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一、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公务员的辞职。
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组织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辞职包括:辞去领导职务-一这属于职务关系的变更;辞去公职--这属于职务关系的消失。二者在形式上虽然都是辞职,但结果有所不同。
辞职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国家机关的行政职务,这一点与免职不同,免职是指免除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它是由任免机关作出的决定。免职仅仅属于职务关系的变更。
辞退是指公务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首长根据公务员的表现,对不适宜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解除其同所在单位的关系。
辞职是“条例”赋予个人的权利,是依个人意愿提出的请求,须经批准方能生效。辞退则是“条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单位有权作出辞退决定。
辞退与退职也完全不同。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其工作人员工作关系中的一种措施。退职则是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一种安置办法。造成辞退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被辞退者的主观因素,如:工作不够努力、纪律涣散、屡犯错误、屡教不改等等。而退职一般则由客观原因引起。如: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等。二者在待遇上也不一样。被辞退者要自谋出路,退职者则享受一定的政治、生活待遇。
另外,辞职、辞退还与撤职、开除公职等有本质区别。前两者不属于行政处分,而后两者则是惩戒性处分。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应遵循哪些规定
(一)公务员的辞职必须遵循的程序:
1.必须以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辞去领导职务,还是辞去公职,都应出自本人意愿,别人无权干预。
2.应当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同时必经单位批准,否则不得擅自离职。对辞去领导职务者,应报经任免机关审批,辞去公职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时间应有一定期限,通常在接到辞职报告后3个月为宜。
4.对某些特殊部门的公务员的辞职,如某些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核心机密的特殊岗位,通常不准辞职。
5.被批准辞职者,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二)公务员的辞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辞退:①公务员本人不胜任工作或机构调整裁员,本人拒绝另作合理安排者;
②经常违纪,无故旷工,长期超假不归者;
③不履行公务员义务屡教不改者;
2.辞退时应由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提出动议,征求机关人事部门的意见;辞退动议报任免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后,以书面正式通知本人,被辞退者要在规定期限内办完离职手续;建立复议程序,被辞退者不服可进行申诉,由有关机关复议。
3.公务员被辞退后,一时又找不到工作的,为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和不影响社会安定,应发给一定辞退费,并享受待业保障制度有关待遇。
三、建立公务员辞职退职制度的主要意义
(一)允许依法辞职是公务员合理流动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才的需要量大大增加,同时也要求人才进行合理流动。我国的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发展不乎衡,致使人才的分布及其结构不合理或比例失调。因此,人才交流是不可避免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当建立人才交流的正常渠道,在这方面人事部已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允许依法辞职也正是为了打通人才交流的渠道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公务员合理流动的一种形式。
(二)建立辞职制度有利于破除“终身制”。
,废除“干部终身制”和“领导终身制”是我们人事工作多年努力要实现的目标,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无疑是有帮助的。
所谓“领导终身制”就是当干部只能上不能下,一旦当了领导,不论工作能力高低、政绩大小,只要不犯错误,就可以永远保住这一职位。而“干部终身制”则是指干部队伍的能进不能出,一旦跨入这一行列就永远是干部。其结果只能是干部队伍日益庞大,素质越来越低。建立辞职制度,允许某些不胜任领导职务的人和不适应本职工作的人辞职,有利于改变过去那种不合理的局面。
(三)建立辞退制度有利于促进干部努力工作。
辞退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对那些表现不好,作风疲塌,庸庸碌碌混日子的干部,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把不努力工作、不合格的人员淘汰出去,让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来替补,这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精神,打破了过去的铁饭碗,有利于调动干部的积极性。这种变化使在职干部认识到,如果不努力工作,就有被淘汰的危险,产生“危机感”,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自己各方面水平,从而,有利于于部队伍的优化、精干,也给政府机关的工作增加了活力。
总的说,建立辞职,辞退制度是有其一定意义的,但目前还仅仅是一种探索,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尤其是改革正在深化进行,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等一些配套措施都还有待健全,因此,在处理辞退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对于辞职也一定要考虑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不能一味强调个人意愿,还应考虑到工作需要及后果,要对国家、对个人全面负责,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以更好地推进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