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辩证看待公务员辞职
对国家公务员的辞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有专门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是公务员队伍保持适当流动性的一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一段时间有的地方出现公务员辞职现象,要全面辩证看。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职业选择的自由度逐步提高,个人对就业地点、就业岗位、某个时间段从事何种工作等等有了比较多的自主选择空间。
公务员从自己的兴趣爱好、素质能力等多方面考虑,不一定终身从事公务员工作,辞去公职而去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职业或工作岗位,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扬长避短,这是人们观念转变和公务员能进能出体制机制改革进步的一种体现。对公务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观定正常辞职的,不要带着有色眼镜,不能冷嘲热风,更不能歧视。
其次,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来看,国家公务员的从政环境、政治生态已经发生还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
特别是党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系列从政规矩雷厉风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高压反腐日益成为新的政治常态,人们对公务员岗位的风险性、稳定性和收益预期等的认识和把握逐步趋于理性化。把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龙子里,公务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越来越规范化、精纽化、法治化,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一些公务员以权谋私的空问已经并将得到进一步压缩,原来附着在公务员职业上的潜在好处得到依法依规限制,不同层级的公务员都有一个适应新常态的问题,党和人民对公务员依法尽职履责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务员优质服务的需求、公务员自身的价值追求三者之间的互动对不同的人产生的影响具有多样性。不能排除有的公务员由于多方面原因产生职业倦意、职业忧惧,有的公务员可能感到职业风险、工作压力超出自己的心理预期,有的公务员可能感到福利待遇、发展空间低于自己的期望值,一些人由于这方面的原因主动辞去公务员职务,这是可以理解的。
再次,对于公务员辞职的具体情形要具体分析,不可人为复杂化,也不可一刀切,得出简单化褒贬结论。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公务员辞职的管理,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履行辞职于续,或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做好管理和服务。
另一方面,对于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引咎辞职的要向社会做出清晰说明。对于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仟现仟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由党政机关依法依规黄令其辞职,充分发挥责令辞职制度设计的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功能。
必须充分明确,辞职不是有腐败劣迹公务员的“脱险着陆器”和“保护伞”,特别要警惕和预防少数有问题的公务员借辞职“离船上岸”,实现“软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