“出力”就是以劳务出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判断,该插图中的企业最有可能是合伙企业(可能性最大的是内资的私营合伙企业,当然也可能是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由《合伙企业法》规定。
乙、丙、丁、戊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图中没有表明甲是否出资了,所以甲的身份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自身也是合伙人;第二种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其自身并不是合伙人。
如果甲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乙、丙、丁、戊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甲进行监督,尽可能避免出现图②的情况。万一还是出现了图②的情况,乙、丙、丁、戊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对甲的委托,让甲不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退伙,不再作为企业的合伙人。同时,乙、丙、丁、戊也无职可辞,因为他们是合伙人,不是受雇于企业的劳动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图④),如果他们组建的是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但乙、丙、丁、戊是普通合伙人,则乙、丙、丁、戊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他们辞不了“职”,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如果甲是合伙人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他就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其报酬是在受聘时与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不能自己随便拿合伙企业的钱给自己买奔驰车;如果他利用职务之便,拿企业的钱给自己买奔驰车,乙、丙、丁、戊该做的也不是辞职,而是收回奔驰,将其作为合伙企业财产,同时可以将甲解聘或追究其相关责任。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者破产,甲还不能像图④显示的那样拿皮包走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他要接受调查,如果确认他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甲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他们所组建的企业是合伙企业,那么乙、丙、丁、戊作为合伙人就不存在辞职的问题,也无职可辞。
2.如果是股份制企业,他们能辞职吗
如果将戊“出力”理解为以劳务出资(对图①最准确的理解),则该插图中的企业就不是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制企业不能以劳务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但是如果模糊一点,将戊“出力”理解为受雇于所组建的企业,戊为企业打工,他们所组建的企业也可能是私营股份制企业。
乙、丙、丁作为公司的股东,当出现图②的情况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股东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辞职”。戊作为公司的员工、劳动者,图②的情况是公司侵犯了他获取报酬的权利,他可以选择辞职,但在辞职前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通过投诉、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回自己该得的劳动报酬。
所以,如果他们组建的是股份制企业,乙、丙、丁三人也不能辞职,戊可以辞职。
3.如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他们能辞职吗
我们经常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概括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似乎正好与图①中企业的组建方式相符。但插图中企业不大可能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至少不可能是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而插图中出资人是乙、丙、丁,劳动者是戊,出资人与劳动者分离,所以插图中的企业不具备股份合作企业的典型特征。即使把乙、丙、丁出资看作吸收的社会资产投资,但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社会资产投资有一定的比例限制,职工股(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不能全部是社会资产投资,否则就不具有集体经济的性质。
由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而且我国目前没有股份合作企业法,所以对插图中企业是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但是即使我们以某些学术探讨的观点为依据,认定它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出现图②的情况时,乙、丙、丁、戊的正确做法也不是辞职,而是通过职工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维护自己作为股东或劳动者的权利。
二、如何解决该图的问题
针对该插图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有两个:
一是将图①去掉,将图②的文字“给你们的钱”改为“给你们的工资”。将图①去掉,模糊化处理企业的类型;将图②的“钱”改为“工资”,则使“分配不公”所指的内容具体化为劳动报酬比例过低,或者劳动者与高级管理人员收入过于悬殊。这样的修改仍能够强调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性,符合教材选用这组插图的本意。
二是删除此插图。理由一:公平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起点公平(又称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也叫规则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也可以分为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教材前文(《经济生活》第60页)讲的公平是指结果公平、社会公平。它指的是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有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这些都是从宏观、社会层面来讲的公平。而插图从微观、从单个企业来讲公平,能否对教材文字内容进行准确合理的补充还值得商植。理由二:本插图的立意及作用与教材第61页、第62页的两个探究活动是一样的,材料意思也基本相同。这样,在连续两页里出现了三则相似的材料,有重复之嫌,删掉一组有争议的插图也不会影响教材内容的丰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