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不适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时间:2024-11-07 01:17:05

因身体不适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因身体不适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

2014年12月,唐某到某公司做清洁工。2017年3月,唐某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医生建议其从事轻体力劳动。唐某将该情况告诉单位,要求换岗,单位不同意,但也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考虑到自己的健康状况不好、文化水平不高,单位确实没有其他适合自己的岗位,唐某便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目前工作”为由提出辞职,并附上了医院诊断证明书。单位当即同意了唐某的辞职请求,未给其任何补偿。2017年12月底,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唐某的请求。

因身体不适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倩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倩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本案中,唐某因身体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前五种情形,也不存在暴力、威胁等情形。仲裁委之所以支持了唐某的请求,可视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常识,高血压、心脏病影响工作和生活,存在突然死亡或致残等危险性。清洁工作中,擦窗户等工作可能需要劳动者踩在凳子上或爬在梯子上进行,此类工作增加了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的人身危险性。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病,造成工伤,用人单位要支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病情加重,需要治疗,单位要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上述案例中,唐某因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又不能安排其他岗位,如其在家待岗,单位只需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从这个层面来说,唐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降低了可能对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风险。但是,唐某如果因此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公平原则。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唐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宜认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应支付唐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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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要确保员工身体适合相应的工作岗位。发现员工有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疾病后,要多点人性化管理,看是否有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如没有,建议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是否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倩形,是否符合病退的条件;如果不能办理病退,应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这样处理,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也体现了企业的责任和担当,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