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是否可以反悔?

时间:2024-11-07 00:53:01

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是否可以反悔?

案例简介:

2014年4写月1日,吴某进入某食品公司二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

2015年3月,吴某因工作上的小事与部门经理发生语言冲突,在争执中.部门经理的一句话深深刺激了吴某:有本事在本公司干,在本公司干一天,就得服我管一天。一气之下,吴某当天就向人力实源部提交了养识信。第二天,人力资源部同意了吴某的辞职,但要求他按法律据定继续二作30天。两个星期后,在家人和周习事的动说下,吴某冷静下来,为自己的冲动、鲁莽后悔,三动向公民示不辞现了,要收回自己的辞职信。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日拒绝了吴某的请求.并批吴某:辞联不是儿戏。公司认真研究后才同意了你的辞职.招录新人的二作已进入面试环节,你约善职行为已经无法瓷回。吴某称,自已还在辞职前的30日预备期里,辞职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完成,自己有权撤回自己的辞职信。双方争议不下,吴某一纸诉获将某食品公百告上劳动争议位裁庭,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可以反悔吗?

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是否可以反悔?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30日内.劳动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当的辞职决定?

一、从法律上看,如何界定劳动者的辞职权?

依招《劳动合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也称任意辞职权、无因辞职权,劳动考在试月期内前3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白.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巨,辞职争议绝大多数发生在试用期满后.因此我们重点讨论这辞职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将辞职决定书面通知月人单位,天论用人单位是否司意.超过30日,就能产生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效力,根据法律界比较集中的观点。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利月法徨赋子之权方.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承认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具有入下显著特征:第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第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第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和辅助行为或去司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依照形成权的相关理论.行使形成权约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辞职信是劳动者行使形成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一经送达就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辞职信送达之日即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

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是否可以反悔?

二、法律规定提前30日的通知期,是否属于劳动者可以撤销决定的后悔期?

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动益的制度设计,让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前有是够的一间招聘和培训接替人员,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减少因劳动者离职带来的影响,相当于设置了一个月二缓冲期,在30日之内.双方依旧受之前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限制。

从另一个角度说.法律为劳动者行使辞职权设置提前30日的通知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和限制劳动者随意行使辞职权.给子用人单位一定约时间以寻找合适的接替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约正常月二秩序。提前30日通知.这是一个附期限的解除行为.这个30日期限.对劳动者而言是法定义务.不是权司。劳动者没有权利撤回或撤销这个期限.除非用人单位同意。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旦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辞职行为当即生效,同时,劳动者必顽履行继续工作30日的法定义务。否则属于违法解除,提前30日是阵加在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上的义务.不能把这30日看成劳动者的权利。否则30日大是否撤回或澈销全白劳动者说了算.对用人单位极不公平。

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是否可以反悔?

三、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撤销?

劳动者的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劳动者约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当即生效,双方劳动关系30日后必然解除.双方必须履行。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巨意、何时巨意都不能阻止辞职权的生效,劳动考约事后反悔出属于无效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如桌辞职决定可以任意澈销,那么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受到严重干.月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将得不到保障,从权利对等的角度.也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工作的连景生.即使劳动者发现辞职行为对己不利.双方劳动关系约解除状态也不能变更。因此,劳动者一旦递交了辞职信.就必尊重自己的辞职决定.信守辞职承诺。

当然.如劳动考提交辞职信后.经用人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从法律上来讲.这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在录用手续上可以从简一些。

因此.虽然劳动者享受任意辞职的形成权,但并不享受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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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减少因职工辞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实践中.如何才能避免和减少由于劳动者辞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为科学严谨的办法就是细化离职管理流程.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与劳动者签订离积协议.发出辞职相关事项告知书.并做好各类书面证据的确认和保留工作。当然,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尽快将“生米煮成熟饭”.最短时间内办结离职交接手续.以免夜长梦多,同时,别忘了支付劳动考剩会工作时间的工资。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准确理解辞职行为约法健后果,辞职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谨慎行使辞职权.切忌惑青用事。因为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撤销,世界那么大,想去看看没有错,但如果直率提交辞职信.再后海就来不及了。

本案中,吴某在向某食品公司提交辞职信后,公司第二天就准他的辞职,并着手安排接替人员,这样一来,吴某约辞职行为自辞职信送达某公司人力资源部之日就已正式生效了。吴某提交辞职信后,在30日的运知期内又反悔,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某食品公司并天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某食品公司拒绝接受吴某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也正是据于此.

镇江市仲裁委对吴某的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